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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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 三十 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

  第 三十 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应用职业便利施行犯法,或者者施行违抗职业请求的特定义务的犯法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犯法情况以及预防再犯法的需要,制止其自刑罚执行终了之日或者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干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制止从事相干职业的人背反人民法院按照前款规定作出的抉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其从事相干职业另有制止或者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法,二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之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法,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于故意犯法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成:“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于不能全体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什么时候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该随时追缴。

  “因为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等缘由缴纳确切有难题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者罢黜。”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管制,或者者拘役以及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终了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成:“组织、领导恐怖流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踊跃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可以并处分金。

  “犯前款罪并施行杀人、爆炸、绑架等犯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成:“资助恐怖流动组织、施行恐怖流动的个人的,或者者资助恐怖流动培训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流动组织、施行恐怖流动或者者恐怖流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添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一)为施行恐怖流动筹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流动培训或者者踊跃参加恐怖流动培训的;

  “(三)为施行恐怖流动与境外恐怖流动组织或者者人员联系的;

  “(四)为施行恐怖流动进行策动或者者其他筹备的。“有前款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披发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者其他物品,或者者通过讲解、发布信息等方式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者煽动施行恐怖流动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应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大众损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轨制施行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别人在公共场所穿戴、佩戴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衣饰、标志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分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拘役,并处分金:

  “(一)追赶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背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动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有前两款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成:“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者捏造的货泉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情节尤其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成:“捏造货泉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一)捏造货泉团体的重要份子;

  “(二)捏造货泉数额尤其巨大的;

  “(三)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成:“以暴力、胁迫或者者其他法子强制猥亵别人或者者侮辱主妇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

  “聚众或者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成:“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成:“拉拢被拐卖的主妇、儿童,对于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动,不阻碍对于其进行拯救的,可以从轻处分;依照被买主妇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栖身地的,可以从轻或者者减轻处分。”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添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施行第一款规定的行动,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知,但提供证据确有难题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成:“背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别人出售或者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背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实行职责或者者提供服务进程中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者提供给别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盗取或者者以其他法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款的规定处分。”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成:“第一款罪,告知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知,或者者因遭到强制、恐吓没法告知的除了外。”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得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有第一款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者屡次抢夺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添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攻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成:“捏造、变造、买卖或者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捏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的印章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并处分金。

  “捏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按照国家规定应该提供身份证明的流动中,使用捏造、变造的或者者盗用别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有前款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成:“非法出产、销售专用特务器材或者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做弊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为别人施行前款犯法提供做弊器材或者者其他匡助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为施行考试做弊行动,向别人非法出售或者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接替别人或者者让别人接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添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款的规定处分。”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添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实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用矫正措施而拒不矫正,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一)导致背法信息大量传布的;

  “(二)导致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导致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有前两款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添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应用信息网络施行以下行动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一)设立用于施行欺骗、传授犯法法子、制作或者者销售犯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背法犯法流动的网站、通信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者销售毒品、枪枝、淫秽物品等犯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者其他背法犯法信息的;

  “(三)为施行欺骗等背法犯法流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有前两款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别人应用信息网络施行犯法,为其犯法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撑,或者者提供广告推行、支付结算等匡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有前两款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成:“背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工作、出产、营业以及教学、科研、医疗没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于重要份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对于其他踊跃参加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

  增添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屡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分后仍不矫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

  “屡次组织、资助别人非法会萃,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者其他媒体上传布,或者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者其他媒体上传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

  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成:“组织、应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者应用迷信损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施行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组织、应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者应用迷信蒙骗别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主妇、欺骗财物等犯法行动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三十四、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修改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伪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者严重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有第一款行动,非法占有别人财产或者者逃避合法债务,又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分。

  “司法工作人员应用职权,与别人共同施行前三款行动的,从重处分;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分。”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解人、诉讼代理人或者者其他诉讼介入人,泄漏依法不公然审理的案件中不应该公然的信息,造成信息公然传布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有前款行动,泄漏国家秘密的,按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公然表露、报导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分”。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成:“有以下扰乱法庭秩序情景之一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者诉讼介入人的;

  “(三)侮辱、诬蔑、要挟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者诉讼介入人,不听法庭禁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动,情节严重的。”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成:“明知别人有特务犯法或者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法行动,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搜集有关证据时,谢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成:“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罚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成:“背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分金;为参加恐怖流动组织、接受恐怖流动培训或者者施行恐怖流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九)(3 全文完)播发时间:2015-08-3001:14:00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成:“背反国家规定,非法出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者管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明知别人制造毒品而为其出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成:“组织、逼迫别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组织、逼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法行动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别人卖淫行动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四十三、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成:“对于犯贪污罪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数额尤其巨大,并使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遭遇尤其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屡次贪污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照实供述自己罪恶、热诚悔罪、踊跃退赃,防止、减少侵害结果的产生,有第一项规定情景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者罢黜处分;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景的,可以从轻处分。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据犯法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抉择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患上减刑、假释。”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成:“对于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者使国家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或者者使国家利益遭遇尤其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动的,可以从轻或者者减轻处分。其中,犯法较轻的,对于侦破重大案件起症结作用的,或者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者罢黜处分。”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瓜葛亲密的人,或者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者其近亲属和其他与其瓜葛亲密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者使国家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尤其严重的,或者者使国家利益遭遇尤其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以财物的,或者者在经济来往中,背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

  四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成:“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者背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因行贿获得的背法所患上归个人所有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五十、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修改成:“以暴力、要挟法子,阻碍指挥人员或者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分。”

  五十一、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修改成:“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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