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分法2021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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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分法2021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全文】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以及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的施行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管辖以及合用

  第五章 行政处分的抉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分的设定以及施行,保障以及监督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于背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者增添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动。

  第三条 行政处分的设定以及施行,合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背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动,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施行。

  第五条 行政处分遵循公正、公然的原则。

  设定以及施行行政处分必需以事实为根据,与背法行动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至关。

  对于背法行动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必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患上作为行政处分的根据。

  第六条 施行行政处分,纠正背法行动,应该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说权、申辩权;对于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背法给予行政处分遭到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因背法行动遭到行政处分,其背法行动对于别人造成侵害的,应该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背法行动形成犯法,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患上以行政处分接替刑事处分。

  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以及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

  (一)正告、通报批判;

  (二)罚款、没收背法所患上、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撤消许可证件;

  (四)限制展开出产经营流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分。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分。

  法律对于背法行动已经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动、种类以及幅度的规模内规定。

  法律对于背法行动未作出行政处分规定,行政法规为施行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分。拟补充设定行政处分的,应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情势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订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该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分的情况。

  第十二条 处所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撤消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背法行动已经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处所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动、种类以及幅度的规模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背法行动未作出行政处分规定,处所性法规为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分。拟补充设定行政处分的,应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情势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订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处所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该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分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动、种类以及幅度的规模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于背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动,可以设定正告、通报批判或者者必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处所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动、种类以及幅度的规模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订法律、法规的,处所政府规章对于背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动,可以设定正告、通报批判或者者必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按期组织评估行政处分的施行情况以及必要性,对于不适量的行政处分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该提出修改或者者废除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患上设定行政处分。

  第三章 行政处分的施行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分由拥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施行。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广树立综合行政执法轨制,相对于集中行政处分权。

  国务院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抉择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拥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规模内施行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拜托相符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前提的组织施行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不患上拜托其他组织或者者个人施行行政处分。

  拜托书应该载明拜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拜托行政机关以及受拜托组织应该将拜托书向社会公布。

  拜托行政机关对于受拜托组织施行行政处分的行动应该负责监督,并对于该行动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受拜托组织在拜托规模内,以拜托行政机关名义施行行政处分;不患上再拜托其他组织或者者个人施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拜托组织必需相符下列前提:

  (一)依法成立并拥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务并获得行政执法资历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者技术鉴定的,应该有前提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管辖以及合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分由背法行动产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拥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抉择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分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按期组织评估。抉择应该公布。

  承接行政处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照规定规模、按照法定程序施行行政处分。

  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该加强组织调和、业务指点、执法监督,树立健全行政处分调和配合机制,完美评议、考查轨制。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早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于管辖产生争议的,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能够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施行行政处分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要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要求机关职权规模内的,应该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背法行动涉嫌犯法的,行政机关应该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者免予刑事处分,但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司法机关应该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分施行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该加强调和配合,树立健全案件移送轨制,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管衔接,完美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时,应该责令当事人矫正或者者限期矫正背法行动。

  当事人有背法所患上,除了依法应该退赔的外,应该予以没收。背法所患上是指施行背法行动所获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于背法所患上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背法行动,不患上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同一个背法行动背反多个法律规范应该给予罚款处分的,依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分。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处岁的未成年人有背法行动的,不予行政处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束;已经满十四处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背法行动的,应该从轻或者者减轻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识别或者者不能节制自己行动时有背法行动的,不予行政处分,但应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照管以及医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背法行动的,应该给予行政处分。尚未完整丧失识别或者者节制自己行动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背法行动的,可以从轻或者者减轻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景之一,应该从轻或者者减轻行政处分:

  (一)主动解除或者者减轻背法行动危害后果的;

  (二)受别人胁迫或者者诱骗施行背法行动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背法行动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背法行动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该从轻或者者减轻行政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 背法行动轻微并及时矫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分。初次背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矫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错误的,不予行政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当事人的背法行动依法不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应该对于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订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应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背法行动形成犯法,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该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背法行动形成犯法,人民法院判处分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该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再也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背法行动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再也不给予行政处分;触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背法行动产生之日起计算;背法行动有连续或者者继续状况的,从行动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施行行政处分,合用背法行动产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然而,作出行政处分抉择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者废除,且新的规定处分较轻或者者不认为是背法的,合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分没有根据或者者施行主体不拥有行政主体资历的,行政处分无效。

  背反法定程序形成重大且显明背法的,行政处分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分的抉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分的施行机关、立案根据、施行程序以及救援渠道等信息应该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背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动,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背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患上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用电子技术监控装备搜集、固定背法事实的,应该经由法制以及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装备相符标准、设置公道、标志显明,设置地点应该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装备记录背法事实应该真实、清晰、完全、准确。行政机关应该审核记录内容是不是相符请求;未经审核或者者经审核不相符请求的,不患上作为行政处分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该及时告诉当事人背法事实,并采用信息化手腕或者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说以及申辩提供便利。不患上限制或者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说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分应该由拥有行政执法资历的执法人员施行。执法人员不患上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执法人员应该文明执法,尊敬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厉害瓜葛或者者有其他瓜葛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该躲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厉害瓜葛或者者有其他瓜葛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躲避。

  当事人提出躲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抉择。抉择作出以前,不休止调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抉择以前,应该告诉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及事实、理由、根据,并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请求听证等权力。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以及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沛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应该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该采纳。

  行政机关不患上因当事人陈说、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说;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需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非法手腕获得的证据,不患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该依法以文字、音像等情势,对于行政处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抉择、投递、执行等进行全进程记录,归档保留。

  第四十八条 拥有必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分抉择应该依法公然。

  公然的行政处分抉择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背法或者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该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分抉择信息并公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产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节制、减轻以及解除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于背反突发事件应答措施的行动,依法快速、从重处分。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施行行政处分进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者个人隐私,应该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背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于公民处以二百元下列、对于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下列罚款或者者正告的行政处分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抉择。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应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分抉择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谢绝签收的,应该在行政处分抉择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抉择书应该载明当事人的背法行动,行政处分的种类以及根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期限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抉择,应该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抉择,当事人应该按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了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行动的,必需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相符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该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者进行检查时,应该主动向当事人或者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者有关人员有权请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者有关人员有权谢绝接受调查或者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者有关人员应该照实回答讯问,并协助调查或者者检查,不患上谢绝或者者阻止。讯问或者者检查应该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法子;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者之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留,并应该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抉择,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者有关人员不患上烧毁或者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对于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抉择: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分的背法行动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分抉择;

  (二)背法行动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

  (三)背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分;

  (四)背法行动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情节繁杂或者者重大背法行动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抉择。

  第五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分的抉择以前,应该由从事行政处分抉择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者审核未通过的,不患上作出抉择:

  (一)触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瓜葛当事人或者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由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问繁杂、触及多个法律瓜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该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景。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分抉择法制审核的人员,应该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历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应该制作行政处分抉择书。行政处分抉择书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者名称、地址;

  (二)背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以及证据;

  (三)行政处分的种类以及根据;

  (四)行政处分的实行方式以及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名称以及作出抉择的日期。

  行政处分抉择书必需盖有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该自行政处分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分抉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分抉择书应该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该在七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抉择书投递当事人。

  当事人赞成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分抉择书等投递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分抉择以前,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诉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及事实、理由、根据,或者者谢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不患上作出行政处分抉择;当事人明确抛却陈说或者者申辩权力的除了外。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分抉择,应该告诉当事人有请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背法所患上、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撤消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景。

  当事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该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该在行政机关告诉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该在举办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了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然举办;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厉害瓜葛的,有权申请躲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身参加听证,也能够拜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者未经许可半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抛却听证权力,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办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背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以及质证;

  (八)听证应该制作笔录。笔录应该交当事人或者者其代理人核查无误后签字或者者盖章。当事人或者者其代理人谢绝签字或者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收场后,行政机关应该依据听证笔录,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抉择。

  第六章 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分抉择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该在行政处分抉择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实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难题,需要延期或者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以及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抉择的行政机关应该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了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患上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行政处分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该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分抉择,有以下情景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下列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抉择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难题,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需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谢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该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该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该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抉择的,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患上超越罚款的数额;

  (二)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依据法律规定,采用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收场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分抉择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休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当事人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抉择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抉择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相符法律规定情景的,应该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分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七十四条 除了依法应该予以烧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需依照国家规定公然拍卖或者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背法所患上或者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需全体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者个人不患上以任何情势截留、私分或者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背法所患上或者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患上同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查、考评直接或者者变相挂钩。除了依法应该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患上以任何情势向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背法所患上或者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该树立健全对于行政处分的监督轨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按期组织展开行政执法评议、考查,加强对于行政处分的监督检查,规范以及保障行政处分的施行。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应该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的行动,有权申诉或者者检举;行政机关应该当真审查,发现有过错的,应该主动矫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有以下情景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有关机关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分根据的;

  (二)擅自扭转行政处分种类、幅度的;

  (三)背反法定的行政处分程序的;

  (四)背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拜托处分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获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于相符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进行处分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谢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有关机关对于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烧毁,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背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背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背法所患上或者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有关机关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者收受别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于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予以赔偿,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背法施行检查措施或者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者财产造成侵害、给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予以赔偿,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于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分接替刑事处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有关机关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于应该予以禁止以及处分的背法行动不予禁止、处分,导致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遭遇侵害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内有背法行动,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合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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