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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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八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八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全文】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学钻研、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利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进科学技术进步,施展科学技术第一辈子产力的作用,增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出产力转化,推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施行科教兴国战略,履行自主立异、重点逾越、支持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点方针,构建国家立异体系,建设立异型国家。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钻研开发的自由,激励科学探索以及技术立异,维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该尊敬劳动、尊敬知识、尊敬人材、尊敬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该坚持理论联络实际,重视培育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立异能力,和寻求真谛、崇尚立异、量力而行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 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应该依托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该为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激励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推进利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社会事业。

  第五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部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激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集团以及公民介入以及支撑科学技术进步流动。

  第六条 国家激励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激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会以及互相增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以及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穷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规划的衔接与调和,增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换以及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 国家制订以及施行知识产权战略,树立以及完美知识产权轨制,营建尊敬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维护知识产权,鼓励自主立异。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应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立异能力,提高运用、维护以及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树立以及完美有益于自主立异的科学技术评价轨制。

  科学技术评价轨制应该依据不同科学技术流动的特色,依照公平、公正、公然的原则,履行分类评价。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订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激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进全社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经费延续不乱增长。

  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订科学技术发展计划,肯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亲密相干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相调和。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有效措施,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以及兼顾调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树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调和机制,钻研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调和国家科学技术基金以及国家科学技术规划项目的设立及互相衔接,调和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的整合和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完美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以及程序,树立规范的咨询以及决策机制,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制订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以及重大政策,肯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亲密相干的重大项目,应该充沛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履行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换,激励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集团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展开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换。

  第十五条 国家树立科学技术奖励轨制,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流动中做出首要贡献的组织以及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激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于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学钻研、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钻研以及科学前沿探索,培育科学技术人材。

  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立异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展开技术立异。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流动。

  第十七条 从事以下流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出产或者者机能不能知足需要的科学钻研或者者技术开发用品;

  (三)为施行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规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出产的症结装备、原材料或者者零部件;

  (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钻研、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利用流动。

  第十八条 国家激励金融机构展开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激励以及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撑科学技术利用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激励保险机构依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在其业务规模内,为科学技术利用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流动服务国家目标与激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以及发展基础钻研、前沿技术钻研以及社会公益性技术钻研,支撑基础钻研、前沿技术钻研以及社会公益性技术钻研延续、不乱发展。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钻研、前沿技术钻研以及社会公益性技术钻研。

  第二十条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者科学技术规划项目所构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除了触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当者依法获得。

  项目承当者应该依法施行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用维护措施,并就施行以及维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讲演;在公道期限内没有施行的,国家可以无偿施行,也能够许可别人有偿施行或者者无偿施行。

  项目承当者依法获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施行,也能够许可别人有偿施行或者者无偿施行。

  项目承当者因施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发生的利益分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商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激励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者科学技术规划项目所构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者个人转让或者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者个人独占施行的,应该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激励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应用财政性资拣以及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设备的,应该进行技术消化、吸收以及再立异。

  第二十三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钻研以及利用钻研,传布以及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增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支撑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以及农业技术推行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钻研开发以及利用。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激励以及引导农村大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于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依据需要批准树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以及扶持,使其构成特点以及优势,施展会聚效应。

  第二十五条 对于境内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自主立异的产品、服务或者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机能、技术等指标能够知足政府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该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该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钻研开发的,采购人应该运用招标方式肯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者企业进行钻研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订相结合,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动国家重大技术立异产品、服务标准的钻研、制订以及依法采取。

  第二十七条 国家培养以及发展技术市场,激励兴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流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树立社会化、专业化以及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行以及利用。

  技术交易流动应该遵循自愿、同等、互利有偿以及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履行科学技术保密轨制,维护触及国家安全以及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履行珍贵、希有、濒危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出境管理轨制。

  第二十九条 国家制止危害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背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流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国家树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立异体系,引导以及扶持企业技术立异流动,施展企业在技术立异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与产业发展相干的科学技术规划,应该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肯定科学技术规划项目,应该激励企业介入施行以及同等竞争;对于拥有明确市场利用前景的项目,应该激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施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激励企业展开以下流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者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树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或者者以拜托等方式展开科学技术钻研开发;

  (三)培育、吸引以及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者培训机构联合培育专业技术人材以及高技巧人材,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六)结合技术立异以及职工技巧培训,展开科学技术普及流动,设立向公家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者设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激励企业增添钻研开发以及技术立异的投入,自主确立钻研开发课题,展开技术立异流动。

  国家激励企业对于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以及再立异。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钻研开发费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了,企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仪器、装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三十四条 国家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立异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在其业务规模内对于国家激励的企业自主立异项目给予重点支撑。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美资本市场,树立健全增进自主立异的机制,支撑相符前提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用资本市场推进本身发展。

  国家激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于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撑。

  第三十六条 以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钻研开发、出产的企业;

  (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于公共钻研开发平台以及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给予支撑。

  公共钻研开发平台以及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该为中小企业的技术立异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依法维护企业钻研开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

  企业应该不断提高运用、维护以及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立异能力以及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该树立健全有益于技术立异的分配轨制,完美鼓励束缚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于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事迹考查,应该将企业的立异投入、立异能力建设、立异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查的规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通过制订产业、财政、能源、环境维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钻研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以及装备更新,淘汰技术后进的装备、工艺,休止出产技术后进的产品。

  第四章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兼顾计划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的布局,树立以及完美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体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也能够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

  从事基础钻研、前沿技术钻研、社会公益性技术钻研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可以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应该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设置;对于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应该予以整合。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享有以下权力:

  (一)依法组织或者者参加学术流动;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肯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方向以及项目,自主抉择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以及人员聘请及公道活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企业联合展开科学技术钻研开发;

  (四)取得社会捐赠以及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应该依照章程的规定展开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流动;不患上在科学技术流动中搞虚作假,不患上参加、支撑迷信流动。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展开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流动,应该为国家目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前提的,应该向公家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者设施,展开科学技术普及流动。

  第四十五条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应该树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轨制,履行院长或者者所长负责制,树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轨制,并吸收外部专家介入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者所长的聘请引入竞争机制。

  第四十六条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应该树立有益于科学技术资源同享的机制,增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应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激励社会气力自行兴办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略。

  社会气力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介入施行以及同等竞争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规划项目。

  社会气力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首要气力。国家采用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育以及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材,创造有益的环境以及前提,充沛施展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该采用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对于有凸起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该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力,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公道活动创造环境以及前提,施展其专长。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其学术水祥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获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者职称。

  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维护。

  第五十三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介入科学技术评价、承当科学技术钻研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力。

  发现、培育以及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该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国家激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工作。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请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工作的,应该为其工作以及糊口提供利便。

  外国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钻研开发工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取得在华永远居留权。

  第五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该宏扬科学精神,遵照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取信;不患上在科学技术流动中搞虚作假,不患上参加、支撑迷信流动。

  第五十六条 国家激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敢于承当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当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经实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五十七条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规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该为介入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树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于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钻研开发项目等的根据。

  第五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兴办或者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集团的权力。

  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社会集团依照章程在增进学术交换、推动学科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培育专门人材、展开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以及保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施展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社会集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逐渐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该高于国家财政时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钻研开发经费应该占国内出产总值适量的比例,并逐渐提高。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该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前提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钻研;

  (三)对于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拥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钻研、社会公益性技术钻研以及重大共性症结技术钻研;

  (四)重大共性症结技术利用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钻研开发以及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利用、推行;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于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试验手腕等方面给予支撑。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该依法对于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六十二条 肯定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应该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同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撑的原则;肯定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规划项目的项目承当者,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肯定。

  应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规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该树立评审专家库,树立健全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规划项目的专家评审轨制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躲避、问责轨制。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兼顾计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以及设置国家科学技术钻研试验基地。

  国家激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试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者拜托别人提供科学技术试验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依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依照兼顾计划、凸起同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订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的计划,并展开对于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树立科学技术钻研基地、科学仪器装备以及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散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该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同享使用轨制以及使用情况,并依据使用轨制支配使用;然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保密的,按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患上侵略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肯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以及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力义务瓜葛由双方商定。

  第六十六条 国家激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钻研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普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按照有关财政背法行动处分处罚的规定责令矫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以及背法所患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背反本法规定,应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装备后,不实行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同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背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制、压抑科学技术钻研开发流动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别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者在科学技术流动中搞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取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者有背法所患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以及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背法行动,制止其在必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以及国家科学技术规划项目。

  第七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背反本法规定,举荐的单位或者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别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判;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者取缔其举荐资历,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 背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分的,按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者其他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触及国防科学技术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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