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施行条例全文【修订】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施行条例全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下列简称商标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合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驰誉商标维护的,应该提交其商标形成驰誉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于其商标驰誉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舆标志,可以按照商标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相符使用该地舆标志前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使用该证明商标,节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该允许。以地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相符使用该地舆标志前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参加以该地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集团、协会或者者其他组织,该集团、协会或者者其他组织应该根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请求参加以该地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集团、协会或者者其他组织的,也能够正当使用该地舆标志,该集团、协会或者者其他组织无权制止。
第五条 当事人拜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该提交待理拜托书。代理拜托书应该载明朝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者外国企业的代理拜托书还应该载明拜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者外国企业的代理拜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依照对于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者外国企业的,应该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管人负责接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管人投递。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时常居所或者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该使用中文。
按照商标法以及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以及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该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躲避,当事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可以请求其躲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瓜葛,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益害瓜葛的。
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该依照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 除了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景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然而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了外。通过邮政企业之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然而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了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该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然而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过错的除了外。
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者其他方式投递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投递当事人的,应该经当事人赞成。当事人拜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投递商标代理机构视为投递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投递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投递当事人,然而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了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投递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投递当事人,然而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了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没法投递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投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投递当事人。
第十一条 以下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投递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者补正文件的期间和因当事人改换需要从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肯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进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要求等待在先权力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第十二条 除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景外,商标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确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往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该依照公布的商品以及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色彩组合或者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该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色彩的,应该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该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者用照片接替,长以及宽应该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该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肯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该至少包括三面视图。
以色彩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该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该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相符请求的声音样本,对于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写,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于声音商标进行描写,应该以五线谱或者者简谱对于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写并附加文字说明;没法以五线谱或者者简谱描写的,应该以文字加以描写;商标描写与声音样本应该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该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历证明文件以及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者包括外文的,应该说明含意。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该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该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合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五条 商品或者者服务项目名称应该依照商品以及服务分类表中的种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以及服务分类表的,应该附送对于该商品或者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该打字或者者印刷。
本条第二款规定合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该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该投递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管人或者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该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依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依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者申请文件基本相符规定,然而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按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存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者不依照请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前提的规定合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者相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定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肯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别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抛却申请,商标局应该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该承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以及申请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于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相符规定或者者在部份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相符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于不相符规定或者者在部份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相符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者驳回在部份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于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份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份申请分割成另外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存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该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份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该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于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者修正的,申请人应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者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该向商标局提交以下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背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力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该有明确的要求以及事实根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相符受理前提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情景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按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历、异议理由不相符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以及法律根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以及法律根据针对于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应该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抉择。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该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抛却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然而,在期满后生成或者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条件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于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抉择,包含在部份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抉择。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许注册抉择或者者不予注册抉择前已经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许注册的,在准许注册抉择生效后从新公告。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者商标注册人按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更正申请的,应该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相符更正前提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相干内容;不相符更正前提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该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该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该将其全体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矫正;期满未矫正的,视为抛却变更申请,商标局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以及受让人应该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该由转让人以及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于其在同一种或者者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矫正;期满未矫正的,视为抛却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之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产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确当事人应该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者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者近似的商标,应该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矫正;期满未矫正的,视为抛却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确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下列简称马德里协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议定书》(下列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及该协议有关议定书的共同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含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该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者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十六条 相符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取得注册的,可以依据马德里协议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相符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取得注册,或者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依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三十七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该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列简称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议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抛却、注销,应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议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能够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抛却、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能够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该提交相符国际局以及商标局请求的申请书以及相干材料。
第三十九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者服务不患上超越国内基础申请或者者基础注册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规模。
第四十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者未依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存。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者申请书基本相符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该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该依照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该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商标局在马德里协议或者者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下列简称驳回期限)内,按照商标法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抉择,并通知国际局。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未发出驳回或者者部份驳回通知的,该领土延伸申请视为核准。
第四十三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请求将三维标志、色彩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维护或者者请求维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该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干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干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第四十四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商标局再也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对于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相符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前提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抉择的情势通知国际局。
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干证据材料应该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第四十六条 在中国取得维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局收到国际局的续展通知后,依法进行审查。国际局通知未续展的,注销该国际注册商标。
第四十七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该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者是缔约方国民。
转让人没有将其在相同或者者相似商品或者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矫正;期满未矫正或者者转让容易引发搅浑或者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抉择,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第四十八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删减,删减后的商品或者者服务不相符中国有关商品或者者服务分类请求或者者超越原指定商品或者者服务规模的,商标局作出该删减在中国无效的抉择,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第四十九条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该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者异议相干程序的,应该自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许注册抉择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布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该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者异议相干程序的,应该自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许注册抉择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布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该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者异议相干程序的,应该自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许注册抉择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歹意注册的,驰誉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第五十条 商标法以及本条例以下条款的规定不合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相干事宜:
(一)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审查以及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三)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转让由转让人以及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
第六章 商标评审
第五十一条 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该有明确的要求、事实、理由以及法律根据,并提供相应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第五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抉择的复审案件,应该针对于商标局的驳回抉择以及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要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况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抉择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背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景,商标局并未根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抉择的,可以根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抉择。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抉择前应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抉择的复审案件,应该针对于商标局的不予注册抉择以及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要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抉择的复审案件,应该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于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根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要求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应该针对于当事人申请以及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要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宣布注册商标无效抉择的复审案件,应该针对于商标局的抉择以及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要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六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者保持注册商标抉择的复审案件,应该针对于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者保持注册商标抉择以及当事人申请复审时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要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七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依照对于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抉择书申请复审的,还应该同时附送商标局的抉择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相符受理前提的,予以受理;不相符受理前提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相符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相符受理前提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该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于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该在申请书或者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抛却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然而,在期满后生成或者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条件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于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六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要求或者者实际需要,可以抉择对于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抉择对于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的,应该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诉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以及评审人员。当事人应该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回覆。
申请人不回覆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回覆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抉择、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患上以相同的事实以及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商标评审申请已经经作出裁定或者者抉择的,任何人不患上以相同的事实以及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然而,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除了外。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仿单或者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含
以及®。使用注册标记,应该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者破损的,应该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该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该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册人需要商标局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或者者商标申请人需要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该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申请书。相符请求的,商标局发给相应证明;不相符请求的,商标局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并告诉理由。
捏造或者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按照刑法关于捏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景的,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该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该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抉择。
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景的,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该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该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含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及商标注册人许可别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该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第六十七条 以下情景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理;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第六十八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或者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者宣布无效的理由仅及于部份指定商品的,对于在该部份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或者者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 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该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该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以使用的商品或者者服务规模等事项。
第七十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该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第七十一条 背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责令休止销售,拒不休止销售的,处10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驰誉商标维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经商标局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誉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休止背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动,收缴、烧毁背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烧毁。
第七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者注销其商标在部份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者注销其商标在部份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份指定商品上的效率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者按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撤销该商标在部份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份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从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
第七十五条 为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藏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前提。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者相似商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者商品装饰使用,误导公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
第七十七条 对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者举报。
第七十八条 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背法经营额,可以斟酌以下因素:
(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
(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
(三)已经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五)侵权人因侵权所发生的营业收入;
(六)其他能够公道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
第七十九条 以下情景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情景: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以及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经真实实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于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获得涉案商品的情景。
第八十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休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十一条 涉案注册商标权属正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或者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属存在争议。
第八十二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进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请求权力人对于涉案商品是不是为权力人出产或者者其许可出产的产品进行识别。
第九章 商标代理
第八十三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拜托人的拜托,以拜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者其他商标事宜。
第八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该依照以下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树立商标代理机构信誉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背反商标法或者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然通报,并记入其信誉档案。
第八十五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患上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拜托。
第八十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该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干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第八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以下行动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腕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动:
(一)以欺诈、虚假宣扬、惹人误会或者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者要挟、诱导别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益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拜托的。
第八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动的,由行动人所在地或者者背法行动产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第九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休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休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远休止受理的抉择。休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恢复受理。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休止受理或者者恢复受理商标代理的抉择应该在其网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以及指点。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别人在相同或者者相似的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然而,1993年7月1往后中止使用3年以上的,不患上继续使用。
已经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别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者相似的商品或者者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然而,首次受理之往后中止使用3年以上的,不患上继续使用。
第九十三条 商标注册用商品以及服务分类表,由商标局制订并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制订并公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九十四条 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九十五条 《商标注册证》及相干证明是权力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凭证。《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事项,应该与《商标注册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了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簿》确有过错外,以《商标注册簿》为准。
第九十六条 商标局发布《商标公告》,刊发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商标公告》采取纸质或者者电子情势发布。
除了投递公告外,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视为社会公家已经经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
第九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该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以及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制订。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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