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成:“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制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成:“证券、期货交易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情信息的人员,在触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者其他对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然前,买入或者者卖出该证券,或者者从事与该内情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者泄漏该信息,或者者昭示、暗示别人从事上述交易流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金。”
增添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应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情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然的信息,背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干的证券、期货交易流动,或者者昭示、暗示别人从事相干交易流动,情节严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成:“纳税人采用诈骗、隐瞒手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义务人采用前款所列手腕,不缴或者者少缴已经扣、已经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对于屡次施行前两款行动,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经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除了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流动为名,请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历,并依照必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者返利根据,勾引、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别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流动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别人的,或者者绑架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犯前款罪,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窃婴幼儿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分。”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背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实行职责或者者提供服务进程中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者非法提供给别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盗取或者者以其他法子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款的规定处分。”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欺骗、抢夺、讹诈勒索等背反治安管理流动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添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背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者采取其他技术手腕,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者传输的数据,或者者对于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施行非法节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节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者明知别人施行侵入、非法节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背法犯法行动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成:“背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者有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成:“非法出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增添一款作为第三款:“捏造、盗窃、买卖或者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成:“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款的规定处分。”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瓜葛亲密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动,或者者应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者地位构成的便利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者其近亲属和其他与其瓜葛亲密的人,应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者地位构成的便利前提施行前款行动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分。”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显明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份以非法所患上论,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差额尤其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份予以追缴。”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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