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烟草专卖法施行条例全文【修正】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烟草专卖法施行条例全文【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烟草专卖法》(下列简称《烟草专卖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于烟草专卖品的出产、销售以及进出口业务履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轨制。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按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两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于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以及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履行节制。烟草制品出产企业不患上背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以及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出产、批发、零售业务,和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以及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需按照《烟草专卖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获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与出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出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前提;
(三)相符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请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八条 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相符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公道布局的请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九条 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相符烟草制品零售点公道布局的请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以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施行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的,应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列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该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经营的,应该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按期或者者不按期地对于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相符《烟草专卖法》以及本条例规定前提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缔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历。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以及挑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公道布局的请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划,依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订烟叶种植计划。
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拜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者其拜托单位依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规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该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收购烟叶。
第十七条 处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以及烟叶出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调和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贮备、出口烟叶的规划以及烟叶挑唆规划,由国务院规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出产
第十九条 设立烟草制品出产企业,应该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出产企业必需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出产规划。
第二十一条 制止使用霉烂烟叶出产卷烟、雪茄烟以及烟丝。
第二十二条 卷烟、雪茄烟以及有包装的烟丝,应该使用注册商标。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三条 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该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以及地域规模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者个人,应该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销售非法出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出产企业以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患上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该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以及“抽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挑唆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烧毁。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该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然烧毁,制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一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以及烟用丝束、滤嘴棒和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该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了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和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之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该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该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该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以及规模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没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动。
第三十五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依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出产以及销售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及烟草制品出产企业只能从获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以及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出产企业不患上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者个人。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需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销售非法出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患上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以及对于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出产企业,应该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赞成后,方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规划应该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该寄存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之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规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该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三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该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于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背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动。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出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以及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规模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出产、经营流动。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背反《烟草专卖法》以及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讯问背法案件确当事人、嫌疑人以及证人;
(二)检查背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于背法出产或者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背法流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以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于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流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以及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和充抵罚金、罚款以及税款的烟草专卖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该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该对于竞买人进行资历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该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该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条 对于检举烟草专卖背法案件的有功单位以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分的,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下列的罚款,并依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背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千克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背法收购的烟叶以及背法所患上。
第五十二条 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分的,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无准运证或者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背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下列的罚款,可以依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背法运输的烟叶,和依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背法运输的除了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没收背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以及背法所患上: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一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分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施行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出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应用假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应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动,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背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下列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分。
第五十三条 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分的,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出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背法所患上,处以所出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下列的罚款,并将其背法出产的烟草制品公然烧毁;
(二)无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出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出产,没收背法所患上,处以背法出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下列的罚款,并将其背法出产的烟草专卖品公然烧毁。
第五十四条 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者休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背法所患上,处以背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下列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出经营规模以及地域规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背法所患上,处以背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下列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者个人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下列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休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背法所患上,处以背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下列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出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销售,没收背法所患上,处以背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下列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然烧毁。
第五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未获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背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及烟草制品出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背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寄存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背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背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于竞买人进行资历验证,或者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下列的罚款,并依法取缔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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