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铁路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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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铁路法【全文】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 自1991年5月1日起实施)

  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铁路法【全文】

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全文】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 自199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以及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人民糊口的需要,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含国家铁路、处所铁路、专用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处所铁路是指由处所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者其他铁线路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于国家铁路履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于处所铁路、专用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进行指点、调和、监督以及匡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与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鼎力扶持处所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以及为人民服务的主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良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 公民有爱惜铁路设施的义务。制止任何人损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优良,铁路设施完好以及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 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订,处所铁路、专用铁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订。

  第九条 国家激励铁路科学技术钻研,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对于在铁路科学技术钻研中有显著成就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该保证旅客以及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达到。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力义务瓜葛的协定。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以及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者合同的组成部份。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该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达到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该依照旅客的请求,退还全体票款或者者支配改乘达到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该采用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忱周密,维持车站以及车箱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该采用措施,避免对于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该持有效车票。对于无票乘车或者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该补收票款,并依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以及处所铁路依据发展出产、弄活流通的原则,支配货物运输规划。

  对于抢险救灾物质以及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质,应予优先运输。

  处所铁路运输的物质需要经过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规划应该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规划。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该依照合同商定的期限或者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该支付背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没有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赔偿。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该对于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产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者破坏,承当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者旅客依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依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依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因为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者重大差错酿成的,不合用赔偿限额的规定,依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者旅客依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承当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者旅客依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能够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患上以任何方式逼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八条 因为以下缘由酿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当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自身的自然属性,或者者公道消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者旅客的错误。

  第十九条 托运人应该照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于填报的货物以及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当;申报与实际符合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当,因检查对于货物以及包裹中的物品酿成的破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应该补交,铁路运输企业依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该依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该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缘由而受破坏。

  铁路运输企业对于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以及流动物,应该依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合同的商定,采用有效的维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者旅客应该依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者旅客应该依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第二十二条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谢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该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回覆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患上价款在扣除了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该退还托运人,没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者到站后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该公告,公告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所患上价款在扣除了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者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对于危险物品以及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该移交公安机关或者者有关部门处理,不患上自行变卖。

  对于不宜长时间保留的物品,可以依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因旅客、托运人或者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者收货人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激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倡导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依照协定共用。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合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以及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订货物的运价率以及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患上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赞成后规定。

  处所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以及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

  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以及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和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以及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必需公告;未公告的不患上施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处所铁路以及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制止捏造以及变造。

  制止倒卖旅客车票以及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第二十八条 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需遵照国家关于制止或者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航空或者者水上运输企业互相间履行国内旅客、货物联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各方的协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家铁路、处所铁路参加国际联运,必需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 铁路军事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产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以及托运人、收货人或者者旅客可以通过调处解决;不愿意调处解决或者者调处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定,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实行仲裁机构的仲判决定的,另外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铁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 铁路发展计划应该根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制订,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计划相调和。

  第三十四条 处所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规划必需相符全国铁路发展计划,并征患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赞成。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计划区规模内,铁路的路线、车站、枢纽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计划,应该纳入所在城市的整体计划。

  铁路建设用地计划,应该纳入土地应用整体计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应用整体计划中支配。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支撑铁路建设,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以及拆迁安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已经经获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该按照批准的用处使用,不患上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强占。

  强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休止强占、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铁路的标准轨距为1435毫米。新建国家铁路必需采取标准轨距。

  窄轨铁路的轨距为762毫米或者者1000毫米。

  新建以及改建铁路的其他技术请求应该相符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成后,必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运行。

  第四十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该优先斟酌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者人行过道。在城市计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以及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共同抉择。

  撤除已经经设置的平交道口或者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约定。

  第四十一条 修建逾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该相符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以及水流的请求。

  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需加强对于铁路的管理以及维护,按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以及货物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以及处所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保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以及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保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处所公安机关以及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保护,以处所公安机关为主。

  第四十四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该保证铁路牵引用电和铁路运营用电中首要负荷的电力供应。铁路运营用电中首要负荷的供应规模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约定。

  第四十五条 铁线路路双侧地界之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维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之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第四十六条 在铁线路路以及铁路桥梁、涵洞双侧必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不乱或者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责令休止建设或者者采挖、打井等流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者责令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线路路上架设电力、通信路线,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需经铁路运输企业赞成,并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左近,不患上修建阴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以及种植阴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阴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撤除。种植阴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者修剪、砍伐。

  背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应该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制止擅自在铁线路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以及人行过道。

  平交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必需依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以及防护设施。

  行人以及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需遵照有关通行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运输危险品必需依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制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制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以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于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施行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职工应该佩戴执勤标志。

  危险品的品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 对于损毁、挪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者在铁线路路上放置障碍物的,铁路职工有权禁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制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者击打列车。对于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者击打列车的,铁路职工有权禁止。

  第五十一条 制止在铁线路路上行走、坐卧。对于在铁线路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禁止。

  第五十二条 制止在铁线路路双侧二十米之内或者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对于在铁线路路双侧二十米之内或者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的,铁路职工有权禁止。

  第五十三条 对于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禁止;不听禁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抉择采用必要手腕强行遣散,并对于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条 对于哄抢铁路运输物质的,铁路职工有权禁止,可以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五条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禁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条 在车站以及旅客列车内,产生法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检疫;依据铁路卫生检疫机构的要求,处所卫生检疫机构应予协助。

  货物运输的检疫,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产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该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阻碍铁线路路开通以及列车运行。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该承当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者因为受害人本身的缘由酿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当赔偿责任。

  背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者人行过道,或者者在铁线路路上行走、坐卧酿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本身的缘由酿成的人身伤亡。

  第五十九条 国家铁路的首要桥梁以及隧道,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致使产生重大事故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集团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于其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火药、雷管或者者非法携带枪枝枪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挪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者在铁线路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盗窃铁线路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者铁线路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聚众拦截列车不听禁止的,对于重要份子以及骨干份子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禁止的,对于重要份子以及骨干份子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质的,对于重要份子以及骨干份子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别人员勾搭犯前款罪的,从重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主妇,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讹诈勒索旅客财物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倒卖旅客车票为常业的,倒卖数额巨大的或者者倒卖团体的重要份子,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者与其别人员勾搭倒卖旅客车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分,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的,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

  第六十八条 擅自在铁线路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者处所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撤除,可以并处分款。

  第六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背反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必需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没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者并吞私分的,按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铁路职工应用职务之便走私、投契倒把的,或者者与其别人员勾搭走私、投契倒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背反规章轨制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应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形成犯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以及铁路分局。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订施行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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