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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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依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抉择》修订 依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正)  最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依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抉择》修订 依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正)

  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全文】

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缴 存

  第四章 提取以及使用

  第五章 监 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栖身水平,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以及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集团(下列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时间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该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以及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该由拥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实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制订以及调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施行;(二)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肯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规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规划执行情况的讲演。

  第十条

  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该依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前提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该履行统一的规章轨制,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规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以及奉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规划执行情况的讲演;(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抉择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拜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列简称受拜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拜托受拜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奉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与受拜托银行签订拜托合同。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在受拜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树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该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者破产的,应该自产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者清理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该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瓜葛的,单位应该自劳动瓜葛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患上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前提的城市,可以适量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个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该于每个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以及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拜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患上逾期缴存或者者少缴。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难题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依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照以下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本钱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以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整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瓜葛的;(四)出境假寓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越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按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者被宣布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该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许提取或者者不许提取的抉择,并通知申请人;准许提取的,由受拜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许贷款或者者不许贷款的抉择,并通知申请人;准许贷款的,由受拜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当。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该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以及贷款的条件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患上向别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该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拜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树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筹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以及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订。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处所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于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规划时,应该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规划以及规划执行情况的讲演时,必需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每一年按期向财政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讲演,并将财务讲演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实行以下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督促受拜托银行及时办理拜托合同商定的业务。受拜托银行应该依照拜托合同的商定,按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拜托银行不患上谢绝。职工、单位对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拜托银行复核;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新复核。受拜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回覆。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背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矫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背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矫正;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依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依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依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拜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之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树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依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背法所患上;对于挪用或者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降级或者者罢职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背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别人提供担保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该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拜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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