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煤炭法最新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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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煤炭法〉的抉择》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煤炭法〉的抉择》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煤炭法最新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最新版【修正】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煤炭法〉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煤炭出产开发计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出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维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道开发应用以及维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出产、经营流动,增进以及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出产、经营流动,合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扭转。

  第四条 国家对于煤炭开发履行统一计划、公道布局、综合应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维护煤炭资源,制止任何乱采、滥挖损坏煤炭资源的行动。

  第六条 国家维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于乡镇煤矿采用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履行正规公道开发以及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出产方针,树立健全安全出产的责任轨制以及群防群治轨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煤矿企业必需采用措施加强劳动维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以及健康。

  国家对于煤矿井下功课的职工采用特殊维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在开发应用煤炭资源进程中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管理法子。

  煤矿企业应该加强以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出产率以及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国家保护煤矿矿区的出产秩序、工作秩序,维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应用煤炭资源,应该遵照有关环境维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历。

  矿务局以及其他拥有独立法人资历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自主经营、自傲盈亏、自我束缚、自我发展。

  第二章 煤炭出产开发计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计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计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计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以及施行煤炭出产开发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计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以及施行本地区煤炭出产开发计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煤炭出产开发计划应该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国家制订优惠政策,支撑煤炭工业发展,增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该相符煤炭出产开发计划以及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钻研讲演或者者开采方案;

  (二)有规划开采的矿区规模、开采规模以及资源综合应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丈量、水文资料以及其他资料;

  (四)有相符煤矿安全出产以及环境维护请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公道的煤矿矿井出产范围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装备以及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需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法规定的前提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于其开采规模以及资源综合应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该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以及安放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放工作。

  煤矿建设应该贯彻维护耕地、公道应用土地的原则。

  处所人民政府对于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以及迁移居民,应该给予支撑以及协助。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应该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维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煤炭出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出产前,煤矿企业应该按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出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于其实际出产前提以及安全前提进行审查,相符本法规定前提的,发给煤炭出产许可证。

  未获得煤炭出产许可证的,不患上从事煤炭出产。

  第二十三条 获得煤炭出产许可证,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依法获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出产系统相符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获得矿长资历证书;

  (四)特种功课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获得操作资历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信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比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透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出产安全的设施以及环境维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以下煤矿企业的煤炭出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以及依法应该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出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出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煤炭出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于煤炭出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依法获得煤炭出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患上将其煤炭出产许可证转让或者者出租给别人。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开采规模内不患上重复颁发煤炭出产许可证。

  煤炭出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者经批准开采规模内的煤炭资源已经经枯竭的,其煤炭出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煤矿企业的出产前提以及安全前提产生变化,经核对不相符本法规定前提的,其煤炭出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撤消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煤炭出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按照本法制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以及国务院的规定制订本地区煤炭出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国民经济拥有首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者稀缺煤种,国家履行维护性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需相符煤矿开采规程,遵照公道的开采顺序,到达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据不同的资源以及开采前提肯定。

  国家激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者开采边角残煤以及极薄煤。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该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及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该依照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三十一条 煤炭出产应该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规模内进行,不患上超出批准的开采规模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功课不患上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患上采取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出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法子。

  第三十二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应用的状况;造成别人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关闭煤矿以及报废矿井,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树立煤矿企业累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轨制。

  国家激励以及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五条 国家倡导以及支撑煤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以及精加工。

  国家激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应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以及泥炭。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以及推行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用措施取消土法炼焦。制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煤矿安全出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出产管理,履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需遵照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于煤矿安全出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出产责任轨制,采用有效措施,避免伤亡以及其他安全出产事故的产生。

  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应该对于职工进行安全出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出产教育、培训的,不患上上岗功课。

  煤矿企业职工必需遵照有关安全出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以及企业规章轨制。

  第四十一条 在煤矿井下功课中,呈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没有法排除了的紧迫情况时,功课现场负责人或者者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当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讲演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背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功课或者者出产进程中发现显明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需及时作出处理抉择。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判、检举以及控告。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需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出产所需的劳动维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该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激励企业为井下功课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装备、器材、火工产品以及安全仪器,必需相符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四十六条 依法获得煤炭出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出产的煤炭。

  第四十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设施以及贮存煤炭的场地;

  (四)有相符标准的计量以及质量检修装备;

  (五)相符国家对于煤炭经营企业公道布局的请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四十八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历审查;相符前提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该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制止一切非法经营流动。

  第五十条 煤炭经营应该减少中间环节以及取缔不公道的中间环节,倡导有前提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以及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制止行政机关背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以及额外加收费用。

  第五十一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患上应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介入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腕。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对于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以及煤炭经营企业供利用户的煤炭质量应该相符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质级符合,质价符合。用户对于煤炭质量有特殊请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商定。

  煤矿企业以及煤炭经营企业不患上在煤炭中搀杂、搀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以及煤炭经营企业供利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相符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或者者不相符合同商定,或者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以及煤炭用户应该按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者合同商定供应、运输以及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该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五十六条 煤炭的进出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统一管理。

  具备前提的大型煤矿企业经国务院对于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五十七条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按照本法制订。

  第五章 煤矿矿区维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信、水源、交通及其他出产设施。

  制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出产秩序以及工作秩序。

  第五十九条 对于盗窃或者者损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动,一切单位以及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十条 未经煤矿企业赞成,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在煤矿企业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一条 未经煤矿企业赞成,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规模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功课时,应该经煤矿企业赞成,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用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功课。

  在煤矿矿区规模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该事前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定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对于煤矿企业以及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该熟识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正,秉公执法。

  第六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以及用户对于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该提供利便。

  第六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于煤矿企业以及煤炭经营企业背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动,有权请求其依法矫正。

  煤炭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该出示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获得煤炭出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出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休止出产,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拒不休止出产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第六十八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或者者出租煤炭出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撤消煤炭出产许可证,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到达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撤消其煤炭出产许可证。

  第七十条 背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者采取危及相邻煤矿出产安全的危险法子进行采矿功课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休止功课;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撤消其煤炭出产许可证;形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背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流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休止经营,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背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搀杂、搀假,以次充好的,责令休止销售,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可以依法撤消煤炭出产许可证或者者取缔煤炭经营资历;形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背反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赞成,在煤矿企业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撤除;拒不撤除的,责令撤除。

  第七十四条 背反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赞成,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强制肃清,可以并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背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者未采用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规模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功课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休止功课,可以并处五万元下列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处分;形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导致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破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信、水源、交通及其他出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导致出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谢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七条 对于不相符本法规定前提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出产许可证或者者对于不相符本法规定前提设立煤炭经营企业予以批准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责令矫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背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功课,产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于煤矿事故隐患不采用措施予以解除,产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煤炭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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