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著作权法2022最新版【修正】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著作权法2022最新版【修正】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著作权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著作权法〉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依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著作权法〉的抉择》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著 作 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力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力的维护期
第四节 权力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以使用以及转让合同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节 录音录相
第四节 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维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激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资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以及传布,增进社会主义文化以及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华,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者时常栖身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者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维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定或者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者在成员国以及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维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内拥有独创性并能以必定情势表现的智力成果,包含: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跳舞、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用意等图形作品以及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相符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行使权力,不患上背反宪法以及法律,不患上侵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于作品的出版、传布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合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抉择、命令以及其他拥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动静;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以及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维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主意权力,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触及著作权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诉讼、仲裁、调处流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使用者代表协商肯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判决,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将使用费的收取以及转付、管理费的提取以及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份等整体情况按期向社会公布,并应该树立权力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力人以及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力义务、使用费的收取以及分配,和对于其监督以及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力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含:
(一)作者;
(二)其他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以及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抉择作品是不是公之于众的权力;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者授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四)维护作品完全权,即维护作品不受曲解、篡改的权力;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相、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者多份的权力;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者赠与方式向公家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者复制件的权力;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别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者复制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了外;
(八)展览权,即公然摆设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者复制件的权力;
(九)表演权,即公然表演作品,和用各种手腕公然广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力;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装备公然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力;
(十一)播送权,即以有线或者者无线方式公然传布或者者转播作品,和通过扩音器或者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象的相似工具向公家传布播送的作品的权力,但不包含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力;
(十二)信息网络传布权,即以有线或者者无线方式向公家提供,使公家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以及地点取得作品的权力;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法子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十四)改编权,即扭转作品,创作出拥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
(十五)翻译权,行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外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十六)汇编权,行将作品或者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力;
(十七)应该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别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按照商定或者者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体或者者部份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按照商定或者者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承当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力,但有相反证明的除了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参照合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收拾已经有作品而发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收拾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患上侵略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共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患上阻挠他方行使除了转让、许可别人专有使用、出质之外的其他权力,然而所患上收益应该公道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份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患上侵略合作作品总体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者不形成作品的数据或者者其他材料,对于其内容的选择或者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患上侵略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收拾、汇编已经有作品而发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以及制作录音录相制品,应该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依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取得报酬。
前款规定之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商定;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及取得报酬的权力。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了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之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规模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赞成,作者不患上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应用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资技术前提创作,并由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承当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用意、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信社、播送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者合同商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九条 受拜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拜托人以及受托人通过合同商定。合同未作明确商定或者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扭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别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形成对于作者发表权的侵略。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维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维护期内,由经受其权力义务的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经受其权力义务的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力的维护期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全权的维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维护期为作者毕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了外)由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再也不维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再也不维护。
第四节 权力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该指明作者姓名或者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患上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不公道地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钻研或者者赏识,使用别人已经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量引用别人已经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导新闻,在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防止地再现或者者引用已经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准刊登、播放的除了外;
(五)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者播放在公家聚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准刊登、播放的除了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者科学钻研,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者少许复制已经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患上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公道规模内使用已经经发表的作品;
(八)藏书楼、档案馆、留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摆设或者者保留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珍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家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于设置或者者摆设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相;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者非法人组织已经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浏览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前款规定合用于对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为施行义务教育以及国家教育计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该依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患上侵略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前款规定合用于对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以使用以及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别人作品应该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以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了外。
许可以使用合同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许可以使用的权力种类;
(二)许可以使用的权力是专有使用权或者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以使用的地域规模、期间;
(四)付酬标准以及办法;
(五)背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应该订立书面合同。
权力转让合同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力种类、地域规模;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以及方式;
(五)背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以及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九条 许可以使用合同以及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力,未经著作权人赞成,另外一方当事人不患上行使。
第三十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商定,也能够依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商定不明确的,依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相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等按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别人作品的,不患上侵略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全权以及取得报酬的权力。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该以及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于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照合同商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维护,别人不患上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该依照合同商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该依照合同商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依照合同商定期限出版,应该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当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重版作品的,应该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谢绝重印、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抉择刊登的,或者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抉择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商定的除了外。
作品刊登后,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患上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该依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于作品修改、删省。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于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省。对于内容的修改,应该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者制止别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力的维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八条 使用别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该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于其表演享有以下权力: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维护表演形象不受曲解;
(三)许可别人从现场直播以及公然传送其现场表演,并取得报酬;
(四)许可别人录音录相,并取得报酬;
(五)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相制品,并取得报酬;
(六)许可别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布其表演,并取得报酬。
被许可人之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该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 演员为完本钱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以及维护表演形象不受曲解的权力,其他权力归属由当事人商定。当事人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力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力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规模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力的维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产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相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相制作者使用别人作品制作录音录相制品,应该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别人已经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依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不患上使用。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相制作者制作录音录相制品,应该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相制作者对于其制作的录音录相制品,享有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布并取得报酬的权力;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布录音录相制品,应该同时获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相制品,还应该获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者无线公然传布,或者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装备向公家公然广播的,应该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第四节 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别人未发表的作品,应该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依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有权制止未经其许可的以下行动:
(一)将其播放的播送、电视以有线或者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播送、电视录制和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播送、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布。
播送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力,不患上影响、限制或者者损害别人行使著作权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播送、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别人的视听作品、录相制品,应该获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者录相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别人的录相制品,还应该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维护
第四十九条 为维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权力人可以采用技术措施。
未经权力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故意避开或者者损坏技术措施,不患上以避开或者者损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者向公家提供有关装置或者者部件,不患上故意为别人避开或者者损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然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景除了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避免、限制未经权力人许可阅读、赏识作品、表演、录音录相制品或者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相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者部件。
第五十条 以下情景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患上向别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者部件,不患上侵略权力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者科学钻研,提供少许已经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没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浏览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没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按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对于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者网络的安全机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钻研或者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钻研。
前款规定合用于对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力人许可,不患上进行以下行动:
(一)故意删除了或者者扭转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相制品或者者播送、电视上的权力管理信息,但因为技术上的缘由没法防止的除了外;
(二)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相制品或者者播送、电视上的权力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了或者者扭转,依然向公家提供。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侵权行动的,应该依据情况,承当休止损害、解除影响、赔礼报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别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曲解、篡改别人作品的;
(五)剽窃别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法子使用作品,或者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七)使用别人作品,应该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相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者录音录相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者录音录相制品的原件或者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者公然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略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行动。
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侵权行动的,应该依据情况,承当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动同时侵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休止侵权行动,予以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没收、无害化烧毁处理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装备等,背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背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经营额、背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送、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布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二)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相制品,或者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布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四)未经录音录相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布其制作的录音录相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布播送、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者损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者向别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损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者部件的,或者者故意为别人避开或者者损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许可,故意删除了或者者扭转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相制品或者者播送、电视上的权力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相制品或者者播送、电视上的权力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了或者者扭转,依然向公家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别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五十四条 侵略著作权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权人应该依照权力人因而遭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者侵权人的背法所患上给予赔偿;权力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者侵权人的背法所患上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力使用费给予赔偿。对于故意侵略著作权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依照上述法子肯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给予赔偿。
权力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背法所患上、权力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动的情节,裁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下列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该包含权力人为禁止侵权行动所支付的公道开支。
人民法院为肯定赔偿数额,在权力人已经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动相干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动相干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力人的主意以及提供的证据肯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力人要求,对于侵权复制品,除了特殊情况外,责令烧毁;对于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装备等,责令烧毁,且不予补偿;或者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制止前述材料、工具、装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于涉嫌侵略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行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讯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背法行动有关的情况;对于当事人涉嫌背法行动的场所以及物品施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背法行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对于于涉嫌背法行动的场所以及物品,可以查封或者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该予以协助、配合,不患上谢绝、阻止。
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人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施行或者者行将施行侵略其权力、阴碍其实现权力的行动,如不及时禁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填补的侵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财产顾全、责令作出必定行动或者者制止作出必定行动等措施。
第五十七条 为禁止侵权行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者之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顾全证据。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于侵略著作权或者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可以没收背法所患上、侵权复制品和进行背法流动的财物。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相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该承当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意其不承当侵权责任的,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已经经获得权力人的许可,或者者拥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力人许可而可使用的情景。
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处,也能够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定或者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定,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实行合同义务不相符商定而承当民事责任,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申请顾全等,合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布权的维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的维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经届满,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维护期内的,再也不维护。
第六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以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相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力,在本法实施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维护期的,按照本法予以维护。
本法实施前产生的侵权或者者背约行动,按照侵权或者者背约行动产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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