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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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全文】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处所性法规的抉择(五)》第二次修正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流动,保护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建优良的糊口以及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物权法》以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保护、服务及其相干监督管理流动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装备以及相干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于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装备以及相干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保护相干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以及公共秩序的流动。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以及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查体系,树立物业管理综合调和机制以及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树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于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前提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渐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笼盖。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流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以及城乡建设、计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干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点、调和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实行职责,调和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瓜葛,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该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干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以及相干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背法行动。对于实名投诉举报履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物业管理履行联席会议轨制。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招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干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调和解决以下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实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换届进程中呈现问题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呈现问题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进程中呈现问题的;

  (五)需要调和解决的其他物业服务纠纷。

  第八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动,增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九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享有所有权,对于专有部份之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力。业主行使权力不患上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患上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瓜葛已经经实际占有房屋,然而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占有人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力,承当业主的义务。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流动中,享有以下权力: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订以及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以及相干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以及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以及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流动中,实行以下义务:

  (一)遵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照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装备的使用、公共秩序以及环境卫生的保护等方面的规章轨制;

  (三)执行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抉择;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流动中的权力、义务由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商定,但不患上背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装备、建筑物范围、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

  第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该在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点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然而,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部一致赞成,抉择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实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该代表以及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业主在物业服务流动中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实行职责。

  第十五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者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经超过二年的,应该准备成立业主大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前提,或者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前提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点后仍不能成立的,应该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实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会议准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准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准备组总人数的一半,准备组组长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准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的发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举荐。

  准备组应该将成员名单以书面情势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于准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和解决。

  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配合协助准备组展开工作。

  第十七条 准备组应该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准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情势,也能够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情势;然而,应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应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拜托代理人参加,载明拜托事项、拜托权限和期限。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抉择筹集以及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该经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赞成。业主大会抉择其他有关共有以及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该经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成。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议以及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按期会议应该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该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产生重大事故或者者紧迫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半数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景。

  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不实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该实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抉择以及决议;

  (二)招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讲演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三)依据业主大会抉择,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以及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照管理规约,调处因物业使用、保护以及服务发生的纠纷;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干费用;

  (七)组织以及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以及使用;

  (八)依据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抉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的经营方式,管理并公布经营所患上;

  (九)监督广告、车位租赁经营收入和使用情况;

  (十)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社区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等工作;

  (十一)业主大会赋与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者者业主委员会的抉择,对于业主拥有束缚力。

  业主大会或者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抉择背反法律、法规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责令限期矫正或者者撤销其抉择,并通告全部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抉择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阻止、抗拒业主大会实行职责;

  (二)搞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转移、藏匿、篡改、毁弃或者者谢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应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泊车费,或者者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利益、报酬;

  (四)背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打击、报复、诬蔑有关投诉、举报人;

  (六)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解职或者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强占业主共有财产;

  (八)背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者超出业主大会赋与的职权,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依据实际情况依照三人至十一人的单数肯定。

  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发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业主委员会应该自选举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内容产生变更的,应该从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一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年限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商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并通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代表参加;逾期未换届的,业主委员会将自行终止。

  原业主委员会应该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办好交接手续;没有发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与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该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该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抉择应该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赞成。

  业主委员会的抉择应该以书面情势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抉择造成损失的,由赞成作出抉择的委员共同承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正,拥有必定组织调和能力,能够主动实行业主义务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患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或者者与该物业服务企业有其他厉害瓜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历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缘由再也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实行职责能力的;

  (四)以书面情势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拒不实行业主义务的;

  (六)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攫取不当利益的;

  (七)侵略业主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缘由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景。

  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历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产生变更等缘由致使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点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理以及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展开工作的经费由全部业主承当。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该按期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情势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份之外的共有部份,享有权力,承当义务,不患上以抛却权力为由不实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于共有部份享有的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力一并转让。

  业主转让或者者出租物业时,应该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诉受让人或者者承租人,并出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或者者对于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作出明确商定。受让人应该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络方式等告诉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商定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干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患上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以及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者无需接受相干物业服务为由谢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不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者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商定,并自商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告诉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当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该参照国家或者者自治区制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该包含物业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力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以及背约责任等。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以前应该制订临时管理规约,但不患上侵略房屋买受人的利益,并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书面告诉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设单位应该在房屋销售现场向房屋买受人昭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房屋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该对于实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遵照临时管理规约作出书面许诺。

  房屋交付买受人以前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当;房屋交付买受人以后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当。

  房屋到达交付前提,买受人延迟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产生的起止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收场第二天起计算。建设单位不患上与买受人商定减免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项目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分为公然招标以及约请招标。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者建设范围小于二万平方米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然招标方式的,应该在公共媒体以及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该载明招标人的名称以及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约请招标方式的,应该向三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约请书,投标约请书应该包括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该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者发出投标约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者投标约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该依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该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该在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该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商定期限。然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期限已经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签约双方有一方不愿续约或者者已经入住业主百分之五十以上对于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的,建设单位应该通过招投标方式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者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全部业主抉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该与建设单位共同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该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将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者承接不相符交付前提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缺点给业主造成侵害的,应该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该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透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以及前提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流动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依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三,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依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计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时,应该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该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属全部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擅自变更用处;不患上分割、转让、典质。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规模,承当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拜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应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拜托协定。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该向房屋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仿单、前期物业服务合平等资料。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从事物业服务流动的企业应该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于全部业主拥有束缚力。

  激励业主大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力: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管理轨制对于物业履行管理;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拜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患上将该区域内的全体物业服务一并拜托给别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力。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实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的使用法子、保护请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诉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和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

  (四)按期组织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五)保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六)按期对于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进行养护,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组织维修;

  (七)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以及有关财务账册,树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八)履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树立以及完美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九)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良以及完美物业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遵照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未经业主大会赞成或者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干商定,不患上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不患上处罚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实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造成业主损失的,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将以下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络方式以及物业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方式;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力以及义务;

  (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装备的日常维修颐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络方式以及应急处置方案;

  (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经营所患上收益;

  (六)房屋装潢装修及使用进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七)其他应该公示的内容。

  业主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予以回覆。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该提早三十日书面告诉业主或者者业主委员会,并依照规定以及合同商定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移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相干资料;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装备的技术手册、保护颐养记录等相干资料;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以及设施装备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装备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建档保留的物业改造、维修、养护资料;

  (六)应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经营的相干资料;

  (七)其他应该移交的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应该保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不患上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休止物业服务。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者其拜托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的,交接双方应该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装备的使用保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装备没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修复或者者承当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失信行动之一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誉档案,纳入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

  (一)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流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消除或者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撤出时未依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者未依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服务凌乱的;

  (三)未依照规定以及合同商定实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致使物业服务区域内产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四)泄漏业主信息的;

  (五)对于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威吓、要挟或者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背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景。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循公道、公然和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以及特色,分别执行政府指点价以及市场调理价: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履行政府指点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订;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履行市场调理价,由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肯定;

  (三)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履行市场调理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业主的拜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之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商定。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以依据市场行情、物业服务内容以及服务等级进行调剂。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征患上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成后方可调剂物业服务费。

  第五十四条 未履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会议选聘保洁人员,保护环境卫生,费用由全部业主承当;选聘房屋维修人员对于共用设施装备进行日常维涵养护,费用由相干业主承当。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该向终究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不患上因部份终究用户未实行交费义务而休止已经交费用户以及共用部位的服务。

  任何单位不患上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前款费用,也不患上因物业服务企业谢绝代收前款费用而休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拜托代收本条第一款费用的,不患上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保护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制止以下行动:

  (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以及房屋外貌,超荷载寄存物品;

  (二)将无防水请求的房屋或者者阳台改成洗手间、厨房,或者者将洗手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以及书房的上方;

  (三)背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发掘地下空间;

  (四)扭转依照计划建设的公共建筑以及共用设施装备的用处;

  (五)擅自占用、发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六)占用、破坏或者者擅自挪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

  (七)私设地桩、地锁占用公共绿地、公共道路;

  (八)擅自设置摊点以及集贸市场;

  (九)随便倾倒垃圾、杂物,强占以及毁坏绿地;

  (十)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吊挂、张贴物品或者者涂写、刻划;

  (十一)在楼道等业主共有部位堆放物品;

  (十二)背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背反有关规定寄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四)应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流动;

  (十五)乱拉乱改电线,拆改智能化设施装备;

  (十六)将阀门、检查口和主管道等封锁、遮挡;

  (十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制止的其他行动。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有前款所列行动之一的,应该及时劝阻、禁止;劝阻、禁止无效的,及时讲演有关管理单位,有关管理单位应该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于损害本身合法权益的行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于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该及时维涵养护,解除隐患,有关业主应该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实行维涵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赞成,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涵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当。

  第五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该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者入户端口之外设施装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当相干费用。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对于专业经营设施装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配合。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拜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装备进行日常维涵养护的,双方应该签订拜托协定,明确拜托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

  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知足业主的需求,依据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充电桩、快递柜等服务设施装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配合。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患上影响其他车辆以及行人的正常通行,不患上占用、拥塞、封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于于长时间废弃并严重影响消防通道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及时讲演物业项目所在地消防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采用措施,对于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不患上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工程车辆因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设施装备维修确需停放的除了外。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该首先知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委员会赞成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一次出租期限不患上超过一年。房钱收入扣除了物业服务企业车位、车库维修、管理费用后剩余部份由业主大会抉择使用。

  计划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于停放汽车施划的车位,建设单位不患上出售、附赠。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大会抉择或者者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可以应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部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够依据业主大会的抉择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或者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六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患上由开发商朝收、代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应该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的维修以及更新、改造,不患上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以及使用,依照国家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产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迫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当即进行维修或者者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止;

  (五)排水设施拥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迫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者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办结。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该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六十五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表决:

  (一)拜托表决:业主将必定时代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情势拜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聚拢表决:业主大会对于特定规模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用一次性聚拢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异议表决: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于意见的业主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下列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下列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经作出具体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正告,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下列的罚款;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承当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干设施装备的维修、养护或者者更新责任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该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者其他益处的;

  (二)不依法实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者发现背法行动不予查处的;

  (三)未依照规定受理物业服务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意是:

  (一)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以及实际使用物业的其别人;

  (二)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基础、楼板、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

  (三)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转达室、内天井和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走廊墙等部位;

  (四)共用设施装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和道路、窨井、化粪池、垃圾废料贮存设施、绿化地等。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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