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有组织犯法法2022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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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有组织犯法法2022全文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以及治理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有组织犯法法2022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全文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以及治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以及处置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法的处理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以及惩治有组织犯法,加强以及规范反有组织犯法工作,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维护公民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法,是指《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法,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权势组织施行的犯法。

  本法所称恶权势组织,是指时常鸠集在一块儿,以暴力、要挟或者者其他手腕,在必定区域或者者行业领域内屡次施行背法犯法流动,为非作恶,欺压大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法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施行犯法,和在境外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或者者公民犯法的,合用本法。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法工作应该坚持整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腕,树立健全反有组织犯法工作机制以及有组织犯法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 反有组织犯法工作应该坚持专门工作与大众线路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法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尊敬以及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该依据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法工作。

  有关部门应该动员、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展开反有组织犯法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展开反有组织犯法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于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法工作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维护。

  第八条 国家激励单位以及个人举报有组织犯法。

  对于举报有组织犯法或者者在反有组织犯法工作中作出凸起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以及治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依法组织展开有组织犯法预防以及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法预防以及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展开有组织犯法预防以及治理工作。

  第十条 承当有组织犯法预防以及治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展开反有组织犯法宣扬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法意识以及能力。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该通过普法宣扬、以案释法等方式,展开反有组织犯法宣扬教育。

  新闻、播送、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该有针对于性地面向社会展开反有组织犯法宣扬教育。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树立防范有组织犯法损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法宣扬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法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法,防范有组织犯法的损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法损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法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法流动的,应该及时禁止,采用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讲演。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该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历进行审查,发现因施行有组织犯法受过刑事处分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法线索的,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讲演。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公安机关,树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法预防以及治理长效机制,对于相干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于有组织犯法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法预防以及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干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干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地有组织犯法情况,肯定预防以及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者场所。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该采用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该依法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避免含有宣传、诱导有组织犯法内容的信息传布;发现含有宣传、诱导有组织犯法内容的信息的,应该当即休止传输,采用解除等处置措施,保留相干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者有关部门讲演,依法为公安机关侦察有组织犯法提供技术支撑以及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于含有宣传、诱导有组织犯法内容的信息,应该依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休止传输、采用解除等处置措施,或者者下架相干利用、关闭相干网站、关停相干服务。有关单位应该当即执行,并保留相干记录,协助调查。对于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该采用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布。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该督促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实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法有关的可疑交易流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了洗钱嫌疑的,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改正机构对于有组织犯法的罪犯,应该采用有针对于性的监管、教育、改正措施。

  有组织犯法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放帮教等必要措施,增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十九条 对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抉择其自刑罚执行终了之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讲演个人财产及日常流动。讲演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曾经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者恶权势组织的重要份子开办企业或者者在企业中担任高档管理人员的,相干行业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审查,对于其经营流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该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入、发展、施行背法犯法流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抉择不许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者宣告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该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干人员涉嫌背反我国法律或者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法物品的,应该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法案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尺,坚持宽严相济。

  对于有组织犯法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骨干成员,应该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合用前提,充沛合用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法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照实供述自己的罪恶,承认指控的犯法事实,愿意接受处分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用网络施行的犯法,相符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该认定为有组织犯法。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者构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于别人构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法的犯法手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该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树立有组织犯法线索搜集以及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对于有组织犯法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该及时展开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对或者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在实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法线索,或者者接到对于有组织犯法的举报的,应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核对有组织犯法线索,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以及个人搜集、调取相干信息以及材料的,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该照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核对有组织犯法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公安机关核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法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迫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于有关涉案财产采用紧迫止付或者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迫措施,期限不患上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者合用紧迫措施的情景消失的,应该当即消除紧迫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核对有组织犯法线索,发现犯法事实或者者犯法嫌疑人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察。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法案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抉择对于犯法嫌疑人采用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有组织犯法案件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依据办理案件以及保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用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用异地羁押措施的,应该依法通知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家眷以及辩解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依据侦察犯法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施行节制下交付或者者由有关人员藏匿身份进行侦察。

  第三十二条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法的其他共同犯法人或者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首要线索或者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致使其本人或者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踊跃配合有组织犯法案件的侦察、起诉、审讯等工作,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分,但对于有组织犯法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该严格合用:

  (一)为查明犯法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重要份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首要线索或者者证据的;

  (二)为查明犯法组织施行的重大犯法提供首要线索或者者证据的;

  (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法提供首要线索或者者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五)其他为查究有组织犯法案件提供首要线索或者者证据的情景。

  对于参加有组织犯法组织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戒、责令具结悔过、赔礼报歉、赔偿损失,或者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者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该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依据其在犯法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和所介入背法犯法流动的次数、性质、背法所患上数额、酿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组织犯法的罪犯,执行机关应该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者恶权势组织的重要份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者恶权势组织的重要份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该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者恶权势组织的重要份子假释的,合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法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该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和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该充沛斟酌罪犯实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以及处置

  第三十九条 办理有组织犯法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该依法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该配合。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办理有组织犯法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法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态。

  第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该严格按照法定前提以及程序进行,依法维护公民以及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别背法所患上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眷的财产,减少对于企业正常经营流动的不利影响。不患上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切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该在三日之内消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及时返还。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该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眷保存必须的糊口费用以及物品。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法相干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法相干的可疑交易流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第四十三条 对于以下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者变卖、拍卖,所患上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诉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者其近亲属:

  (一)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时间保留的物品;

  (二)有效期行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力人申请,出售不侵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该对于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该对于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

  在审理有组织犯法案件进程中,应该对于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争辩。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作出裁决,对于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组织犯法组织及其成员背法所患上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犯禁品以及供犯法所用的本人财物,应该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该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没法找到、灭失或者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份。

  被告人施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法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法期间取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法的背法所患上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该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相符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撑或者者资助有组织犯法流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法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法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撑有组织犯法流动的部份;

  (三)应用有组织犯法组织及其成员的背法犯法流动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第四十七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法案件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者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规定应该追缴其背法所患上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背法所患上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法相干的洗钱和粉饰、隐瞒犯法所患上、犯法所患上收益等犯法的,应该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厉害瓜葛人对于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厉害瓜葛人对于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者控告。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法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动的,应该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法流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法组织及其犯法流动提供匡助的;

  (三)袒护有组织犯法组织、纵容有组织犯法流动的;

  (四)在查究有组织犯法案件工作中失职溺职的;

  (五)应用职权或者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法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法的背法犯法行动。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法的,应该依法从重处分。

  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协作配合,树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背法犯法的线索,应该依法处理或者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法有关的背法犯法行动,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该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依法查究有组织犯法案件或者者按照职责支撑、协助查究有组织犯法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法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照实讲演,或者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法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背法犯法人员透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抗事实以及法律处理案件;

  (四)背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动。

  第五十三条 有关机关接到对于从事反有组织犯法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该依法处理,避免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等应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对于应用举报等方式曲解伪造事实,诬陷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法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该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该依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声誉,解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依据缔结或者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者依照同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展开反有组织犯法合作。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展开反有组织犯法情报信息交换以及执法合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该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法警务合作,推进与有关国家以及地区树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疆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者地区执法机构树立跨境有组织犯法情报信息交换以及警务合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触及有组织犯法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通过反有组织犯法国际合作获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分、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条约规定或者者我方许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了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轨制保障以及物资保障。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该按照职责,树立健全反有组织犯法专业气力,加能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专业训练,晋升反有组织犯法工作能力。

  第六十条 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一条 因举报、控告以及禁止有组织犯法流动,在有组织犯法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依照有关规定,采用以下一项或者者多项维护措施:

  (一)不公然真实姓名、住址以及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用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制止特定的人接触被维护人员;

  (四)对于人身以及住宅采用专门性维护措施;

  (五)变更被维护人员的身份,从新支配住所以及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维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 采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维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维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以及组织施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用维护措施,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应该配合。

  第六十三条 施行有组织犯法的人员配合侦察、起诉、审讯等工作,对于侦破案件或者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首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维护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对于办理有组织犯法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用人身维护、制止特定的人接触等维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于因实行反有组织犯法工作职责或者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展开反有组织犯法工作致使伤残或者者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袒护、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权势组织施行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施行犯法,和在境外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或者者公民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施行有组织犯法,或者者施行有组织犯法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于有组织犯法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有关从业制止的规定,制止其从事相干职业,并通报相干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尚不形成犯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除了依法应该返还被害人的之外,应该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踊跃参加恶权势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别人参加有组织犯法组织,或者者阻挠别人退出有组织犯法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法流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撑、协助、便利的;

  (五)阻挠别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法、提供有组织犯法证据,或者者明知别人有有组织犯法行动,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搜集有关证据时谢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法组织或者者阻挠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法组织,尚不形成犯法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七十条 背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依照公安机关的抉择照实讲演个人财产及日常流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正告,并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并处三万元下列罚款。

  第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等相干单位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用紧迫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或者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拒不为侦察有组织犯法提供技术支撑以及协助的;

  (二)不依照主管部门的请求对于含有宣传、诱导有组织犯法内容的信息休止传输、采用解除等处置措施、保留相干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实行或者者拖延实行反有组织犯法法定职责,或者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法调查取证,或者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法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部门以及单位、个人应该对于在反有组织犯法工作进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背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动,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关单位以及个人对于按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行政强制措施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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