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盐专营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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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2年食盐专营办法全文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依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

  2022年食盐专营办法全文

2022年食盐专营办法全文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依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抉择》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于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施行,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以及供应安全,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履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以及制作食物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的食盐出产、销售以及贮备流动。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肯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肯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避免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于食盐出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的信誉管理,树立健全信誉信息记录、公示轨制,提高食盐行业信誉水平。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增进企业遵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食盐出产

  第八条 国家履行食盐定点出产轨制。非食盐定点出产企业不患上出产食盐。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依照统一计划、公道布局的请求审批肯定食盐定点出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出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出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食盐定点出产企业以及非食用盐出产企业应该树立出产销售记录轨制,照实记录并保留相干凭证。记录以及凭证保留期限不患上少于2年。

  食盐应该依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该显明区分于食盐。

  第十一条 制止应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二条 国家履行食盐定点批发轨制。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患上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依照统一计划、公道布局的请求审批肯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出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该肯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该从食盐定点出产企业或者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规模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规模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患上阻挠或者者限制。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该树立采购销售记录轨制,照实记录并保留相干凭证。记录以及凭证保留期限不患上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该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肯定。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于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用价格干预或者者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

  第十九条 制止销售不相符食物安全标准的食盐。

  制止将以下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以及其他非食用盐;

  (三)应用盐土、硝土或者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应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者标识不相符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第四章 食盐的贮备以及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树立健全食盐贮备轨制,承当政府食盐贮备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食盐定点出产企业以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该依照食盐贮备轨制请求,承当企业食盐贮备责任,维持食盐的公道库存。

  第二十二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产生突发事件时调和、保障食盐供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以及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背法行动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和用于背法出产或者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装备;

  (四)查封涉嫌背法出产或者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用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该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讲演,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背法行动,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同享,树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轨制。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背法行动,应该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该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络方式,利便公家举报背法行动。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诉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消,没收背法出产经营的食盐以及背法所患上。背法出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下列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下列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出产企业出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撤消食盐定点出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出产企业、非食用盐出产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留出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留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越国家规定的规模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背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下列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了食盐定点出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者个人购进食盐。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矫正,可以处5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者的行动背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背反《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物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食物安全法》进行处分。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出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背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撤消食盐定点出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分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分抉择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患上从事食盐出产经营管理流动,不患上担任食盐定点出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者高档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出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背反前款规定聘请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撤消其食盐定点出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背反本办法的规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了本办法的规定外,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盐加碘工作还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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