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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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经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经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流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以及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抉择》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流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者专门知识对于诉讼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以及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流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流动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不同类型、种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履行分类管理。

  对于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侵害和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下列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履行登记管理。

  对于前款规定之外从事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下列称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按照相干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司法鉴定履行鉴定人负责制,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体现公益性原则。

  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展开司法鉴定流动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干涉。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该遵照法律、法规,遵照职业道德以及执业纪律,遵照管理规范。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该守旧在执业流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对于司法鉴定流动施行监督管理。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流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游览、税务、生态环境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金融监管等相干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干工作。

  第七条本市树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调和机制。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做好相干组织调和工作;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加强与办理诉讼案件的监察机关以及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讯机关(下列统称办案机关)和相干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调和,展开信息交换以及情况通报,规范以及保障司法鉴定流动。

  第八条本市将司法鉴定服务纳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发布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业务咨询以及网上办事的预约服务等。

  第九条本市激励鉴定机构、鉴定人展开各类公益性流动。

  本市激励以及支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医疗机构等建设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

  第二章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

  第十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依照科学计划、公道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请求,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登记管理。

  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个人从事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应该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申请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以及相符规定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规模;

  (三)有在业务规模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须的仪器、装备、执业场所;

  (四)有依照国家规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包含计量认证)或者者试验室认可的检测试验室;

  (五)每一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触及相干行业特殊请求的,除了具备前款规定前提外,还应该相符行业规定。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依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分别制订相应的登记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拥护宪法,遵照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品行优良。

  (二)相符以下执业能力前提之一:

  1.拥有相干的高档专业技术职称;

  2.拥有相干的专业执业资历,从事相干工作五年以上;

  3.拥有高等院校相干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干工作五年以上;

  4.拥有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干工作十年以上阅历,拥有较强的专业技巧。

  (三)拟执业的机构已经经获得或者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司法鉴定工作请求。

  个人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触及相干行业特殊请求的,除了具备前款规定前提外,还应该相符行业规定。

  第十三条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个人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应该向其住所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干材料。

  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相符法定情势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相符法定情势的,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受理人员应该给予指点。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相符前提的,准许登记,并自作出准许登记抉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于不相符前提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组织专家对于机构申请人的仪器、装备、执业场所以及检测试验室等进行评审,并对于申请执业人员进行执业能力测试;必要时,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与其他相干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评审、测试。评审、测试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核时限。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持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该在届满三十日条件出持续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登记事项产生变化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该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持续、变更的前提以及办理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该相符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前提,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展开司法鉴定流动。

  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经分支机构住所地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流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者休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事项产生变化,不相符登记前提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持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流动或者者休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二)死亡或者者丧失行动能力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持续的;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者被撤销的;

  (五)因故意犯法或者者职务差错犯法遭到刑事处分的;

  (六)遭到开除了公职处罚的;

  (七)相干行业的执业资历被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十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编制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按期予以更新,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产生变动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及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于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资历资质许可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审核管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发布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的主体信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

  激励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发布其主体信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

  第三章司法鉴定流动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流动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肯定司法鉴定机构,并由办案机关拜托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者当事人没有申请但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鉴定的,由办案机关肯定司法鉴定机构,并拜托进行鉴定。

  诉讼流动中对于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办案机关应该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抽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审讯机关拜托本市司法鉴定机构的,应该及时将相干信息向本市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平台归集,并纳入全流程管理;其他办案机关拜托本市司法鉴定机构的,应该通过本市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平台进行拜托。

  诉讼流动中对于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业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办案机关可以优先选择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告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办案机关选择鉴定机构,应该遵循公然、透明、公正的原则,具体规则应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办案机关拜托司法鉴定的,应该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拜托文书。

  当事人应该向办案机关提供真实、完全、充沛的鉴定材料,并对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材料后,应该核查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留状态、收到时间等,不患上接受未经办案机关确认的鉴定材料。

  鉴定事项触及个人人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对于被鉴定人及其陪同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辨认以及记录。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拜托的,应该与办案机关书面确认以下事项:

  (一)办案机关、诉讼当事人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拜托鉴定的事项、用处、请求、时限以及是不是从新鉴定;

  (三)鉴定事项所触及案件的基本案情;

  (四)办案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以及数量,和检材耗费的处理;

  (五)鉴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以及结算方式;

  (六)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

  司法鉴定进程中,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变更的,应该由双方书面协商肯定。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拜托事项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患上受理:

  (一)拜托鉴定事项超越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规模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充沛或者者获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处不合法或者者违抗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请求不相符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者相干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请求超越本机构技术前提或者者鉴定能力的;

  (六)办案机关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拜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相符法律、法规规定的情景。

  第二十五条拥有法律、法规规定情景的,司法鉴定人应该躲避。

  司法鉴定人的躲避,由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抉择。办案机关对于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不是躲避抉择有异议的,可以撤销司法鉴定拜托。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负责人依法应该躲避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书面告诉办案机关另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合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合用集团标准或者者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法子。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该对于鉴定进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用笔记、录音、录相、拍照等方式,国家规定不患上录音、录相、拍照的除了外。记录应该载明主要的鉴定法子以及进程,检查、检修、检测结果,和仪器装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该真实、客观、准确、完全、清晰。

  第二十八条办案机关与鉴定机构依据鉴定事项的特色商定鉴定时限,鉴定机构应该在商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

  没有商定鉴定时限的,鉴定机构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激励鉴定机构优化工作流程,提高鉴定效力。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进程中,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景的;

  (二)鉴定材料产生耗费,拜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办案机关不实行与司法鉴定机构书面确认的拜托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者鉴定流动遭到严重干扰,导致鉴定没法继续进行的;

  (四)办案机关撤销鉴定拜托,或者者诉讼当事人谢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鉴定没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景。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书面通知办案机关,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依据终止的缘由及责任酌情退还鉴定费用。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该依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以及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施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亲笔签名,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复核人、咨询专家和未参加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不患上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进行补正:

  (一)图象、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者编号不相符制作请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该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长进行,由至少一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患上扭转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据办案机关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拜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办案机关就原拜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景。

  补充鉴定是原拜托鉴定的组成部份,应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因原司法鉴定人离职等特殊缘由没法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的,原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指定其他相符前提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拜托进行从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拥有从事拜托鉴定事项执业资历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越业务规模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该躲避没有躲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从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景。

  从新鉴定应该拜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之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缘由,从新鉴定也能够拜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之外的其他相符前提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本市树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咨询轨制。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相干专业领域内拥有高档专业技术职称并熟识相干司法鉴定业务,拥有优良科学道德以及职业操守、健康状态优良的人员组成。

  对于于尤其疑问、繁杂、特殊的技术问题和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办案机关可以拜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经审讯机关依法通知,鉴定人应该出庭作证。鉴定人没法定情景拒不出庭的,按照相干法律规定处理。

  鉴定机构应该支撑鉴定人出庭作证,为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前提。

  鉴定人参加庭审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依法遭到维护。

  第三十六条本市司法鉴定收费依照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履行政府指点价以及市场调理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赞助受援人缴纳司法鉴定费有难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缓收、减收或者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患上以支付回扣或者者介绍费、进行虚假宣扬、诋毁其他同业机构以及人员等不正当手腕招揽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该在登记的业务规模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患上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在登记的执业场所展开司法鉴定流动,不患上擅自在执业场所之外展开受理、代办、采样等流动。

  司法鉴定人应该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患上在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者机构负责人、领取固定薪酬提供技术咨询或者者从事相干司法鉴定业务。

  第三十八条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展开司法鉴定流动,依照国家或者者行业组织规定的程序以及标准执行;没有相应的程序或者者标准规定的,参照本章的相干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就以下事项,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展开时常性的监督、检查:

  (一)遵照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情况;

  (二)制订以及执行司法鉴定管理轨制的情况;

  (三)施行司法鉴定程序以及执行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遵照司法鉴定职业道德以及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展开司法鉴定业务以及鉴定质量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按期考查。

  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讲演,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公布考查结果。考查不合格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判等处理,并可以移送市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相应的行业处罚。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据需要,自行或者者拜托第三方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对于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评估、测试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按期考查的参考根据。

  第四十一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树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对于司法鉴定案件履行统一赋码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施行程序、鉴定材料保管、检修检测数据保留、鉴定意见书构成等全流程监管。

  第四十二条市司法行政部门、相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照《上海市社会信誉条例》规定,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信誉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并依法采用鼓励以及惩戒措施。

  第四十三条司法鉴定管理履行行政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

  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市司法行政部门指点下,根据章程履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调和沟通有关部门预会员之间的联络,钻研、反应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于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动规范和执业技巧等的自律管理;

  (三)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对于司法鉴定执业流动的投诉;

  (四)依照行业规范、处罚规则施行奖励以及行业处罚。

  市司法鉴定协会制订的行业规范、处罚等规则,不患上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牾。

  激励鉴定机构、鉴定人加入市司法鉴定协会。

  第四十四条个人、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流动中有背法背规情景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者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者行业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受理,并依照规定的时限以及请求进行调查处理并回覆投诉人。

  个人、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流动中背反行业自律规范的,可以向市司法鉴定协会或者者其他行业协会投诉,市司法鉴定协会或者者其他行业协会应该依照章程受理,并依照规定的时限以及请求进行行业处理并回覆投诉人。

  第四十五条投诉事项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者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经司法行政部门、相干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者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以及证据的;

  (二)对于办案机关是不是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鉴定意见已经被审讯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采纳的;

  (四)仅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五)对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六)投诉事项不属于背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以及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提供给办案机关。审讯机关应该将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鉴定意见采信等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将审讯机关的通报情况作为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期考查、诚信评价的首要根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休止背法流动,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患上超过三万元。

  个人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休止背法流动,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患上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以正告:

  (一)超越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规模展开司法鉴定流动的;

  (二)授意或者者放任司法鉴定人背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进行鉴定的;

  (三)在登记执业场所外擅自展开受理、代办、采样等流动的;

  (四)背反鉴定材料保管、档案管理、保密规定的;

  (五)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六)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扬等不正当行动的;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四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以正告:

  (一)超越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种别展开司法鉴定流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拜托的;

  (四)背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进行鉴定的

  (五)背反躲避规定的;

  (六)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五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休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下列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者采用其他欺诈手腕,骗取登记的;

  (三)背反规定收取财物的;

  (四)经审讯机关依法通知,没法定情景谢绝出庭作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拥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情景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第五十一条法律、法规对于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未获得执业资历从事司法鉴定流动和其他背法背规行动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流动中,因错误行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当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错误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背反规定程序拜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

  (二)背反法定前提以及程序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三)收受或者者索取鉴定机构、鉴定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

  (四)收到投诉或者者发现背法行动线索,怠于实行调查处理以及监督职责的;

  (五)干涉鉴定机构、鉴定人独立展开司法鉴定流动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景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侦察机关依据侦察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其负责内部管理,不患上面向社会接受拜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侦察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入鉴定人以及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在诉讼流动以外,司法鉴定机构展开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鉴定业务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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