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分法施行细则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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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定,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国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分法》。从这个条例中,公民可以清楚的看到自己的哪些行动会遭到行政处分。辩护律师网小编收拾了行政处分法施行细则相
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定,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国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分法》。从这个条例中,公民可以清楚的看到自己的哪些行动会遭到行政处分。辩护律师网小编收拾了行政处分法施行细则相干资料,但愿对于您有所匡助。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分法施行细则全文【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分的设定以及施行,保障以及监督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分的设定以及施行,合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背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动,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 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施行。

  没有法定根据或者者不遵照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分遵循公正、公然的原则。

  设定以及施行行政处分必需以事实为根据,与背法行动的事实、性质、情节 和社会危害程度至关。

  对于背法行动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必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患上作为行政处分的根据。

  第五条 施行行政处分,纠正背法行动,应该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说权、申辩权;对于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背法给予行政处分遭到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因背法遭到行政处分,其背法行动对于别人造成侵害的,应该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背法行动形成犯法,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患上以行政处分接替刑事处分。

  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以及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

  (一)正告;

  (二)罚款;

  (三)没收背法所患上、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者撤消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分。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分。

  法律对于背法行动已经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动、种类以及幅度的规模内规定。

  第十一条 处所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背法行动已经经作出行政处分规定,处所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动、种类以及幅度的规模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订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动、种类以及幅度的规模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订的规章 对于背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动,可以设定正告或者者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拥有行政处分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订的规章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动、种类以及幅度的规模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订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订的规章 对于背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动,可以设定正告或者者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了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患上设定行政处分。

  第三章 行政处分的施行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拥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施行。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抉择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拥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规模内施行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 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拜托相符本法第十九条 规定前提的组织施行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不患上拜托其他组织或者者个人施行行政处分。

  拜托行政机关对于受拜托的组织施行行政处分的行动应该负责监督,并对于该行动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受拜托组织在拜托规模内,以拜托行政机关名义施行行政处分;不患上再拜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施行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受拜托组织必需相符下列前提: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拥有熟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于背法行动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者技术鉴定的,应该有前提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管辖以及合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分由背法行动产生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拥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二十一条 对于管辖产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背法行动形成犯法的,行政机关必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时,应该责令当事人矫正或者者限期矫正背法行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背法行动,不患上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处岁的人有背法行动的,不予行政处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束;已经满十四处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背法行动的,从轻或者者减轻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者不能节制自己行动时有背法行动的,不予行政处分,但应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照管以及医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背法行动的,应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法从轻或者者减轻行政处分:

  (一)主动解除或者者减轻背法行动危害后果的;

  (二)受别人胁迫有背法行动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背法行动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者减轻行政处分的。

  背法行动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背法行动形成犯法,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该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背法行动形成犯法,人民法院判处分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该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背法行动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再也不给予行政处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背法行动产生之日起计算;背法行动有连续或者者继续状况的,从行动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分的抉择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背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动,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背法事实不清的,不患上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抉择以前,应该告诉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以及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沛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应该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该采纳。

  行政机关不患上因当事人申辩而加剧处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背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于公民处以五十元下列、对于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下列罚款或者者正告的行政处分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抉择。当事人应该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行行政处分抉择。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应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分抉择书。行政处分抉择书应该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抉择书应该载明当事人的背法行动、行政处分根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者盖章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抉择,必需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了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行动的,必需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患上少于两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者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者有关人员应该照实回答讯问,并协助调查或者者检查,不患上阻止。讯问或者者检查应该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法子;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者之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留,并应该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抉择,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者有关人员不患上烧毁或者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瓜葛的,应该躲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对于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抉择: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分的背法行动的,依据情节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分抉择;

  (二)背法行动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的,不予行政处分;

  (三)背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患上给予行政处分;

  (四)背法行动已经形成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情节 繁杂或者者重大背法行动给予较重的行政处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抉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应该制作行政处分抉择书。行政处分抉择书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者名称、地址;

  (二)背反法律、法规或者者规章 的事实以及证据;

  (三)行政处分的种类以及根据;

  (四)行政处分的实行方式以及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分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名称以及作出抉择的日期。

  行政处分抉择书必需盖有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第四十条 行政处分抉择书应该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该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抉择书投递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分抉择以前,不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向当事人告诉给予行政处分的事实、理由以及根据,或者者谢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说、申辩,行政处分抉择不能成立;当事人抛却陈说或者者申辩权力的除了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抉择以前,应该告诉当事人有请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该在行政机关告诉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该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办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了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然举办;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厉害瓜葛的,有权申请躲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身参加听证,也能够拜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办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背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以及质证;

  (七)听证应该制作笔录;笔录应该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者盖章 。

  当事人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有异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条 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收场后,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抉择。

  第六章 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分抉择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该在行政处分抉择的期限内,予以实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分抉择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休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了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抉择的行政机关应该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了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患上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行政处分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该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分抉择,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下列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作出罚款抉择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难题,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需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谢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该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该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该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抉择的,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二)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难题,需要延期或者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以及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了依法应该予以烧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需依照国家规定公然拍卖或者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背法所患上或者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需全体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者个人不患上以任何情势截留、私分或者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患上以任何情势向作出行政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该树立健全对于行政处分的监督轨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行政处分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有权申诉或者者检举;行政机关应该当真审查,发现行政处分有过错的,应该主动矫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有关部门责令矫正,可以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分根据的;

  (二)擅自扭转行政处分种类、幅度的;

  (三)背反法定的行政处分程序的;

  (四)背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拜托处分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进行处分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谢绝处分,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有关部门对于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烧毁,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背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背反本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有关部门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背法所患上或者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 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者收受别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 轻微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于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予以赔偿,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背法履行检查措施或者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者财产造成侵害、给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予以赔偿,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 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攫取本单位私利,对于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分接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徇私舞弊、袒护纵容背法行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于应该予以禁止以及处分的背法行动不予禁止、处分,导致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遭遇侵害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 严重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抉择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订具体施行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法公布前制订的法规以及规章 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与本法不相符的,应该自本法公布之日起,按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终了。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于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袒护不使他受追诉,或者者故意倒置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情节 尤其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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