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法修订【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法修订【全文】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法〉的抉择》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犯法的教育
第三章 对于不良行动的干预
第四章 对于严重不良行动的矫治
第五章 对于从新犯法的预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育未成年人优良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背法犯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立足于教育以及维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早干预,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动以及严重不良行动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以及矫治。
第三条 展开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应该尊敬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维护未成年人的声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履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集团、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及时解除滋长未成年人背法犯法行动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法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订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计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以及游览、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播送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展开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提供政策支撑以及经费保障;
(四)对于本法的施行情况以及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展开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宣扬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于有严重不良行动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份,是对于有严重不良行动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以及矫治的首要维护处罚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该将专门教育发展以及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依据需要公道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关切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和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钻研肯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干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以及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该由专门机构或者者经由专业培训、熟识未成年人身心特色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主妇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切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和有关社会组织,应该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培养社会气力,提供支撑服务。
第九条 国家激励、支撑以及指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介入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相干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教唆、胁迫、勾引未成年人施行不良行动或者者严重不良行动,和为未成年人施行上述行动提供前提。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应该遵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建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判别是非以及自我维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动和背法犯法行动的勾引以及损害。
第十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应该结合未成年人不同春秋的生理、心理特色,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以及预防犯法对于策的钻研。
第十三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预防未成年人犯法相干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材培育及科学钻研,展开国际交换与合作。
第十四条 国家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有显著成就的组织以及个人,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二章 预防犯法的教育
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家庭应该对于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展开预防犯法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建立遵纪遵法以及防范背法犯法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预防犯法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该依法实行监护职责,建立良好家风,培育未成年人优良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者行动异样的,应该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以及劝戒,不患上谢绝或者者怠于实行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将预防犯法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规划,指点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色,采用多种方式对于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于性的预防犯法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该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以及执法机关、法学教育以及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用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该配备专职或者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展开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树立心理健康筛查以及初期干预机制,预防以及解决学生心理、行动异样问题。
学校应该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该当即告诉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干专业机构诊治。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树立学生欺凌防节制度。学校应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美学生欺凌发现以及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解除可能致使学生欺凌行动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激励以及支撑学校聘用社会工作者长时间或者者按期进驻学校,协助展开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介入预防以及处理学生欺凌等行动。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通过举行讲座、座谈、培训等流动,介绍科学公道的教育法子,指点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法。
学校应该将预防犯法教育规划告诉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配合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于性的预防犯法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将预防犯法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主妇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切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该结合实际,组织、举行多种情势的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宣扬教育流动。有前提之处可以树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于未成年人展开法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踊跃展开有针对于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宣扬流动,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以及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介入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宫、儿童流动中心等校外流动场所应该把预防犯法教育作为一项首要的工作内容,展开多种情势的宣扬教育流动。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于已经满十六周岁筹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该将预防犯法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章 对于不良行动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动,是指未成年人施行的无益于其健康成长的以下行动:
(一)抽烟、喝酒;
(二)屡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陷溺网络;
(五)与社会上拥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者参加施行不良行动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介入赌博、变相赌博,或者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流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者收听宣传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无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动。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动的,应该及时禁止并加强管束。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动的,应该及时禁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实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动的未成年学生,应该加强管理教育,不患上轻视;对于拒不矫正或者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依据情况予以处罚或者者采用下列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请求遵照特定的行动规范;
(三)请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请求参加校内服务流动;
(五)请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以及行动干预;
(六)其他适量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及家庭应该加强沟通,树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抉择对于未成年学生采用管理教育措施的,应该及时告诉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支撑、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有偷盗少许财物,或者者有殴打、辱骂、威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动,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该及时联络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以及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督促其返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该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讲演。
收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该及时联络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没法获得联络的,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讲演。
第三十六条 对于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者接到讲演后,应该及时采用有效维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该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没法与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学校获得联络的,应该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维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者参加施行不良行动的团伙,应该及时禁止;发现该团伙有背法犯法嫌疑的,应该当即向公安机关讲演。
第四章 对于严重不良行动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动,是指未成年人施行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春秋不予刑事处分的行动,和严重危害社会的以下行动:
(一)结伙斗殴,追赶、拦截别人,强拿硬要或者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动;
(二)非法携带枪枝、弹药或者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用具;
(三)殴打、辱骂、威吓,或者者故意伤害别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布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者向别人提供毒品;
(八)介入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动。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勾引未成年人施行严重不良行动的,应该当即向公安机关讲演。公安机关接到讲演或者者发现有上述情景的,应该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人身安全遭到要挟的未成年人,应该当即采用有效维护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动的,应该及时禁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解除或者者减轻背法后果,采用措施严加管束。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动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采用下列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戒;
(二)责令赔礼报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按期讲演流动情况;
(五)责令遵照特定的行动规范,不患上施行特定行动、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动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流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量场所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以及管教;
(九)其他适量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依据需要约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介入。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该踊跃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施行,不患上阴碍阻止或者者放任无论。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动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束或者者管束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评估赞成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抉择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评估赞成,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抉择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施行严重危害社会的行动,情节恶劣或者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屡次施行严重危害社会的行动;
(三)拒不接受或者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施行刑法规定的行动、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春秋不予刑事处分的,经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评估赞成,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抉择对于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肯定一所专门学校依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于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履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当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该在每一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对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于经评估合适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点委员会应该向原抉择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抉择机关抉择是不是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抉择机关抉择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患上谢绝接管;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支配转学。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该对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以及矫治,有针对于性地展开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于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该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存在原学校,相符毕业前提的,原学校应该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该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络,按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以及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对于本章规定的行政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对于从新犯法的预防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该依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色以及犯法的情况,有针对于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对于触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之外的成年亲属或者者教师、辅导员等介入有益于感召、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约请其参加有关流动。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者拜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于未成年犯法嫌疑人或者者被告人的成长阅历、犯法缘由、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依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赞成,可以对于未成年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以及心理测评的讲演可以作为办理案件以及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于无固定住所、没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合用取保候审的,应该指定适合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支配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第五十三条 对于被拘留、拘捕和在未成年犯管束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该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以及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改正,应该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于有上述情景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该与教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束所、社区改正机构应该对于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改正对于象加强法治教育,并依据实际情况对于其进行职业教育。
第五十五条 社区改正机构应该告诉未成年社区改正对于象安放帮教的有关规定,并配合安放帮教工作部门落实或者者解决未成年社区改正对于象的就学、就业等问题。
第五十六条 对于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束所应该提早通知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放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束所应该提早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者栖身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支配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于其进行监护。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于接受社区改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该采用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安放帮教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用思想品德优秀,风格正直,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者其别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放帮教工作。
第五十八条 刑满释放以及接受社区改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平等的权力,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轻视。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犯法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不患上向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者有关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了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以及个人应该对于相干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和被行政处分、采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不起诉的记录,合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于未成年人从新犯法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进程中发现施行严重不良行动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实行监护职责的,应该予以训戒,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背反本法规定,不实行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职责,或者者虐待、轻视相干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矫正,通报批判;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分。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勾引未成年人施行不良行动或者者严重不良行动,和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依法予以解职或者者解雇。
第六十三条 背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轻视相干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者教育、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轻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讲演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分。
第六十五条 教唆、胁迫、勾引未成年人施行不良行动或者者严重不良行动,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分。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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