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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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经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经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干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讯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致使其没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撤消或者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应该将用人单位或者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撤消或者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别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该将用人单位以及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判决遗漏了必需共同参加仲裁确当事人的,应该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确当事人应该承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产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按劳务瓜葛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春秋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和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产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按劳动瓜葛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意加班费的,应该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消除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干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定,不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者乘人之危情景的,应该认定有效。

  前款协定存在重大误会或者者显失公平情景,当事人要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处书已经经产生法律效率,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承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抉择或者仲裁判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以下事由的除了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投递或者投递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者拜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判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该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者其他已经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者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根据调处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者赔偿金,如果仲裁判决触及数项,每一项肯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该依照结局判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判决同时包括结局判决事项以及非结局判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依照非结局判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根据调处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根据调处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承受理的,应该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判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调处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判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者撤销仲裁判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调处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相符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告诉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调处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根据调处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结局判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中断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结局判决申请或者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恢复执行。仲裁判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判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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