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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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流动,保护新闻记者以及社会公家的合法权益而制订的。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4日新闻出版总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流动,保护新闻记者以及社会公家的合法权益而制订的。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实施。最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全文包含总则、申领与核发、使用与改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新修订】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新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流动,保护新闻记者以及社会公家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规以及国务院抉择,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以及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流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流动的独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同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者经正式聘请,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信社、播送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拥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播送、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播送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根据。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流动受法律维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流动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及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干扰、阻止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流动。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以及本新闻机构(或者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制作、仿造、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患上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照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每一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历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前提: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历;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请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拥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阅历的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请”,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条 以下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之外的工作人员,包含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者节目的通信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者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别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和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纂人员;

  (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消新闻记者证并在处分期限内的人员或者者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历前提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省以及省下列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历前提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历前提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赞成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第十四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扬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以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五条 除了解放军以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领、审核、发放以及注销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三章 使用与改换

  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需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于象出示。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需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率领下展开采访工作,不患上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流动。

  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假借新闻机构或者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流动。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流动,应遵照法律规定以及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导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患上编发虚假报导,不患上刊播虚假新闻,不患上徇私藏匿应报导的新闻事实。

  第十九条 新闻采访流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动,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患上转借或者者涂改,不患上用于非职务流动。

  新闻记者不患上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流动或者者兼职、取酬,不患上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援助等经营流动,不患上兴办或者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患上借新闻采访流动攫取不正当利益,不患上借舆论监督进行讹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力的行动。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消除劳动瓜葛、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当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烧毁。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缘由没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改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保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持证人须当即向新闻机构讲演,新闻机构须当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新闻出版总署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需要从新补办新闻记者证的,可在刊登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新闻机构撤销,其原已经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注销。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烧毁。

  第二十四条 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流动,流动主办单位可以制作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临时采访证件的发放规模必需为新闻记者证的合法持有人,并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闻记者证每一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扬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于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以及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于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流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调查掌握的背法事实,树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然。

  第二十七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须实行对于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以及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于所属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展开新闻采编流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闻机构须实行对于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历前提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管理责任,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流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有背法行动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

  新闻机构应树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以及在岗培训轨制,树立健全用工轨制以及社会保障轨制,及时为相符前提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不患上聘请存在弄虚假报导、有偿新闻、应用新闻报导谋取不正当利益、背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新闻机构每一年应按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以及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以及举报电话,利便社会公家核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被采访人和社会公家有权对于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流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于新闻记者的背法行动予以举报。

  第三十一条 新闻记者涉嫌背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新闻出版总署可以视其涉嫌背法的情景,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中断其新闻记者证使用,并依据不同情景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履行年度核验轨制,由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扬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处所新闻机构以及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一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收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扬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讲演报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体新闻记者证。

  第三十三条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持证人员是不是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前提;

  (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不是呈现背法行动;

  (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不是变更。

  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患上继续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用以下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判;

  (二)责令公然反省;

  (三)责令矫正;

  (四)中断新闻记者证使用;

  (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正告,并处3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新闻记者证,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背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流动的;

  (二)背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导的;

  (三)背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者应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流动的;

  (四)背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第三十六条 新闻机构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给予正告,并处3万元下列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于其负责人给予处罚:

  (一)背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造、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背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历或者者擅自扩展发证规模的;

  (四)背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流动的;

  (五)背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

  (六)背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背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实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相符前提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者背规聘请有关人员的;

  (八)背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者公布有关信息的;

  (九)背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

  (十)对于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呈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动负有管理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者个人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背法所患上,给予正告,并处3万元下列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造、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流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展开各类流动或者者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新闻记者因背法流动被撤消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患上从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患上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流动,不合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实施。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同时废除,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再也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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