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全文】

1095 人看过
核心提示:  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全文】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全文】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以及指挥

  第三章 任务以及权限

  第四章 义务以及纪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及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职责,建设强大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护国家安全以及社会不乱,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武装气力的首要组成部份,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于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依照多能一体、维稳维权的战略请求,加强练兵备战、坚持依法从严、加快建设发展,有效实行职责。

  第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当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以及处置恐怖流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济以及防卫作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与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该遵照宪法以及法律,忠于职守,按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实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实行职责的行动受法律维护。

  第六条 对于在执行任务中做出凸起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按照有关法律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对于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凸起贡献的个人以及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衔级轨制,衔级轨制的具体内容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

  第二章 组织以及指挥

  第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内卫部队、机动部队、海警部队以及院校、钻研机构等组成。

  内卫部队依照行政区划编设,机动部队依照任务编设,海警部队在沿海地区依照行政区划以及任务区域编设。具体编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肯定。

  第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织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与人民解放军共同参加抢险救济、维稳处突、联合训练演习等非战争军事行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战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组织指挥。

  组织指挥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树立任务需乞降工作调和机制。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因重大流动安全扞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以及处置恐怖流动、抢险救济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

  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

  第十二条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依照指挥瓜葛、职责权限以及运行机制组织施行。批准权限以及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遇有重大灾情、险情或者者暴力恐怖事件等严重要挟公共安全或者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迫情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采用行为并同时讲演。

  第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据执行任务需要,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机构,在指挥机构领导下,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施行组织指挥。

  第十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对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以及处置恐怖流动、抢险救济工作进行业务指点。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武装警卫、武装守卫、武装守护、武装警戒、押解、押运等任务,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于在本单位担当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行执勤业务指点。

  第三章 任务以及权限

  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当以下执勤任务:

  (一)警卫对于象、首要警卫目标的武装警卫;

  (二)重大流动的安全扞卫;

  (三)首要的公共设施、核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讯枢纽等目标的核心要害部位的武装守卫;

  (四)首要的桥梁以及隧道的武装守护;

  (五)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六)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首要城市(镇)的重点区域、特殊时代和特定内陆边界的武装巡逻;

  (七)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拘捕、追捕任务,协助监狱、看守所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解、追捕任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国防兵工单位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运任务。

  前款规定的执勤任务的具体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介入处置骚乱、暴乱、动乱、非法会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主要担当以下任务:

  (一)扞卫首要目标安全;

  (二)封闭、节制有关场所以及道路;

  (三)施行隔离、疏导、带离、遣散行为,禁止背法犯法行动;

  (四)营救以及救护受困人员;

  (五)武装巡逻,协助展开大众工作,恢复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介入防范以及处置恐怖流动,主要担当以下任务:

  (一)施行恐怖事件现场节制、救济、救护,和武装巡逻、重点目标警戒;

  (二)协助公安机关拘捕、追捕恐怖流动人员;

  (三)营救人质、排除了爆炸物;

  (四)介入处置劫持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事件。

  第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介入自然灾难、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济,主要担当以下任务:

  (一)介入搜索、营救、转移或者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介入危险区域、危险场所以及警戒区的外围警戒;

  (三)介入排除了、节制灾情以及险情,防范次生以及衍生灾难;

  (四)介入核生化救济、医疗救护、疫情防控、交通设施抢修抢建等专业抢险;

  (五)介入抢救、运送、转移首要物质。

  第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可以依法采用以下措施:

  (一)对于进出警戒区域、通过警戒哨卡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等依照规定进行检查;对于不允许进出、通过的,予以阻挠;对于强行进出、通过的,采用必要措施予以禁止;

  (二)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赞成并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对于有背法犯法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考并查验其证件,对于可疑物品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检查;

  (三)协助执行交通管制或者者现场管制;

  (四)对于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者执勤目标安全的,采用必要措施予以禁止、带离、遣散;

  (五)依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干单位以及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者在现场和与执行任务相干的场所施行必要的侦查。

  第二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发现有以下情景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赞成,应该及时予以节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正在施行犯法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背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物品的;

  (四)正在施行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动的;

  (五)以暴力、要挟等方式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监狱等执行拘捕、追捕任务,依据所协助机关的抉择,协助搜查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以及住所和涉嫌隐匿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者背法物品的场所、交通工具等。

  第二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以及处置恐怖流动任务使用警械以及武器,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以及武器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遇有阴碍、干扰的,可以采用必要措施排除了阻碍、强制施行。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需要采用措施的,应该严格节制在必要限度内,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该选择有益于最大程度地维护个人以及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的紧迫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的需要,在紧迫情况下,经现场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或者者依法征用个人以及组织的装备、设施、场地、建筑物、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质、器材,任务完成后应该及时奉还或者者恢复原状,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出境执行防范以及处置恐怖流动等任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义务以及纪律

  第二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应该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依法履职尽责,坚决完成任务。

  第二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遇有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到侵略或者者处于其他危难情景,应该及时救助。

  第二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违背上级抉择以及命令、行为消极或者者临阵脱逃;

  (二)背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三)非法剥夺、限制别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

  (四)体罚、虐待、殴打监管羁押、节制的对于象;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者者玩忽职守;

  (六)袒护、纵容背法犯法流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八)其他背法背游记为。

  第三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该依照规定着装,持有人民武装警察证件,依照规定使用摄录器材录相取证、出示证件。

  第三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应该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照社会公德,尊敬公民的宗教信仰以及民族习俗习气。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职责及时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报以下情报信息:

  (一)社会安全信息;

  (二)恐怖事件、突发事件的情报信息;

  (三)气象、水文、海洋环境、地舆空间、灾难预警等信息;

  (四)其他与执行任务相干的情报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树立情报信息同享机制,可以采用联通安全信息网络以及情报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等方式,提供与执行任务相干的情报信息及数据资源。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于获取的相干信息,应该严格保密、依法运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树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当任务以及建设发展相调和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第三十四条 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担当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糊口设施等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五条 在有毒、粉尘、辐射、噪声等严重污染或者者高温、低温、缺氧和其他恶劣环境下的执勤目标单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与执勤目标单位工作人员平等的维护前提以及福利津贴,由执勤目标单位或者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保障。

  第三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设备、证件、印章,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监制以及配备。

  第三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该依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加强对于所属人民武装警察的教育以及训练,提高依法执行任务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依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三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任务,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撑以及协助。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给予协助的行动受法律维护。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因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牺牲、伤残或者者遭遇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或者者相应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该对于所属单位以及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遵照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以及处置恐怖流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济任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接到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人民武装警察背法背游记为的情况通报后,应该依法及时查处,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者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实行职责,或者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动之一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阴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一)侮辱、要挟、围堵、拦截、攻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

  (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谢绝或者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

  (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以及人员通行的;

  (五)其他严重阴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动。

  第四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设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正告,可以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海上维权执法任务,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防卫作战任务,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戒严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在执行本法规定的任务时,依法实行人民武装警察的有关职责以及义务,享有相应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

辩护律师网bianhulvshi.com,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