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海案件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审理涉海案件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干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8月2日起实施)
法释〔2016〕16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干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经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实施。
为保护我国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同等维护中外合法权力,明确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合用,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审讯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二条 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议肯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等功课的,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公民或者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施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法的,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有关部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分法,对于非法进入我国内水从事渔业出产或者者渔业资源的外国人,作出或者行政处分抉择,行政相对于人不服的,可分别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有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因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产生海损事故,要求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早达到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者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在公海等我国管辖海域外产生海损事故,要求侵害赔偿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事故船舶最早达到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事故船舶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船舶的,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因海上航运、渔业出产及其他海上功课造成污染,损坏海洋生态环境,要求侵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辖。
污染事故产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外,对于我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或者污染要挟,要求侵害赔偿或者者预防措施费用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或者采用预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合用本规定;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经终审,当事人申请或者者依照抉择再审的案件,不合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2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干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8月2日起实施)
法释〔2016〕17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干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经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为正确审理产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干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结合审讯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海洋污染等事故遭到侵害,要求侵权人赔偿渔船、鱼具、渔货损失和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当事人背反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未获得捕捞许可证从事海上捕捞功课,按照前款规定主意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讯工作中,发现背法行动,需要有关单位对于其依法处理的,应及时向相干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者主管部门。背法行动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部门处理。
第三条 背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经驱逐拒不离开的;
(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分或者者被刑事处分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流动,尚不形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法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景。
第四条 背反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法子捕捞水产品,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千克以上或者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首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千克以上或者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千克以上或者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者法子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者法子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鱼具从事捕捞功课,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景。
第五条 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损坏的;
(四)造成严重国际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景。
施行前款规定的行动,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
(一)价值或者者非法获利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价值或者者非法获利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损坏的;
(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尤其严重损坏的;
(四)造成尤其严重国际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尤其严重的情景。
第六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拥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
(一)价值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拥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于案件触及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种属难以肯定的,由出具鉴定意见,或者者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讲演。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者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本解释所称珊瑚、砗磲,是指列入《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二级维护的,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包含活体以及死体。
第八条 施行损坏海洋资源犯法行动,同时形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有损坏海洋资源犯法行动,又施行走私、妨害公务等犯法的,按照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域外构成的,相符我国相干法律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下证据不患上作为定案根据:
(一)调查人员不拥有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调查权;
(二)证据调查进程不相符所在国法律规定,或者者背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制止性规定;
(三)证据不完全,或者保管进程存在瑕疵,不能排除了篡改可能的;
(四)提供的证据为复制件、复制品,没法与原件核查,且所在国执法部门亦未提供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一致的公函;
(五)未实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或者者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不相符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其他情景。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于人未依法获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政机关认为该行动形成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景的,人民法院应该从下列方面综合审查,并作出认定:
(一)是不是未依法获得渔业船舶检修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是不是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
(三)是不是标写捏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者使用捏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证书;
(四)是不是标写其他合法渔业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者使用其他渔业船舶证书;
(五)是不是非法安装挖捕珊瑚等国家重点维护水生野生动物设施;
(六)是不是使用相干法律、法规、规章禁用的法子施行捕捞;
(七)是不是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有首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者在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内捕捞水产品,数量或者价值较大;
(八)是不是于禁渔区、禁渔期施行捕捞;
(九)是不是存在其他严重背法捕捞行动的情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于停泊在渔港,无船名、船籍港以及船舶证书的船舶,采用制止离港、指定地点停放等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于人以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职权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十二条 无船名、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非法捕捞,行政机关经审慎调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现场负责人或者者实际负责人认定为背法行动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于人采用将装载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动,但行政相对于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相对于人的行动给行政机关举证造成难题的实际情况,适量降低行政机关的证明标准或者者抉择由行政相对于人承当相反事实的证明责任。
第十四条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海洋、公安、海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进程中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干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后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合用本规定;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者依照审讯监督程序抉择再审的案件,不合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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