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献血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献血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献血服务与鼓励
第三章 献血宣扬与动员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及推进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以及安全,保障献血者以及用血者身体健康,宏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人性主义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献血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展开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干管理流动,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履行无偿献血轨制。
本市献血工作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强化单位动员组织作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协同推动、公家广泛介入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本市激励自愿无偿献血行动,提倡全社会尊敬、关爱献血者,建立献血荣耀、传递爱心、互助互爱的优良社会风尚。
第五条 倡导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映、屡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请求再次献血的,献血春秋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激励健康适龄的个人屡次、按期献血,激励捐募单采血小板等成份血,激励希有血型的个人依据临床用血需要踊跃献血。
第六条 激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以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全社会做榜样。
第七条 献血者的个人意愿应该患上到尊敬,个人信息受法律维护。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取得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
献血者应该照实提供与献血相干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态。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献血工作的领导以及兼顾调和,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计划,组织制订献血工作年度规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树立健全献血工作调和机制,钻研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调和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等单位做好献血动员组织和临床用血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干组织、调和工作。
第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于本行政区域的献血、采供血、用血等工作施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计划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干工作。
市、区献血工作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具体工作。血站作为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等工作。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驻京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献血法》的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者本栖身区的健康适龄个人自愿参加献血。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介入、推进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展开献血宣扬、教育、组织、表彰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依据章程,引导、组织有关群体踊跃介入献血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通过精神文明创立流动等方式推进献血工作展开。
第十三条 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献血工作合作,推进实现有关信息互通同享,加强在宣扬招募、科研培训、血液质量管理等方面同享经验、统一标准、深化合作。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献血的个人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就的个人以及单位,依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献血服务与鼓励
第十五条 个人可以到血站或者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也能够参加所在单位或者者栖身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集团献血流动。
第十六条 捐募全血的,每一次献血量通常是二百毫升,至多不超过四百毫升,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捐募单采血小板的,每一次献血量一至二个医治单位,献血间隔期不少于二周;捐募其他成份血、交替捐募全血与成份血的,每一次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该树立健全献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然血站以及采血点的地址、服务时间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提供献血预约、信息查询、服务咨询、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等服务,为公家介入献血及献血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血站应该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为献血者购买保险;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等适量补贴,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留念品。
第十九条 本市对于献血者以及集团献血单位予以褒扬。献血工作机构在征患上献血者以及集团献血单位赞成后,向社会公布献血荣耀榜,公示献血信息。
对于在本市屡次献血以及踊跃介入献血志愿服务的个人,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与无偿献血荣誉徽章,并可以推荐参加先进人物的评选。
第二十条 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贮存、分离、检修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依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献血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以下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前款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免交前款规定的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捐募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依照一个医治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捐募其他血液成份的,献血量依照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折算。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条件下,对于在本市献血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机构依照市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优先支配临床用血。
第二十二条 激励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公园、景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对于在本市献血的个人给予优待。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该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前提,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适量补贴、奖励。
第二十四条 激励个人以及组织展开献血宣扬、献血者关爱和协助招募献血者等志愿服务流动。
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该在献血工作机构、血站的指点下,对于志愿者展开培训以及专业指点。
第三章 献血宣扬与动员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媒体等展开献血宣扬教育流动,提高公家对于献血的认知度以及参加献血的自觉性、主动性,营建关切、支撑献血的优良社会氛围。公园、广场、景区、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应该结合本身实际,为献血宣扬流动提供便利。
每一年十二月为本市无偿献血宣扬月。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行业组织等应该施展专业优势,普及献血及用血科学知识,展开预防以及节制经血液途径传布疾病教育,宣扬献血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献血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该依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宣扬献血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相干教育教学流动,将培育学生献血公益意识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报刊、播送、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该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科普节目等方式展开献血公益宣扬,宣扬献血意义、普及献血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宣扬无偿献血先进业绩、典型人物。市、区所属媒体应该在本市无偿献血宣扬月、世界献血者日等首要时间节点,集中展开献血公益宣扬。
第二十九条 市、区献血工作机构应该依据同级人民政府制订的献血工作年度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施行方案,明确献血动员组织等工作的时间进度支配以及支撑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应该明确负责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部门或者者人员,每一年至少展开一次献血动员组织流动。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该采用多种方式激励学生献血,每一年按期动员组织学生参加集团献血流动,支撑学生介入献血志愿服务。
高等学校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为血站上门提供采血服务或者者设置采血点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对于拒不实行献血动员组织义务的单位,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
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该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计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结合人口及医疗资源散布、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编制血站设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血站设置计划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施行。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该会同计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献血便利原则,综合斟酌人流、交通、环境卫生等实际情况和城市管理请求,编制采血点设置指点意见。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等应该依照采血点设置指点意见选定相符前提的采血点设置地点,由血站依法设置采血点;采血点设置后,不患上随便撤除、迁移或者者扭转其功能、用处,因城乡建设等缘由确需调剂的,应该依照先建设后撤除、确保本区域献血量基本不乱的原则,从新选定采血点设置地点。
第三十五条 血站及其设置的采血点的建设应该相符统一的标准以及规范。具体标准以及规范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国家标准以及本市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十六条 血站设置的采血点可以在相符城市管理请求的情况下,设置必要的宣扬设施,展开献血宣扬招募流动。采血点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应该予以支撑。
第三十七条 血站采集血液,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一)告诉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原则,和采血的种类、数量、采血流程、注意事项等;
(二)依照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订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为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于身体状态不相符献血前提的献血者,向其说明情况,不患上采血;
(三)采血应该由拥有采血资历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以及轨制;
(四)对于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国家以及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于献血人数较多的集团献血单位,血站应该提供上门采血服务。
第三十八条 血站应该加强血液标本的保留以及管理;对于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患上向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向社会公然采供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的计划设置应该与区域内血液保障能力相匹配。医疗机构展开用血量大的医疗服务项目应该征求为其供血的血站意见,并同步制订用血保障规划。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依照规定设立临床用血管理机构或者者支配管理人员,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规划,落实相干管理轨制以及技术操作规程,加强临床用血调控以及考查评价。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该推广患者血液管理等节俭用血医疗措施,采取成份输血、自体输血等技术手腕,提高血液应用效力,降低异体血液依赖。
第四十一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该加强医疗机构用血质量节制管理,树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轨制,按期组织对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评价;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于医疗机构考查、评审、评价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市树立血液供应风险预测以及保障机制。市献血工作机构依据全市血液库存情况,结合采血量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等,预测血液库存供应风险,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讲演。
血液库存供应存在风险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进行血液调整,并请求有关单位展开以下工作:
(一)献血工作机构联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动员组织集团献血流动;
(二)血站加大献血宣扬招募力度,调剂采血点服务时间;
(三)医疗机构结合本身血液库存情况以及临床需要,公道调控临床用血。
第四十三条 产生自然灾难、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的,依法启动应急用血保障预案,并依照预案的规定组织应急献血者豫备队献血。
应急用血保障预案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订,并与本市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应急献血者豫备队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树立。健康适龄个人可以自行报名参加,也能够在所在单位或者者栖身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报名参加。献血工作机构应该树立应急献血者豫备队人员名录,并加强服务以及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应该加大对于献血以及临床用血相干科学钻研的支撑力度。
激励医疗机构、血站、科研院所以及高等学校在提高血液应用效力、保障血液安全、优化献血服务等方面展开科研攻关与合作。
第四十五条 本市树立统一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利用,对于血液的采集、制备、检测、贮存、供应、使用等环节履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推进实现血液管理精细化、智能化。
血站、医疗机构应该依法维护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加强采供血、临床用血人材队伍建设。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订采供血、临床用血人材培育、引进以及职业发展计划,加大培训以及考查力度,提高采供血、临床用血人员专业技术水祥和服务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取消,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并处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别人出卖血液的。
第四十八条 血站及其工作人员背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有关操作规程以及轨制的,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矫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侵害的,应该依法赔偿,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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