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最新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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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1年9月15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5年3月5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5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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