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监狱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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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2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监狱法修订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

  2022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监狱法修订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修订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监狱法>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狱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二节 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以及安放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戒

  第三节 戒具以及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讯、会面

  第五节 糊口、卫生

  第六节 赏罚

  第七节 对于罪犯服刑期间犯法的处理

  第五章 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以及改造罪犯,预防以及减少犯法,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按照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于罪犯履行惩罚以及改造相结合、教育以及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遵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于罪犯应该依法监管,依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出产劳动,对于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于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流动,受法律维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狱执行刑罚的流动是不是合法,依法履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以及辩解、申诉、控告、检举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者限制的权力不受侵略。

  罪犯必需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糊口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须的出产设施以及出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监狱的财产,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强占、损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依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以及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该严格遵照宪法以及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正。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患上有以下行动:

  (一)索要、收受、强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者纵容别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应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背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别人行使;

  (九)其他背法行动。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动,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形成犯法的,应该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该将执行通知书、裁决书投递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裁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下列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投递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患上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者记载有误的,作诞生效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该及时补充齐全或者者作出更正;对于其中可能致使过错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相符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该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该对于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于拥有暂予监外执行情景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该严格检查其人身以及所携带的物品。非糊口必须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者征患上罪犯赞成退回其家眷,犯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患上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该通知罪犯家眷。通知书应该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于生效的裁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者人民法院应该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该及时处理或者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者人民检察院应该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该及时转递,不患上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进程中,依据罪犯的申诉,认为裁决可能有过错的,应该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者人民法院应该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相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前提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该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抉择通知公安机关以及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于罪犯合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该当即对于该抉择进行从新核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履行社区改正,由社区改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该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改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拥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该收监的情景的,社区改正机构应该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撒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改正机构应该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者立功表现的,依据监狱考查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该减刑:

  (一)阻挠别人重大犯法流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法流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出产、糊口中舍己为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难或者者排除了重大事故中,有凸起表现的;

  (六)对于国家以及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该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繁杂或者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该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相符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前提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该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档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相符法律规定的假释前提的,由监狱依据考查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该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繁杂或者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该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该定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履行社区改正,由社区改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背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动,尚未形成新的犯法的,社区改正机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该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相符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前提的罪犯,不患上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从新审理。

  第五节 释放以及安放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该定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匡助其安放糊口。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法定供养人、扶养人以及基本糊口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援。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力。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于成年男犯、女犯以及未成年犯履行分开关押以及管理,对于未成年犯以及女犯的改造,应该照应其生理、心理特色。

  监狱依据罪犯的犯法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于罪犯履行分别关押,采用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收理。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该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该当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亲密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依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予,任何人不患上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功课区周围的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应该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以及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动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动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动需要采用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景消失后,应该休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以下情景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禁止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动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者损坏,危及别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讲演情况。

  第四节 通讯、会面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别人通讯,然而往来信件应该经由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规定,可以会面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以及钱款,应该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糊口、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糊口标准按什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于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糊口习气,应该予以照应。

  第五十三条 罪犯栖身的监舍应该牢靠、透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该设立医疗机构以及糊口、卫生设施,树立罪犯糊口、卫生轨制。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规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该当即通知罪犯家眷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从新对于死亡缘由作出鉴定。罪犯家眷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当即检修,对于死亡缘由作出鉴定。

  第六节 赏罚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该树立罪犯的日常考查轨制,考查的结果作为对于罪犯奖励以及处分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资奖励或者者记功:

  (一)遵照监规纪律,努力学习,踊跃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挠背法犯法流动的;

  (三)逾额完成出产任务的;

  (四)节俭原材料或者者爱惜公物,有成就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者传授出产技术,有必定成效的;

  (六)在避免或者者解除灾难事故中作出必定贡献的;

  (七)对于国家以及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景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向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依据情况准其离监投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以下损坏监管秩序情景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正告、记过或者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盗、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腕逃避劳动的;

  (七)在出产劳动中故意背反操作规程,或者者成心破坏出产工具的;

  (八)有背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动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于罪犯履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动,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于罪犯服刑期间犯法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法的,依法从重处分。

  第六十条 对于罪犯在监狱内犯法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察。侦察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履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用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法子。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该对于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程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该依据不同情况,对于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以及低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该依据监狱出产以及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于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查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激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应该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计划。监狱应该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该组织罪犯展开适量的体育流动以及文化文娱流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集团、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罪犯的亲属,应该协助监狱做好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需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依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公道组织劳动,使其改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气,学会出产技巧,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前提。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于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开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出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剂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以及休息日休息的权力。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应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维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 对于未成年犯应该在未成年犯管束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于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该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该相符未成年人的特色,以学习文化以及出产技巧为主。

  监狱应该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前提。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束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于未成年犯的管理以及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合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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