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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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履行自治,由村民大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增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资文明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履行自治,由村民大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增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资文明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以及公益事业,调处民间纠纷,协助保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应村民的意见、请求以及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施展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宪法以及法律,支撑以及保障村民展开自治流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力。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点、支撑以及匡助,然而不患上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规模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展开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该支撑以及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情势的合作经济以及其他经济,承当本村出产的服务以及调和工作,增进农村出产建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该尊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流动的自主权,保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的权力以及利益。

  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公道应用自然资源,维护以及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该宣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教育以及推进村民实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惜公共财产,保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力以及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增进村以及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展开多种情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流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栖身的村,村民委员会应该教育以及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相互尊敬、相互匡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栖身状态、人口多少,依照便于大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剂,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赞成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主妇应该有适量的名额,多民族村民栖身的村应该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出产,依据情况,可以给予适量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村民栖身状态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发生。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指定、委派或者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一届任期三年,届满应该及时举办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栖身期限,都有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然而,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了外。

  有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该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之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者各村民小组推选发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该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取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患上中选。

  选举履行无记名投票、公然计票的法子,选举结果应该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行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要挟、贿赂、捏造选票等不正当手腕,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损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民政府或者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该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要挟、贿赂、捏造选票等不正当手腕中选的,其中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请求免职村民委员会成员。免职请求应该提出免职理由。被提出免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该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免职请求。免职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该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抉择应该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约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大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讲演工作。村民会议每一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讲演,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招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该招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触及村民利益的以下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需提请村民会议讨论抉择,方可办理:

  (一)乡兼顾的收缴法子,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患上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抉择的触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订以及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讨论抉择的事项不患上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相抵牾,不患上有侵略村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以及合法财产权力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者栖身扩散的村,可以推选发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招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抉择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一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然轨制。

  村民委员会应该及时公布以下事项,其中触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一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抉择的事项及其施行情况;

  (二)国家规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援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和触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切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该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该公布的事项或者者公布的事项不真正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应,有关政府机关应该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背法行动的,有关人员应该依法承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该遵照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办事合理,廉正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抉择问题,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该坚持大众线路,充沛发扬民主,当真听取不赞成见,坚持说服教育,不患上逼迫命令,不患上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依据需要设人民调处、治安扞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处、治安扞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该协助有关部门,对于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力的村民进行教育、匡助以及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集团、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然而,他们都应该遵照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者村民代表讨论以及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该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施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力。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施行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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