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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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 662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抉择》,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

  第 662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抉择》,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抉择

  国务院抉择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添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背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计划及专业计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请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者环境污染以及生态损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另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计划”修改成“城乡计划”,并对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剂。

  本抉择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依据本抉择作相应修改,从新公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依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人民生命以及财产安全,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必需遵照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的请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舆环境特征以及岩土工程前提,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流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的请求,对于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前提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流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应该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需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激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中采取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装备、新型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法子。

  第二章 资质资历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于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的单位,履行资质管理轨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规模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制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规模或者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制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于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执业资历注册管理轨制。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患上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患上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流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以及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履行招标发包或者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履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该以投标人的事迹、信用以及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和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根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该在评标委员会举荐的候选方案中肯定中标方案。然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举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知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请求的,应该依法从新招标。

  第十六条 以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取特定的专利或者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请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患上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拥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能够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了建设工程主体部份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赞成,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份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拥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患上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需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以及业务规模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该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该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施行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该下列列规定为根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计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请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该以专业计划的请求为根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该真实、准确,知足建设工程计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以及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该知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节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该知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装备材料定货以及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该知足装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装备制作以及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公道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当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装备,应该注明其规格、型号、机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请求必需相符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了有特殊请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装备以及工艺出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患上指定出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单位不患上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该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赞成,建设单位也能够拜托其他拥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于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当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相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商定的质量请求的,应该讲演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请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该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取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该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实验、论证,出具检测讲演,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以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该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工程师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用意,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该及时解决施工中呈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施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于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施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规模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患上设置障碍,不患上背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该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触及公共利益、公家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患上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中的背法行动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背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处合同商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

  未获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消,按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予以没收。

  以诈骗手腕获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撤消资质证书,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的,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处背法所患上2倍以上5倍下列罚款;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的,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处背法所患上2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休止执行业务或者者撤消资历证书;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拥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矫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处合同商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下列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计划及专业计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请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下列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者环境污染以及生态损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一)勘察单位未依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依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以及撤消资质证书、资历证书的行政处分,由颁发资质证书、资历证书的机关抉择;其他行政处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权规模抉择。

  按照本条例规定被撤消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流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以及农民自建两层下列住宅的勘察、设计流动,不合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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