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最新修正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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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3年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的决议修正
根据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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