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资产评估法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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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资产评估法最新版【全文】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章 评估机构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资产评估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新版【全文】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动,维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增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下列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据拜托对于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讲演的专业服务行动。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需要肯定评估对于象价值的,可以自愿拜托评估机构评估。

  触及国有资产或者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下列称法定评估),应该依法拜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展开业务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展开业务,受法律维护。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该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依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于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含评估师以及其他拥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历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肯定评估师专业种别。

  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规定组织施行评估师资历全国统一考试。

  拥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历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该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法或者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流动中因差错犯法而受刑事处分,自刑罚执行终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患上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请求拜托人提供相干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和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以及资料;

  (三)谢绝拜托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个人对于评估行动以及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讲演;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该实行以下义务:

  (一)诚实取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照评估准则,实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小心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维持以及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于评估流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全性进行核对以及验证;

  (五)对于评估流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拜托人或者者其他相干当事人及评估对于象有益害瓜葛的,应该躲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实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私自接受拜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取诈骗、利诱、胁迫,或者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腕招揽业务;

  (四)允许别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者冒用别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讲演;

  (六)索要、收受或者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商定之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讲演或者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讲演;

  (八)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动。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该依法采取合伙或者者公司情势,聘请评估专业人员展开评估业务。

  合伙情势的评估机构,应该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该是拥有三年以上从业阅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休止从业处分的评估师。

  公司情势的评估机构,应该有八名以上评估师以及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该是拥有三年以上从业阅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休止从业处分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者股东都应该是拥有三年以上从业阅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休止从业处分的评估师。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该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展开业务,树立健全质量节制轨制,保证评估讲演的客观、真实、公道。

  评估机构应该树立健全内部管理轨制,对于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于其从业行动负责。

  评估机构应该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照实提供评估档案和相干情况。

  第十八条 拜托人谢绝提供或者者不照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谢绝其实行合同的请求。

  第十九条 拜托人请求出具虚假评估讲演或者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景的,评估机构有权消除合同。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应用展开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展开业务,或者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展开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扬,或者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腕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本身有益害瓜葛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拜托,对于同一评估对于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讲演或者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讲演;

  (七)聘请或者者指定不相符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动。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依据业务需要树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美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拜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相符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非法限制或者者干预。

  评估事项触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部当事人协商拜托评估机构。

  拜托展开法定评估业务,应该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拜托人应该与评估机构订立拜托合同,商定双方的权力以及义务。

  拜托人应该依照合同商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患上索要、收受或者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拜托人应该对于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全性以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该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拜托人有权请求与相干当事人及评估对于象有益害瓜葛的评估专业人员躲避。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该依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于评估对于象进行现场调查,搜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并进行核对验证、分析收拾,作为评估的根据。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恰中选择评估法子,除了根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法子的外,应该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法子,经综合分析,构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讲演。

  评估机构应该对于评估讲演进行内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 评估讲演应该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于其出具的评估讲演依法承当责任。

  拜托人不患上串通、指示评估机构或者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讲演。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展开法定评估业务,应该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种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讲演应该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九条 评估档案的保留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留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条 拜托人对于评估讲演有异议的,可以请求评估机构解释。

  第三十一条拜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者评估专业人员背法展开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行业协会应该及时调查处理,并回覆拜托人。

  第三十二条 拜托人或者者评估讲演使用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以及评估讲演载明的使用规模使用评估讲演。

  拜托人或者者评估讲演使用人背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讲演的,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专业人员不承当责任。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履行自律管理。

  评估行业依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依据需要设立处所性评估行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 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订,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同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力,实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

  第三十六条 评估行业协会实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于会员履行自律管理;

  (二)根据评估基本准则制订评估执业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

  (三)组织展开会员继续教育;

  (四)树立会员信誉档案,将会员遵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并向社会公然;

  (五)检查会员树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于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处会员执业纠纷;

  (七)规范会员从业行动,按期对于会员出具的评估讲演进行检查,依照章程规定对于会员给予赏罚,并将赏罚情况及时讲演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八)保障会员依法展开业务,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该树立沟通协作以及信息同享机制,依据需要制订共同的行动规范,增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八条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然。不患上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前提。

  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强占、私分以及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订评估基本准则以及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于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专业人员的背法行动依法施行行政处分,将处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然。

  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施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针对于协会的投诉、举报,应该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患上背反本法规定,对于评估机构依法展开业务进行限制。

  第四十三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患上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者资金关联,不患上应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正告,可以责令休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下列;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责令休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下列;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拜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取诈骗、利诱、胁迫,或者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腕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别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者冒用别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讲演或者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讲演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商定之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背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讲演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休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下列;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责令休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下列;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患上从事评估业务。

  第四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休止背法流动;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正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下列;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用展开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展开业务,或者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展开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扬,或者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腕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本身有益害瓜葛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拜托,对于同一评估对于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拥有重大遗漏的评估讲演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留评估档案的;

  (八)聘请或者者指定不相符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于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者不相符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前提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背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讲演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下列;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背反本法规定遭到责令停业、责令休止从业之外处分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者休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下列。

  第五十条 评估专业人员背反本法规定,给拜托人或者者其他相干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实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者重大差错行动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第五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应该拜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拜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拜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指示评估机构或者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讲演的;

  (四)不照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资料的;

  (五)未依照法律规定以及评估讲演载明的使用规模使用评估讲演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拜托人背反本法规定,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背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正告,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背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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