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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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瓜葛  第一节 夫妻瓜葛  第二节 父母子女瓜葛以及其他近亲属瓜葛  第

  2023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瓜葛

  第一节 夫妻瓜葛

  第二节 父母子女瓜葛以及其他近亲属瓜葛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瓜葛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率

  第三节 收养瓜葛的消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剂规模】本编调剂因婚姻家庭发生的民事瓜葛。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维护。

  履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同等的婚姻轨制。

  维护主妇、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制止性规定】制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动。制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制止重婚。制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

  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以及抛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提倡性规定】家庭应该建立良好家风,宏扬家庭美德,注重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相互尊敬,相互关爱;家庭成员应该敬老爱幼,相互匡助,保护同等、辑穆、文明的婚姻家庭瓜葛。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该遵循最有益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以及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制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含配偶、血亲以及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糊口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该男女双方完整自愿,制止任何一方对于另外一方加以逼迫,制止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春秋】结婚春秋,男不患上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患上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制止结婚的情景】直系血亲或者者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制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请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该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相符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瓜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依照男女双方商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景】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制止结婚的亲属瓜葛;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要求撤销婚姻的,应该自胁迫行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确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该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该在结婚登记前照实告诉另外一方;不照实告诉的,另外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要求撤销婚姻的,应该自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以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束缚力,当事人不拥有夫妻的权力以及义务。同居期间所患上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定处理;协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应无错误方的原则裁决。对于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患上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合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者被撤销的,无错误方有权要求侵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瓜葛

  第一节 夫 妻 关 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同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同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力。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参加各种流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出产、工作、学习以及社会流动的自由,一方不患上对于另外一方加以限制或者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育、教育以及维护子女的权力义务同等】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对于未成年子女抚育、教育以及维护的权力,共同承当对于未成年子女抚育、教育以及维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互相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外一方不实行扶养义务时,有请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力。

  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糊口需要而施行的民事法律行动,对于夫妻双方产生效率,然而夫妻一方与相对于人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夫妻之间对于一方可以施行的民事法律行动规模的限制,不患上抗衡善意相对于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互相继承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力。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瓜葛存续期间所患上的以下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出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者受赠的财产,然而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了外;

  (五)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遭到人身侵害取得的赔偿或者者补偿;

  (三)遗言或者者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糊口用品;

  (五)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赞成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和夫妻一方在婚姻瓜葛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糊口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瓜葛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糊口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糊口、共同出产经营或者者基于夫妻双方共赞成思表示的除了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商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商定婚姻瓜葛存续期间所患上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者部份各自所有、部份共同所有。商定应该采取书面情势。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合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于婚姻瓜葛存续期间所患上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于双方拥有法律束缚力。

  夫妻对于婚姻瓜葛存续期间所患上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者妻一方对于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于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者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了债。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瓜葛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瓜葛存续期间,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暗藏、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者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动;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外一方不赞成支付相干医疗费用。

  第二节 父母子女瓜葛以及其他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育义务以及子女的供养义务】父母不实行抚育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者不能独立糊口的成年子女,有请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力。

  成年子女不实行供养义务的,缺少劳动能力或者者糊口难题的父母,有请求成年子女给付供养费的权力。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力义务】父母有教育、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力以及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别人侵害的,父母应该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敬父母的婚姻权力】子女应该尊敬父母的婚姻权力,不患上干涉父母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糊口。子女对于父母的供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瓜葛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互相继承权】父母以及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力。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力】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加以危害以及轻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者生母,应该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者不能独立糊口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力义务瓜葛】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患上虐待或者者轻视。

  继父或者者继母以及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义务瓜葛,合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瓜葛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瓜葛异议之诉】对于亲子瓜葛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或者者否认亲子瓜葛。

  对于亲子瓜葛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瓜葛。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育、供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于父母已经经死亡或者者父母无力抚育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育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于子女已经经死亡或者者子女无力供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供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于父母已经经死亡或者者父母无力抚育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于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糊口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定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该签订书面离婚协定,并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定应该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于子女抚育、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沉着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按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该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切是自愿离婚,并已经经对于子女抚育、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请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处或者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处;如果感情确已经决裂,调处无效的,应该准许离婚。

  有以下情景之一,调处无效的,应该准许离婚:

  (一)重婚或者者与别人同居;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者者虐待、抛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以及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决裂的情景。

  一方被宣布失踪,另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该准许离婚。

  经人民法院裁决不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该准许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瓜葛消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者离婚裁决书、调处书生效,即消除婚姻瓜葛。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维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请求离婚,应该征患上军人赞成,然而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了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患上提出离婚;然而,女方提出离婚或者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了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瓜葛的,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从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瓜葛】父母与子女间的瓜葛,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者者母直接抚育,还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于子女仍有抚育、教育、维护的权力以及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育为原则。已经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于抚育问题协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依照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裁决。子女已经满八周岁的,应该尊敬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育的,另外一方应该负担部份或者者全体抚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以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定;协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前款规定的协定或者者裁决,无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定或者者裁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请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者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外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定;协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父或者者母探望子女,无益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断探望;中断的事由消失后,应该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定处理;协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应子女、女方以及无错误方权益的原则裁决。

  对于夫或者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该依法予以维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外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外一方要求补偿,另外一方应该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定;协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了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了债或者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定了债;协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匡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糊口难题,有负担能力的另外一方应该给予适量匡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定;协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侵害赔偿】有以下情景之一,致使离婚的,无错误方有权要求侵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别人同居;

  (三)施行家庭暴力;

  (四)虐待、抛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错误。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暗藏、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者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妄图强占另外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该方可以少分或者者不分。离婚后,另外一方发现有上述行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瓜葛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规模】以下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难题无力抚育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规模】以下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难题无力抚育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整民事行动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该征患上有抚育义务的人赞成。有抚育义务的人不赞成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实行监护职责的,应该按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肯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该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前提】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前提:

  (一)无子女或者者只有一位子女;

  (二)有抚育、教育以及维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无益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背法犯法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之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之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以及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之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者儿童福利机构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以及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该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春秋应该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继父或者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赞成,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该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该征患上被收养人的赞成。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定、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瓜葛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该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瓜葛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定的,可以签订收养协定。

  收养瓜葛当事人各方或者者一方请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该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该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瓜葛成立后,公安机关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抚育】孤儿或者者生父母无力抚育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育;抚育人与被抚育人的瓜葛不合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抚育优先权】配偶一方死亡,另外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育的权力。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子女,应该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按照该国法律审查赞成。收养人应该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春秋、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没有受过刑事处分等状态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定,亲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该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然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保密义务】收养人、送养人请求守旧收养秘密的,其别人应该尊敬其意愿,不患上泄漏。

  第二节 收养的效率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率】自收养瓜葛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力义务瓜葛,合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瓜葛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力义务瓜葛,合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瓜葛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义务瓜葛,因收养瓜葛的成立而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能够保存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收养行动】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动无效规定情景或者者背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动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动自始没有法律束缚力。

  第三节 收养瓜葛的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定消除及因背法行动而消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患上消除收养瓜葛,然而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定消除的除了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该征患上本人赞成。

  收养人不实行抚育义务,有虐待、抛弃等损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动的,送养人有权请求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瓜葛。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消除收养瓜葛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瓜葛恶化而协定消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瓜葛恶化、没法共同糊口的,可以协定消除收养瓜葛。不能达成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消除收养瓜葛登记】当事人协定消除收养瓜葛的,应该到民政部门办理消除收养瓜葛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消除收养瓜葛后的身份效率】收养瓜葛消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义务瓜葛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义务瓜葛自行恢复。然而,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义务瓜葛是不是恢复,可以协商肯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消除收养瓜葛后的财产效率】收养瓜葛消除后,经养父母抚育的成年养子女,对于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糊口来源的养父母,应该给付糊口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抛弃养父母而消除收养瓜葛的,养父母可以请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

  生父母请求消除收养瓜葛的,养父母可以请求生父母适量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然而,因养父母虐待、抛弃养子女而消除收养瓜葛的除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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