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范围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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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畜禽范围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畜禽范围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司法解释【全
《畜禽范围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畜禽范围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司法解释【全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维护以及改善环境,保障公家身体健康,增进畜牧业延续健康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标准依据畜牧业发展状态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请求肯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该兼顾斟酌维护环境与增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履行兼顾计划、公道布局、综合应用、鼓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用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应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应用的指点以及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调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理流动,应该相符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请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钻研以及设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支撑先进合用技术的推行,增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对于背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动,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该及时调查处理。

  对于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凸起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施行。畜牧业发展计划应该兼顾斟酌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请求,公道布局,科学肯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范围、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施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应该与畜牧业发展计划相衔接,兼顾斟酌畜禽养殖出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和废弃物综合应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制止在以下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维护区,景色名胜区;

  (二)自然维护区的核心区以及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钻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该相符畜牧业发展计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知足动物防疫前提,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讲演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肯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该包含:畜禽养殖发生的废弃物种类以及数量,废弃物综合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理方案以及措施,废弃物的消纳以及处理情况和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终究可能对于水体、土壤等环境以及人体健康发生的影响和节制以及减少影响的方案以及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该依据养殖范围以及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份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储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以及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以及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经拜托别人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者未拜托别人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患上投入出产或者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流动,应该采用科学的饲养方式以及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发生量以及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应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采用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法子,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采用种植以及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应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增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应用。

  第十七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沼气制取、有机肥出产等废弃物综合应用和沼渣沼液输送以及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干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该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用有效措施,解除可能引发传染病的微生物,避免污染环境以及传布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流动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流动,应该及时对于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搜集、储存、清运,避免恶臭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由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该相符国家以及处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总量节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患上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和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燃烧等无害化处理,不患上随便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该按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范围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发生、排放以及综合应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应该按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职责对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于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大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动的,应该及时禁止以及讲演。

  第二十四条 对于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采用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规划搬迁或者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于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计划、土地应用整体计划、城乡计划调剂和划定制止养殖区域,或者者因对于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导致畜禽养殖者遭遇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用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范围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激励扩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应用整体计划进程中,应该兼顾支配,将范围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计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激励应用废弃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应用地展开范围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肯定出产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以及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包含污染治理贷款贴息津贴在内的环境维护等相干资金支撑。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应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出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应用流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干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应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出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支配等支撑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应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过剩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该按照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轻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笼盖规模内相符并网技术标准的过剩电量。

  应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应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者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对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津贴。

  第三十三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对于染疫畜禽、病死或者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量津贴。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相符国家以及处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总量节制指标,自愿与环境维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配的环境维护以及畜禽养殖发展相干财政资金扶持规模。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干鼓励以及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职责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在制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拒不休止背法行动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撤除或者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责令休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拜托别人对于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应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出产、使用,或者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责令休止出产或者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责令休止背法行动,限期采用治理措施解除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越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流动或者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流动,未采用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相符国家或者者处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者总量节制指标,或者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下列的罚款。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抉择后,应该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对,并向社会公布核对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依照规定对于染疫畜禽以及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背法行动人承当,可以处3000元下列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范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肯定,并报国务院环境维护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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