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施行细则2022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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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旅行社条例施行细则2022全文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

  旅行社条例施行细则2022全文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22全文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以及废除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二次修订 依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以及废除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于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游览者以及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保护游览市场秩序,增进游览业的健康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流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招待游览者等流动,为游览者提供相干游览服务,展开国内游览业务、入境游览业务或者者出境游览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游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管理游览工作的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该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于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流动中应该遵循自愿、同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游览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该依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施展调和以及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以及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游览业务以及入境游览业务的,应该获得企业法人资历,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游览业务以及入境游览业务的,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其拜托的设区的市级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符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干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者不予许可的抉择。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获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损害游览者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分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游览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游览业务的,应该向国务院游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拜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者不予许可的抉择。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该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规模不患上超越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规模。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游览者、提供游览咨询的服务网点(下列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该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患上从事招徕、咨询之外的流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者终止经营的,应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该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游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者向作出许可的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获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游览业务以及入境游览业务的旅行社,应该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游览业务的旅行社,应该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一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游览业务以及入境游览业务的分社,应该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一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游览业务的分社,应该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可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背反游览合同商定,损害游览者合法权益,经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者其他缘由造成游览者预交游览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侵害游览者合法权益,旅行社谢绝或者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损害游览者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分的,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游览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游览者的损失,或者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损害游览者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分的,应该在收到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再也不从事游览业务的,凭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游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合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合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符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前提的相干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终了。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该遵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患上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游览业务和赴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游览的业务,然而国务院抉择或者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树立更紧密经贸瓜葛的支配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向游览者提供的游览服务信息必需真实可靠,不患上作虚假宣扬。

  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游览业务的旅行社不患上组织游览者到国务院游览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游览目的地以外的国家以及地区游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为游览者支配或者者介绍的游览流动不患上含有背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患上以低于游览本钱的报价招徕游览者。未经游览者赞成,旅行社不患上在游览合同商定以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游览者提供服务,应该与游览者签订游览合同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规模、地址、联络电话以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络电话;

  (三)签约地点以及日期;

  (四)游览行程的动身地、路过地以及目的地;

  (五)游览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支配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支配的旅游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游览者自由流动的时间以及次数;

  (八)游览者应该交纳的游览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支配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游览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及价格;

  (十一)消除或者者变更合同的前提以及提早通知的期限;

  (十二)背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该承当的责任;

  (十三)游览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游览者签订游览合同时,应该对于游览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全的说明。

  旅行社以及游览者签订的游览合同商定不明确或者者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应该依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有益于游览者的解释;格式条款以及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该采取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游览的,应该为游览团队支配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招待游览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该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获得出境游览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为组织游览者出境游览委派的领队,应该获得导游证,拥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以及游览从业阅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该将本单位领队名单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聘请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以及领队人员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谢绝实行游览合同商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扭转游览合同支配的行程;

  (三)诈骗、胁迫游览者购物或者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患上请求导游人员以及领队人员招待不支付招待以及服务费用或者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招待以及服务本钱的游览团队,不患上请求导游人员以及领队人员承当招待游览团队的相干费用。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背反游览合同商定,造成游览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应该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讲演游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于游览业务作出拜托的,应该拜托给拥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患上游览者的赞成,并与接受拜托的旅行社就招待游览者的事宜签订拜托合同,肯定招待游览者的各项服务支配及其标准,商定双方的权力、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游览业务拜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该向接受拜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招待以及服务本钱的费用;接受拜托的旅行社不患上招待不支付或者者不足额支付招待以及服务费用的游览团队。

  接受拜托的旅行社背约,造成游览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作出拜托的旅行社应该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拜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拜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拜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者重大差错造成游览者合法权益侵害的,应该承当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该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游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对于可能危及游览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该向游览者作出真正的说明以及明确的警示,并采用避免危害产生的必要措施。

  产生危及游览者人身安全的情景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该采用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讲演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产生的,还应该及时讲演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干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 游览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该及时向旅行社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干驻外机构讲演。旅行社接到讲演后应该及时向游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讲演,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招待入境游览产生游览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该及时向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外事部门讲演,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游览、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加强对于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背法行动,应该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游览、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含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撤消、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背法经营行动和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游览者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侵害游览者合法权益的,游览者可以向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该依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诉游览者。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该接受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其游览合同、服务质量、游览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以及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游览、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患上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患上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流动或者者旅游项目,不患上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者其他个人、组织攫取私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10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背法所患上不足10万元或者者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未获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游览业务、入境游览业务、出境游览业务的;

  (二)分社超越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规模经营游览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之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流动的。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背法所患上;情节严重的,撤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休止非法经营,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按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撤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撤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处1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者终止经营,未在规按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按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游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以及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游览业务和赴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游览业务,或者者经营出境游览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游览者到国务院游览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游览目的地以外的国家以及地区游览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背法所患上10万元以上的,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背法所患上不足10万元或者者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游览者支配或者者介绍的游览流动含有背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游览者提供的游览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者作虚假宣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游览本钱的报价招徕游览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游览者赞成在游览合同商定以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游览者签订游览合同;

  (二)与游览者签订的游览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获得游览者赞成,将游览业务拜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游览业务拜托给不拥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拜托的旅行社就招待游览者的事宜签订拜托合同。

  第五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游览,不为游览团队支配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前提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对于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请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对于旅行社,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拒不实行游览合同商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扭转游览合同支配的行程的;

  (三)诈骗、胁迫游览者购物或者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第六十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请求导游人员以及领队人员招待不支付招待以及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招待以及服务本钱的游览团队,或者者请求导游人员以及领队人员承当招待游览团队的相干费用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背反游览合同商定,造成游览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不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撤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撤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拜托的旅行社支付招待以及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拜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招待以及服务本钱的;

  (三)接受拜托的旅行社招待不支付或者者不足额支付招待以及服务费用的游览团队的。

  第六十三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游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对于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者撤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产生危及游览者人身安全的情景,未采用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讲演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游览的游览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讲演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招待入境游览的游览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讲演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遭到刑事处分的,在刑罚执行终了之日起五年内不患上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流动;旅行社被撤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撤消之日起五年内不患上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旅行社背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游览者合法权益的,应该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的规定,游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发现背法行动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于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游览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诉游览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流动或者者旅游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者其他个人、组织攫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合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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