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下列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干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合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要求消除同居瓜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要求消除的同居瓜葛,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并依法予以消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者子女抚育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该依法作出宣布婚姻无效的裁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该将婚姻无效的情景告诉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布婚姻无效的裁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触及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育的,应该对于婚姻效率的认定以及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者厉害瓜葛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第六条 厉害瓜葛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的,厉害瓜葛人为申请人,婚姻瓜葛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瓜葛分别受理了离婚以及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该待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作出裁决落后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瓜葛被宣布无效后,触及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育的,应该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定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定,对于男女双方拥有法律束缚力。
当事人因实行上述财产分割协定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定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者撤销财产分割协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定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景的,应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要求。
第十条 当事人要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景,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撑: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的;
(三)婚前给付并致使给付人糊口难题的。
合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该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第十一条 婚姻瓜葛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者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者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放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瓜葛存续期间,实际获得或者者已经经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津贴金、医药糊口津贴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触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瓜葛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患上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患上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春秋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分有限公司股分时,协商不成或者者按市价分配有难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触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外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景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份或者者全体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赞成、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抛却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以及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赞成转让,希望意以平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于转让出资所患上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赞成转让,也不愿意以平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赞成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赞成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能够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触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外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体或者者部份转让给对于方时,按下列情景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赞成的,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赞成转让,在平等前提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于转让所患上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赞成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赞成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者退还部份财产份额的,可以对于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赞成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赞成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者退还部份财产份额的,视为全部合伙人赞成转让,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该依照下列情景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意经营该企业的,对于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获得企业一方给予另外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意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获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外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没法达成协定时,人民法院按下列情景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意房屋所有权并且赞成竞价获得的,应该准予;
(二)一方主意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于房屋作出评估,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该给予另外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意房屋所有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患上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于尚未获得所有权或者者尚未获得完整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裁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该依据实际情况裁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获得完整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该认定为对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了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该认定为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了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意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糊口的除了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瓜葛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意权力的,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景的除了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意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背法犯法流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意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定或者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裁定书、调处书已经经对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意权力。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当连带了债责任后,基于离婚协定或者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外一方主意追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撑。
第二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该对于婚姻瓜葛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当连带了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侵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但当事人在协定离婚时已经经明确表示抛却该项要求,或者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于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者夫妻共同财产采用顾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用顾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规模内,依据实际情况,肯定公道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合用本解释。
本解释实施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干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牾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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