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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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2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最新版本    (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2022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最新版本

  2022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最新版本

  (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施行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统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维护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以及地区别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发生、排放以及处理情况,树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以及环境统计平台,为制订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维护政策、计划提供根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出产、糊口以及其他流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者对于环境发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和其他污染产生源。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依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处所分级负责、各方共同介入的原则组织施行。

  第五条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以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该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节制支出。

  第六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每一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 报刊、播送、电视以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该及时展开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扬报导。

  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于象、规模、内容以及法子

  第八条 污染源普查的对于象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于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照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依照请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于象不患上迟报、虚报、瞒报以及拒报普查数据;不患上推委、谢绝以及阻止调查;不患上转移、藏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损耗记录、出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和其他与污染物发生以及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 污染源普查规模包含: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糊口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以及其他发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含: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损耗情况,产品出产情况,发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发生、治理、排放以及综合应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含:农业出产范围,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和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和养殖业污染物发生、治理情况等。

  糊口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含: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污染物的发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糊口能源结构以及能源消费量,糊口用水量、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含:设施基本情况以及运行状态,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燃烧残渣以及废气的发生、处置和应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每一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规模以及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肯定。

  第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采取全面调查的法子,必要时可以采取抽样调查的法子。

  污染源普查采取全国统一的标准以及技术请求。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施行

  第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以及调和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以及请求,领导以及调和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该广泛动员以及组织社会气力踊跃介入并当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以及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请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干工作。

  第十七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赞成,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该包含:普查的具体规模以及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法子、普查的组织施行和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该充沛听取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依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 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进行单位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拥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该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追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肯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规模,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于污染源一一核实追查,构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 列入污染源普查规模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该明确相干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该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依据工作需要,聘请或者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与聘请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维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普查人员应该坚持量力而行,恪守职业道德,拥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对于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于考查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讲演、监督以及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于象的原材料损耗记录、出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和其他与污染物发生以及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请求普查对于象矫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全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患上捏造、篡改普查资料,不患上强令、授意普查对于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患上少于2人,并应该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于象可以谢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 普查人员应该依法直接走访普查对于象,指点普查对于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该由普查对于象签字或者者盖章确认。普查对于象应该对于其签字或者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于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于其加工、收拾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以及收拾普查资料进程中,对于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该向普查对于象核实,普查对于象应该照实说明或者者矫正。

  第二十六条 各处所、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患上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获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患上强令或者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捏造或者者篡改普查资料;不患上对于谢绝、抵制捏造或者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 数据处理以及质量节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以及有关标准、技术请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以及数据入库工作,树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以及保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树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节制岗位责任制,并对于普查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质量节制以及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相符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者有关标准、技术请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请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

  第三十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于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对。核对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首要根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请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从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以及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抉择发布。

  处所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发布。

  第三十二条 普查对于象提供的资料以及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收拾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该注明秘密的等级,并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于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于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树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轨制。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以及移交应该遵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树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同享轨制。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树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同享平台,增进普查成果的开发以及利用。

  第三十五条 污染源普查获得的单个普查对于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患上作为考查普查对于象是不是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规划的根据,不患上作为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普查对于象施行行政处分以及征收排污费的根据。

  第六章 表彰以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凸起贡献的集体以及个人,应该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三十七条 处所、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判;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捏造或者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于谢绝、抵制捏造或者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者捏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者强令、授意普查对于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罚。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漏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于象商业秘密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对于普查对于象造成侵害的,应该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于象有以下行动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矫正,予以通报批判;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委、谢绝或者者阻止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藏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损耗记录、出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和其他与污染物发生以及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正告,可以处5万元下列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正告,可以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设立举报电话以及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以及对于背法行动的检举,并对于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于检举的背法行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戎行、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照国家统一规定以及请求组织施行。

  新疆出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依照国家统一规定以及请求组织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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