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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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修订【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修订【全文】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2021年7月30日河

  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的抉择》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以及保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流动,保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建优良的糊口以及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同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进社会融洽不乱,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流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装备以及相干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依照合同商定或者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装备以及相干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保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以及相干秩序的流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誉,坚持依法依规、公然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以党建为引领,施展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战役碉堡作用,树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调和运行机制,充沛调动居民介入踊跃性,构成社区治理协力。

  第五条 提倡绿色物业管理,激励采取新技术、新法子推进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增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该逐渐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介入公共事务、展开协商流动、组织邻里互助,履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激励以及支撑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以及社会治理体系,制订扶持政策以及鼓励措施,树立物业管理综合调和机制,增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以及文明小区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流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行以下职责:

  (一)对于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点、培训以及监督管理;

  (三)对于物业招投标流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于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流动进行指点以及监督;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树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流动相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点、调和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者业主代表大会(下列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实行职责,调处物业管理中的纠纷,调和以及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调和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瓜葛。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干工作。

  第九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答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依法采用的各项应急措施,指点物业服务企业展开相应级别的应答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服从政府统一指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展开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应急措施,不患上擅离职守。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突发事件应答期间的流动给予物质以及资金支撑。

  业主委员会或者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该依法落实政府的各项应急措施,踊跃展开自救。

  第十条 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应该在主管部门的指点以及监督下,实行联系、调和以及服务职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益于施行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斟酌计划前提、土地使用权属规模、建筑物范围、共用设施装备、自然界线、社区建设等因素肯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装备以及相干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该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该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昭示。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张见后予以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剂的,应该征患上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成。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本钱,产权属全部业主共有,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买卖、典质,未经业主大会赞成,不患上扭转用处。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支配,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新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该依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必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相符以下请求:

  (一)两万平方米下列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份,依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份,依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份,依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二)应该相对于集中,具备通水、通电、通讯、采光、透风等基本使用功能以及办公前提,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第十四条 城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时,应该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以及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该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座落以及建筑面积,不患上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可销售规模。

  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装备及其安装,应该相符国家技术标准以及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该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专业经营单位应该参加。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专业经营单位有权谢绝接管专业经营设施装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装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该接管。

  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者入户端口之外设施装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相干费用依法计入本钱。

  第十六条 在老旧小区改造进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计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于设施改造事项给予支撑。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装备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节制的老旧住宅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专业经营单位应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措施逐渐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装备的专有部份分户计量、分户节制。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装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请求改造后,专业经营单位应该接管。其移交、运行等事项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相符以下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流动中享有业主权力、承当业主义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者人民政府征收抉择等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二)因继承或者者受遗赠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履行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动已经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份的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已经经到达交付使用前提,尚未出售或者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份,建设单位为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拜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力、实行业主义务,拜托应该以书面情势提交。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流动中,享有以下权力:

  (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订以及修改业主公约或者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以及相干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介入抉择权以及监督权;

  (五)向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

  (六)请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休止侵害共同利益的行动;

  (七)介入共同抉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专项维修资金(下列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以及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流动中,实行以下义务:

  (一)遵照业主公约或者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照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装备的使用、公共秩序以及环境卫生保护等方面的规章轨制;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抉择以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抉择;

  (四)依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照国家以及省有关房屋装潢装修的规定;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患上以抛却权力为由不实行业主义务。

  第二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业主组成。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实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

  相符以下前提之一的,应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业主已经入住户数的比例到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消除合同或者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天的。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到达成立业主大会前提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建筑计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装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相符成立业主大会前提的,建设单位或者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准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准备组,并自准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准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发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张见后肯定。准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发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该配合。

  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准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当;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准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当;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准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当。

  第二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准备组实行以下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所具有的专有部份面积;

  (二)肯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情势以及内容;

  (三)拟定业主公约或者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发生办法,肯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行法;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该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情势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实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以及修改业主公约或者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订以及修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选举、免职或者者改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肯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以及解职物业服务企业;

  (五)肯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听取以及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讲演、收支预算决算讲演;

  (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扭转共有部份的用处或者者应用共有部份从事经营流动;

  (十一)抉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以及使用,抉择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二)扭转或者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量的抉择;

  (十三)抉择有关业主共有以及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共同抉择事项,应该由专有部份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介入表决。抉择前款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该经介入表决专有部份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介入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赞成。抉择前款其他事项,应该经介入表决专有部份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介入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成。

  第二十五条 业主公约或者者管理规约应该宏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患上背反法律、法规,不患上违抗公序良俗,不患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该对于有关物业的使用、保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该实行的义务,背反公约或者者规约应该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议以及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按期会议应该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派员列席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招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该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份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介入,方为有效。

  在知足实名投票的前提下,倡导采取信息化技术手腕改良业主大会表决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逐渐树立业主决策信息平台,供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大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发生,对于其负责,受其监督,其成员应该相符以下前提: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踊跃实行业主义务;

  (二)拥有完整民事行动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合理正直,诚实取信,廉正自律;

  (四)拥有必定的组织能力以及履职时间;

  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该依据工作情况给予适量补贴。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每一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肯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前提、提名进行审查。

  相符前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该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作出的抉择必需经全部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赞成。业主委员会作出抉择后,应该自作出抉择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自选举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以及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抉择以及决议,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招集业主大会会议,按期向业主大会讲演工作;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以及建议,监督以及支撑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照业主公约或者者管理规约;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组织以及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以及使用;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以及公益宣扬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与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或者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抉择是不是免职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一)不实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以及业主义务的;

  (二)应用职务谋取私利的;

  (三)应用职务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

  (四)应该免职的其他情景。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再也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实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情势向业主大会或者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景。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讲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该自换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部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督促移交。必要时,公安机关依法协助。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该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物品以及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实行业主大会赋与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除了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管理区域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当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

  (一)未到达成立业主大会前提的;

  (二)到达成立业主大会前提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成立的;

  (三)未能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或者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或者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该组织业主共同抉择物业管理事项,推进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发生之日起自行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从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该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患上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者者举荐的基础上肯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办法,由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九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该拥有独立的法人资历,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力: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于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禁止侵害物业或者者阴碍物业管理的行动;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的其他权力。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者提供无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承当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树立以及完美物业服务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

  (四)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五)按期对于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进行巡视、养护、维修;

  (六)发现背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者管理规约的行动,及时禁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讲演;

  (七)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未经业主大会赞成,物业服务企业不患上擅自应用或者者擅自允许别人应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进行广告、宣扬、经营等流动,擅自设置或者者擅自允许别人设置营业摊点。

  物业服务企业不患上泄漏业主信息,不患上对于业主进行骚扰、威吓、打击报复或者者采用暴力行动。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络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三)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装备日常维修颐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络方式及保护颐养情况;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经营所患上收益以及支出情况;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患上收益以及支出情况;

  (六)其他应该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回覆。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商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等相干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产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用应急措施的同时,应该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讲演,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者实行合同义务不相符商定,致使业主人身、财产遭到侵害的,应该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国家以及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优惠政策。住宅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运行、保护、保洁、绿化等物业公共服务进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依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了外。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该依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内容,并将临时管理规约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建设单位应该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内容纳入商品房销售信息,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八条 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与建设单位依照国家相干规定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共同对于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进行检查验收。

  物业承接查验应该约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代表参加,可以聘用相干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全、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施行承接查验的物业,应该具备下列前提: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获得城乡计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者准予使用文件,并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讯、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装备按计划设计请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经安装经强制检定合格并运行正常的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经按计划设计请求建成;

  (四)道路、车位、绿地、泊车棚、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依照计划设计请求建成;

  (五)电梯、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装备获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分期建设的,已经建成区域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相符安全请求的隔离设施;

  (七)物业使用、保护以及管理的相干技术资料完全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部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树立档案,妥善保管,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及时将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终了。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规模,承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将不相符交付前提的物业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缺点给业主造成侵害的,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者承接不相符交付前提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缺点给业主造成侵害的,应该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拜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保修服务的,拜托事项由双方商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循质价符合、公平公然、公道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患上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该维持相对于不乱。确需调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赞成;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由专有部份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介入表决,并经介入表决专有部份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介入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成。

  第五十三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激励业主大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应该对于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收费方式、双方的权力义务、物业管理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合同期限、背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商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事项可以包含下列内容: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保护以及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装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保护以及管理;环境卫生、美化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保护;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物业维修、更新、改造以及养护的账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双方商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抉择续聘或者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倡业主大会采取招投标方式续聘或者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抉择再也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告诉业主或者者业主委员会,然而合同对于通知期限另有商定的除了外,同时讲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者续聘抉择,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原合同商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然而服务期限为不按期。当事人可以随时消除不按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该提早六十日书面告诉另外一方当事人,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抉择解职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依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商定的时间撤出物业管理区域。被解职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定的撤出时间内,应该保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业主大会抉择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者自行管理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该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者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以下交接义务:

  (一)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等共用部份、共用设施装备;

  (二)移交物业承接查验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构成的物业以及设施装备使用、保护、颐养、检修等技术资料,运行、保护、颐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以及预支、代付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业主对于小区物业施行自行管理的,应该对于以下事项作出抉择: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以及期限;

  (三)聘用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有特定请求的电梯等特种装备,应该拜托专业性机构进行维修以及养护。

  施行自行管理的小区,应该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点监督。

  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靠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自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该依照终究用户使用的计量用具显示的量值向终究用户收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拜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但应该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不患上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患上因部份终究用户未实行交费义务休止已经交费用户以及共用部位的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以及保护

  第五十九条 物业的使用以及保护应该遵照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维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人防管理等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者管理规约的规定,不患上侵害公共利益以及别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制止以下行动:

  (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强占、破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

  (三)擅自占用、发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背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损坏或者者擅自扭转房屋外观;

  (五)背反安全管理规定寄存易燃、易爆、剧毒、侵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七)高空抛物、随便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寄存电动自行车或者者为其充电;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资,露天烧烤、露天燃烧杂物;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者影响邻居采光透风;

  (十一)强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以及绿化设施;

  (十二)占用、拥塞、封锁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破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四)擅自扭转房屋用处,将住宅变成非住宅,从事餐饮、出产加工、歌舞文娱等经营流动;

  (十五)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泊车泊位,背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六)背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别人正常糊口;

  (十七)应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别人正当权益的流动;

  (十八)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或者者管理规约制止的其他行动。

  背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该予以劝阻、禁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该及时处理。劝阻、禁止无效的,应该及时讲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制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以及大型犬,具体品种以及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肯定,并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之外其他犬只,应该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或者者管理规约。携犬出户的,应该束犬链牵引。

  第六十二条 电梯保护颐养单位应该加强电梯日常运行的检查、颐养以及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机能故障或者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该当即采用措施,通知电梯保护颐养单位及时维修,电梯保护颐养单位应该及时抢修。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者到达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前提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及时公示并讲演业主,踊跃调和办理报废事宜。

  第六十三条 激励老旧小区业主为知足日常糊口需要加装电梯。加装电梯由老旧小区主管单位或者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需经单元(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赞成。相干业主应该配合,不患上阻拦。计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疆土资源、质监、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应该支撑。

  第六十四条 城乡计划主管部门应该将计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附件中予以注明,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

  建设单位应该将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在显著位置公示,依照配置比例通过出租、出售、附赠方式商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该将计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昭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商定。采取出售、出租方式处置计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该向物业买受人昭示,商定出售价格、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

  建设单位不患上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计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之外的其别人。业主请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计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患上以只售不租为由谢绝出租。

  在首先知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以及承租需要后还有过剩计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患上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患上占用、拥塞、封锁疏散通道、公共出入口等,不患上影响其他车辆以及行人的正常通行。

  应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场地划定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位划定、分配方式、服务费、收益分配方式等,在业主大会成立前,需由专有部份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介入表决,并经介入表决专有部份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介入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成;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请求抉择。

  第六十七条 应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发生的收入,在扣除了公道本钱以后,属于全部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够依照业主大会的抉择使用。

  第六十八条 业主或者者物业使用人应该在住宅装潢装修工程动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潢装修管理服务协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将装潢装修的制止行动以及注意事项告诉业主或者者物业使用人。

  已经经办理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向业主或者者物业使用人强行推销装潢装修材料,不患上限制或者者阻止装潢装修材料进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对于房屋装潢装修情况进行现场巡视,业主、物业使用人、装潢装修施工人员应该予以配合。

  因住宅内装潢装修流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拥塞、渗入水、停水停电、物品破坏、外立面破坏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该负责修复以及赔偿。

  第六十九条 业主应该依照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该核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以及改造,不患上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利便快捷、公然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依法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公道使用。

  第七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抉择,可以依据维修规模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能够采用异议表决,即持不赞成见的业主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下列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下列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履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监督轨制。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依据业主大会抉择,选择自行管理或者者代行管理。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该在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该依照相干规定和业主大会的抉择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所有权产生转移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物业买受人。

  第七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别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该及时维涵养护,有关业主应该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实行维涵养护义务的,经相干业主赞成,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涵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当。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维修、更新以及改造时,相干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该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呈现以下紧迫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当即组织应急维修:

  (一)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装备故障破坏,没法正常使用的;

  (二)屋面、外墙渗漏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拥塞、爆裂等造胜利能障碍的;

  (五)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的;

  (六)其他紧迫情况。

  呈现前款情景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该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费用应该向业主公示。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电缆、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专业经营设施装备产生故障或者者破坏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及时讲演。专业经营单位应该及时维修、养护、更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订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以及从业人员信誉标准,树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以及信誉平台,公然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以及信誉信息,并会同相干部门及有关单位对于失信物业服务市场主体施行联合惩戒。

  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誉信息采集以及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潢装修流动;

  (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计划,负责对于背法建筑的认定;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背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流动;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背规收费流动;

  (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等流动;

  (七)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装备安全以及计量监管;

  (八)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以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动;

  (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于人防工程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已经经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对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调剂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树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轨制。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招集,物业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参加。联席会议调和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首要问题。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计划、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该树立背法行动投诉登记轨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络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背法行动。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对于背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动,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该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展开执法工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提供便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抉择,背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者业主大会抉择,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侵害的,由签字赞成该抉择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当民事责任;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干责任。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于业主或者者物业使用人施行人身、财产侵害等行动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对于背反治安管理的行动,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予以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背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管或者者拒不实行承当运行、维修以及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罚款。

  第八十四条 背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提供准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下列罚款。

  第八十五条 背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应用或者者擅自允许别人应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装备设施进行广告、宣扬以及经营等流动,擅自设置或者者擅自允许别人设置营业摊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给予正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

  背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泄漏业主信息或者者对于业主进行骚扰、威吓、打击报复或者者采用暴力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处分。

  第八十六条 背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罚款。

  第八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照商定时间提早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背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规定时间届满第二天起对于其处以逐日一万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背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造成别人损失,应该依法赔偿。

  背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强占、破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恢复原状,并对于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对于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下列罚款。

  背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背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撤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罚款;逾期未撤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撤除。

  背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其他制止行动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相干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九条 背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以及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者拥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

  背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拥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情节恶劣或者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别人的,养犬人应该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背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机能故障或者者其他安全隐患,未当即采用措施,导致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电梯保护颐养单位接到通知后,未及时抢修致使电梯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电梯到达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前提,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公示并讲演业主,未踊跃调和办理报废事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装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即矫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因电梯事故给别人造成人身、财产侵害的,应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背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之外的其别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矫正的,没收背法所患上,每一背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建设单位对于业主请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背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者将过剩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逾期不矫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

  第九十二条 背反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情势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城乡计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监督检查、审核对验职责的;

  (二)发现背法行动或者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动。

  第九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招集或者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准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发现背法行动或者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截留、挪用、强占或者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意:

  (一)终究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终究分户业主或者者实际使用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以及实际使用物业的其别人。

  (三)专有部份,是指在构造上以及应用上拥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罚的物业部位。

  (四)专业经营设施装备,是指终究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者终究用户入户端口之外的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系统等设施装备及相干管线以及计量装置。

  (五)物业的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等。

  (六)物业的共用设施装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有共用的电梯、照明设施、电力装备安全外护栏、天线、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沟渠、池、井、消防设施、电子监控设施、避雷装置、区域围护、道路、绿地、非经营性泊车场(库)、自行车棚、公益性体裁设施、共用设施装备用房等。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专有部份面积以及建筑物总面积,依照以下法子认定:

  (一)专有部份面积依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依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依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依照前项的统计总以及计算。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业主人数以及总人数,依照以下法子认定:

  (一)业主人数依照专有部份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份依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以及虽已经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份,和同一买受人具有一个以上专有部份的,依照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依照前项的统计总以及计算。

  第九十八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点细则、前期物业招投标轨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规范等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订并公布。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依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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