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英雄烈士维护法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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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英雄烈士维护法最新全文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于英雄烈士的维护,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以及

  202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英雄烈士维护法最新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最新全文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于英雄烈士的维护,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以及宏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养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气力,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以及人民永久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以及民族作出的牺牲以及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夺民族独立以及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以及人民幸福,增进世界以及祥和人类进步而终生奋斗、勇敢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劳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条 英雄烈士业绩以及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首要体现。

  国家维护英雄烈士,对于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留念,加强对于英雄烈士业绩以及精神的宣扬、教育,保护英雄烈士尊严以及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该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英雄烈士的维护,将宣扬、宏扬英雄烈士业绩以及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实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维护工作。

  戎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每一年9月30日为烈士留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留念碑前举办留念典礼,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戎行有关部门应该在烈士留念日举办留念流动。

  举办英雄烈士留念流动,约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第六条 在清明节以及首要留念日,机关、集团、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戎行有关单位依据实际情况,组织展开英雄烈士留念流动。

  第七条 国家树立并维护英雄烈士留念设施,留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留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以及中华民族争夺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以及国家繁华富强精神的意味,是国家以及人民留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远性留念设施。

  人民英雄留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维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英雄烈士留念设施建设以及维护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计划,加强对于英雄烈士留念设施的维护以及管理;对于拥有首要留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留念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文物维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维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穷困地区英雄烈士留念设施的修葺维护,应该依照国家规定予以津贴。

  第九条 英雄烈士留念设施应该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家瞻仰、吊唁英雄烈士,展开留念教育流动,告慰先烈英魂。

  前款规定的留念设施由戎行有关单位管理的,依照戎行有关规定履行开放。

  第十条 英雄烈士留念设施维护单位应该健全服务以及管理工作规范,利便瞻仰、吊唁英雄烈士,维持英雄烈士留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以及氛围。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在英雄烈士留念设施维护规模内从事有损留念英雄烈士环境以及氛围的流动,不患上强占英雄烈士留念设施维护规模内的土地以及设施,不患上损坏、污损英雄烈士留念设施。

  第十一条 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戎行有关部门应该举办庄严、肃穆、文明、节约的送迎、安葬典礼。

  第十二条 国家树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轨制以及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展开祭扫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留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情势,铭记英雄烈士的业绩,传承以及宏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条 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该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展开祭扫流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搜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以及史料,加强对于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留念设施的修葺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展开对于英雄烈士业绩以及精神的钻研,以辩证唯物主义以及历史唯物主义为指点认识以及记叙历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戎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搜集、维护以及摆设展现工作,组织展开英雄烈士史料的钻研、编辑以及宣扬工作。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革命老区施展当地资源优势,展开英雄烈士业绩以及精神的钻研、宣扬以及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业绩以及精神的宣扬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将英雄烈士业绩以及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展开留念教育流动,加强对于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该激励以及支撑以英雄烈士业绩为题材、宏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播送电视节目和出版物的创作出产以及宣扬推行。

  第十九条 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通过播放或者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扬英雄烈士业绩以及精神。

  第二十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业绩以及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流动的方式,介入英雄烈士维护工作。

  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维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履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轨制。英雄烈士遗属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该与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渐提高。

  国务院有关部门、戎行有关部门以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关切英雄烈士遗属的糊口情况,每一年按期访问慰劳英雄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 制止曲解、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业绩以及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者应用播送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诬蔑或者者其他方式损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任何组织以及个人不患上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侵害英雄烈士的声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动的,应该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以及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于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者传输以侮辱、诬蔑或者者其他方式损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的信息的,应该请求网络运营者休止传输,采用解除等处置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措施;对于来源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该通知有关机构采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布。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该当即休止传输该信息,采用解除等处置措施,避免信息分散,保留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讲演。网络运营者未采用休止传输、解除等处置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以及个人有权对于损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背反本法规定的行动,向负责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该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损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的行动,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于损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实行职责进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动,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该向检察机关讲演。

  英雄烈士近亲属按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赞助机构应该依法提供法律赞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诬蔑或者者其他方式损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留念设施维护规模内从事有损留念英雄烈士环境以及氛围的流动的,留念设施维护单位应该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规定给予批判教育,责令矫正;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业绩以及精神,宣传、美化侵犯战争以及侵犯行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强占、损坏、污损英雄烈士留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维护工作的部门责令矫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被强占、损坏、污损的留念设施属于文物维护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文物维护法》的规定处分;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维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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