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最新修正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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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2010年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条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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