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全文2020【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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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全文2020【修正版】  第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全文2020【修正版】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2020【修正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力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糊口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维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维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出产、销售的商品或者者提供服务,应该遵照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该遵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该遵循自愿、同等、公平、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国家采用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激励、支撑一切组织以及个人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动进行社会监督。

  群众传布媒介应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扬,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动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力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以及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力。

  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以及服务,相符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

  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请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出产者、用处、机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出产日期、有效期限、检修合格证明、使用法子仿单、售后服务,或者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者服务的权力。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者服务方式,自主抉择购买或者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以及挑拣。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力。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取得质量保障、价格公道、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前提,有权谢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动。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遭到人身、财产侵害的,享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力。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的社会集团的权力。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取得有关消费以及消费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力。

  消费者应该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者服务的知识以及使用技巧,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维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以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俗习气患上到尊敬的权力。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于商品以及服务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动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背法失职行动,有权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判、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义务。

  经营者以及消费者有商定的,应该依照商定实行义务,但双方的商定不患上违抗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该听取缔费者对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该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相符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以及服务,应该向消费者作出真正的说明以及明确的警示,并说明以及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的法子和避免危害产生的法子。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者服务存在严重缺点,即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依然可能对于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该当即向有关行政部门讲演以及告诉消费者,并采用避免危害产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患上作惹人误会的虚假宣扬。

  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质量以及使用法子等问题提出的讯问,应该作出真实、明确的回覆。

  商店提供商品应该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以及标记。

  租赁别人柜台或者者场地的经营者,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以及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需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该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者服务应该拥有的质量、机能、用处以及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了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什物样品或者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者服务的质量状态的,应该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态符合。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者与消费者的商定,承当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者其他责任的,应该依照国家规定或者者商定实行,不患上故意拖延或者者无理谢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患上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公道的规定,或者者减轻、罢黜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该承当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患上对于消费者进行侮辱、诬蔑,不患上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患上侵略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订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时,应该听取缔费者的意见以及请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领导,组织、调和、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动的产生,及时禁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采用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该听取缔费者及其社会集团对于经营者交易行动、商品以及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办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及服务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背法犯法行动。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该采用措施,利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于相符《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起诉前提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需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于商品以及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集团。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实行以下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以及咨询服务;

  (二)介入有关行政部门对于商品以及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应、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于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处;

  (五)投诉事项触及商品以及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该告诉鉴定结论;

  (六)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动,支撑受侵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动,通过群众传布媒介予以揭示、批判。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消费者协会实行职能应该予以支撑。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患上从事商品经营以及营利性服务,不患上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举荐商品以及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以及经营者产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以及解;

  (二)要求消费者协会调处;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出产者的责任或者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出产者或者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点造成人身、财产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也能够向出产者请求赔偿。属于出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出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出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请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经受其权力义务的企业请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别人营业执照的背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请求赔偿,也能够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请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者服务者请求赔偿。展销会收场或者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能够向展销会的举行者、柜台的出租者请求赔偿。展销会的举行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应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请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办。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有以下情景之一的,除了本法另有规定外,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当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点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该具备的使用机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相符在商品或者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相符商品说明、什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态的;

  (五)出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以及费用背反商定的;

  (八)对于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以及服务费用或者者赔偿损失的请求,故意拖延或者者无理谢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景。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该支付医疗费、医治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该支付残疾者糊口自助具费、糊口津贴费、残疾赔偿金和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糊口费等费用;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该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糊口费等费用;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者侵略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该休止损害、恢复声誉、解除影响、赔礼报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侵害的,应该依照消费者的请求,以修理、重作、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以及服务费用或者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当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商定的,依照商定实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国家规定或者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商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该负责修理、改换或者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该负责改换或者者退货。

  对于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请求经营者修理、改换、退货的,经营者应该承当运输等公道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该依照商定提供。未依照商定提供的,应该依照消费者的请求实行商定或者者退回货款;并应该承当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公道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应该依照商定提供。未依照商定提供的,应该依照消费者的请求实行商定或者者退回预支款;并应该承当预支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公道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请求退货的,经营者应该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有欺诈行动的,应该依照消费者的请求增添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添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以下情景之一,《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处分机关以及处分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可以依据情节单处或者者并处正告、没收背法所患上、处以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处以一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营业执照:

  (一)出产、销售的商品不相符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请求的;

  (二)在商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出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捏造商品的产地,捏造或者者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捏造或者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该检修、检疫而未检修、检疫或者者捏造检修、检疫结果的;

  (六)对于商品或者者服务作惹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

  (七)对于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以及服务费用或者者赔偿损失的请求,故意拖延或者者无理谢绝的;

  (八)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者侵略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应该予以处分的其他情景。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于行政处分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要挟等法子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要挟法子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者袒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出产的出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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