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畜牧法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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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 四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畜牧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 四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畜牧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畜牧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最新版【全文】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维护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出产经营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出产经营行动,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以及公道应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牧业出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进畜牧业延续健康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维护应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流动,合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按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维护应用以及出产经营,合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撑畜牧业发展,施展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以及增添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激励以及扶持发展范围化养殖,推动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出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匡助以及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穷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维护以及公道应用草原,改善畜牧业出产前提。

  第四条 国家采用措施,培育畜牧兽医专业人材,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钻研以及推行事业,展开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扬工作以及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动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 畜牧业出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成员以及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出产经营者应该依法实行动物防疫以及环境维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施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增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指点畜牧业出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前提以及环境。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维护

  第九条 国家树立畜禽遗传资源维护轨制。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维护以国家为主,激励以及支撑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维护事业。

  第十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以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当畜禽遗传资源维护以及应用计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态讲演,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畜禽遗传资源散布状态,制订全国畜禽遗传资源维护以及应用计划,制订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维护名录,对于原产我国的珍贵、希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履行重点维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维护以及应用计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态,制订以及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维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维护以及应用计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维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维护名录,分别树立或者者肯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维护区以及基因库,承当畜禽遗传资源维护任务。

  享受中央以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撑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维护区以及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患上擅自处理受维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该依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期采集以及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该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取得适量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维护区以及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订维护方案,采用临时维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该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干手续并施行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于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者可能发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商有关主管部门,采用相应的安全节制措施。

  第十六条 向境外输出或者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钻研应用列入维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该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同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干手续并施行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患上向境外输出,不患上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钻研应用。

  第十七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以及对于外合作钻研应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出产经营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以及良好品种的推行使用,支撑企业、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技术推行单位展开联合育种,树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 培养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以及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行前,应该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以及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定或者者鉴定所需的实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培养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实验,应该经实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养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二十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养、实验、审定以及推行,应该相符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行机构可以组织展开种畜良好个体登记,向社会举荐良好种畜。良好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出产经营或者者出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该获得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产经营流动。

  申请获得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出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需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出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出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装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前提;

  (五)有完美的质量管理以及育种记录轨制;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二十三条 申请获得出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出产经营许可证,除了应该相符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外,还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相符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验室、保留以及运输前提;

  (二)相符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以及质量请求;

  (三)体外授精获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相符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以及质量请求;

  (四)相符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请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获得出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出产经营许可证,应该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抉择是不是发给出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出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订。

  第二十五条 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应该注明出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出产经营规模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制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者背反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出产经营种畜禽。制止捏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以及有少许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孳生工作的人员,应该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历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该提供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该相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者鉴定名称;对于主要性状的描写应该相符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以及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需相符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该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该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出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该有完全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该保留二年。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相符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该持有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该相符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请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该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机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了合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合用本法第十五条以及第十六条的相干规定。

  国家激励畜禽养殖者对于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行前,应该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种畜禽场以及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该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出产机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请求以及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以及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修应该拜托拥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修机构进行;所需检修费用依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患上向被检修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资源维护、新品种选育、出产经营以及推行合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畜牧业发展计划以及市场需求,引导以及支撑畜牧业结构调剂,发展优势畜禽出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撑草原牧区展开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进、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进畜生品种,转变出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渐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应该在其财政预算内支配支撑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津贴等资金,并激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情势,支撑畜禽养殖者购买良好畜禽、繁育良种、改善出产设施、扩展养殖范围,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树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范围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应用整体计划应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支配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依照乡(镇)土地应用整体计划树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处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规模内需要兴修永远性建(构)筑物,触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行机构,应该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行、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行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激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其他相干出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有与其饲养范围相适应的出产场所以及配套的出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前提;

  (四)有对于畜禽粪便、废水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应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

  养殖场、养殖小区创办者应该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以及养殖范围,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获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态制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标准以及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制止在以下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糊口饮用水的水源维护区,景色名胜区,和自然维护区的核心区以及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钻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该树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孳生记录、标识情况、来源以及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于象、时间以及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病发、死亡以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该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量的孳生前提以及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请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资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以及畜禽健康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该依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该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患上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患上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该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应用或者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避免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背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该排除了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应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激励发展养蜂业,保护养蜂出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该踊跃宣扬以及推行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出产者在出产进程中,不患上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以及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用具应该相符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请求。

  第四十九条 养蜂出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该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出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患上重复检疫。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增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该组织收集、收拾、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出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依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计划,对于在畜禽集散地树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该相符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前提,并距离种畜禽场以及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千米之外。

  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需相符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请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该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患上销售以及收购。

  第五十三条 运输畜禽,必需相符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前提,采用措施维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以及饲喂饮水前提。

  有关部门对于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该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据。

  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于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以及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订畜禽标识以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用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轨制。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订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划,按规划展开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制订畜禽出产规范,指点畜禽的安全出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背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维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五十九条 背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畜禽遗传资源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钻研应用列入维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钻研应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第六十条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该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背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行未经审定或者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畜禽以及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二条 背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者背反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出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罚款。背反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出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者转让、租借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撤消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背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背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相符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二倍下列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背法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休止销售,没收背法销售的畜禽以及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消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 背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树立养殖档案的,或者者未依照规定保留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可以处一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七条 背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

  第六十八条 背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该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处二千元下列罚款。

  背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捏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捏造、变造的畜禽标识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罚款。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相符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请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销售的畜禽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撤消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于不相符法定前提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实行监督职责,或者者发现背法行动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种畜禽出产经营者被撤消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撤消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出产经营者应该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者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资等遗传材料。

  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由选育、拥有种用价值、适于孳生昆裔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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