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法全文2020【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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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法全文2020【最新】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法全文2020【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全文2020【最新】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部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意味以及标志。

  每一个公民以及组织,都应该尊敬以及爱惜国旗。

  第四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以及使用,施行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于各自管辖规模内国旗的升挂以及使用,施行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以下场所或者者机构所在地,应该逐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以及其他边疆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处所各级委员会,应该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了寒假、暑假以及礼拜日外,应该逐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以及春节,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各人民集团应该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和广场、公园等公共流动场所,有前提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不是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处所在民族自治处所成立留念日以及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办重大祝贺、留念流动,大型文化、体育流动,大型博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流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待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戎行营区、军用舰船,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以及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该早晨升起,黄昏降下。

  按照本法规定应该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办升旗典礼。

  举办升旗典礼时,在国旗升起的进程中,参加者应该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了假期外,每一周举办一次升旗典礼。

  第十四条 以下人士去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于世界以及平或者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产生尤其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者严重自然灾难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下列半旗志哀。

  按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抉择。

  按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以及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者国务院抉择。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该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以及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该在其他旗帜以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该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者凸起的位置。

  在外事流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该依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该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需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患上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该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该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患上升挂破损、污损、退色或者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患上用作商标以及广告,不患上用于私人凶事流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燃烧、毁损、涂划、玷辱、辚轹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处分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下列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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