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发票管理办法2022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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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发票管理办法2022最新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依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抉择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发票管理办法2022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2最新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依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以及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获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下列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必需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者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流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和使用规模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于背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动,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该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肯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依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肯定的企业印制。制止私自印制、捏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一)获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二)装备、技术水平能够知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轨制以及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轨制。

  税务机关应该以招标方式肯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该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肯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制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该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以及发票版面印刷的请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制止捏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履行不按期换版轨制。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依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树立发票印制管理轨制以及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以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以及管理履行专人负责轨制。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需依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以及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该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处所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能够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以及个人使用的发票,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赞成,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肯定的企业印制。

  制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依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依据领购单位以及个人的经营规模以及范围,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和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以及个人领购发票时,应该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讲演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该依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者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流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该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依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拜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制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从事经营流动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应该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流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流动的单位以及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请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者依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和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定期缴销发票的,消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者退还保证金;未定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者以保证金承当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该开具资金来往结算票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以及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流动的单位以及个人,对于外产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以及从事出产、经营流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流动支付款项,应该向收款方获得发票。获得发票时,不患上请求变更品名以及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相符规定的发票,不患上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该依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体联次一次性照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有以下虚开发票行动:

  (一)为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别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依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用具开具发票的,应该将非税控电子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依照规定保留、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应该依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转借、转让、介绍别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以及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是私自印制、捏造、变造、非法获得或者者废除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寄存、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展发票使用规模;

  (五)以其他凭证接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该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景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以及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景外,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制止携带、邮寄或者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树立发票使用登记轨制,设置发票登记簿,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讲演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在办理变更或者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以及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寄存以及保管发票,不患上擅自损毁。已经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应该保留5年。保留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烧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以下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获得、保管以及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动身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讯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以及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以及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相、照相以及复制。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必需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照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患上谢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该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经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该向被查验的单位以及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平等的效率。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谢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该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该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以及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请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查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动身票填写情况核查卡,有关单位应该照实填写,定期报回。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背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矫正,可以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予以没收:

  (一)应该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者未依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体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用具开具发票,没有将非税控电子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者未依照规定保留、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展发票使用规模的;

  (六)以其他凭证接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依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依照规定寄存以及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和携带、邮寄或者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矫正,可以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者擅自损毁发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三十七条 背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背法所患上;虚开金额在1万元下列的,可以并处5万元下列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捏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捏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背法所患上,没收、烧毁作案工具以及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撤消发票准印证;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别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以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是私自印制、捏造、变造、非法获得或者者废除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寄存、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于背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者情节严重的单位以及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背反发票管理法规,致使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者骗取的税款1倍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于税务机关的处分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应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以及个人,或者者有背反发票管理法规行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以及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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