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新版
大气污染防治法最新版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依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野生动物维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以及限期达标计划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以及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以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以及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家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增进经济社会可延续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该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计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以及布局,调剂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该加强对于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广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施行协同节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于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订计划,采用措施,节制或者者逐渐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到达规定标准并逐渐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考查办法,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处所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施行考查。考查结果应该向社会公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施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施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钻研,展开对于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行先进合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以及设备,增进科技成果转化,施展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持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应该采用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大气污染,对于所酿成的侵害依法承当责任。
公民应该增强大气环境维护意识,采用低碳、节约的糊口方式,自觉实行大气环境维护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以及限期达标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该以保障公家健康以及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公道。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经济、技术前提为根据。
第十条 制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以及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家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家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该按期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于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订燃煤、石油焦、生物资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和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该明确大气环境维护请求。
制订燃油质量标准,应该相符国家大气污染物节制请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挪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互相衔接,同步施行。
前款所称非道路挪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念头的挪动机械以及可运输工业装备。
第十四条 未到达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该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采用措施,依照国务院或者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到达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应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以及公家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应该向社会公然。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应该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一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其常务委员会讲演环境状态以及环境维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该讲演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然。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应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请求以及经济、技术前提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建设对于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该相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照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请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出产运营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该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以及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制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者捏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迫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履行总量节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目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依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节制目标,节制或者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肯定总量节制目标以及分解总量节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于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履行总量节制。
国家逐渐推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于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指标或者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该向社会公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大气环境质量以及大气污染源的监测以及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以及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展开大气环境质量以及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态信息。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以及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展开大气环境质量以及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监测规范,对于其排放的工业废气以及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该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装备联网,保证监测装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然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前提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指标的请求和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肯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该对于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备传输数据异样,应该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制止强占、损毁或者者擅自挪动、扭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于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装备以及产品履行淘汰轨制。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肯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装备以及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出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者使用者应该在规按期限内休止出产、进口、销售或者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装备以及产品。工艺的采取者应该在规按期限内休止采取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装备以及产品,不患上转让给别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树立以及完美大气污染侵害评估轨制。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以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维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于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该照实反应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施行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为被检查者守旧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背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者被藏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维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于有关设施、装备、物品采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维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利便公家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维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该及时处理并对于举报人的相干信息予以保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该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然,并对于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患上以消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者其他方式对于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以及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调剂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的出产以及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行煤炭清洁高效应用,逐渐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出产、使用、转化进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广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以及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该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到达规定标准;已经建成的煤矿除了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者依据已经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请求不需要洗选的之外,应该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制止开采含放射性以及砷等有毒有害物资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用有益于煤炭清洁高效应用的经济、技术政策以及措施,激励以及支撑洁净煤技术的开发以及推行。
国家激励煤矿企业等采取公道、可行的技术措施,对于煤层气进行开采应用,对于煤矸石进行综合应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应用的,煤层气排放应该相符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制止进口、销售以及燃用不相符质量标准的煤炭,激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寄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该采用防燃措施,避免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制止销售不相符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激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以及洁净型煤,推行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该依照燃油质量标准出产燃油。
制止进口、销售以及燃用不相符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依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请求,逐渐扩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肯定。
在禁燃区内,制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制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该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该兼顾计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动热电联产以及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笼盖地区,制止新建、扩建扩散燃煤供热锅炉;已经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该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撤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锅炉出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环节执行环境维护标准或者者请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相符环境维护标准或者者请求的,不患上出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以及其他燃煤单位应该采取清洁出产工艺,配套建设除了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者采用技术改造等其他节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激励燃煤单位采取先进的除了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节制的技术以及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该优先支配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出产进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以及氮氧化物的,应该采取清洁出产工艺,配套建设除了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者采用技术改造等其他节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出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以及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该相符质量标准或者者请求。
国家激励出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 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以及服务流动,应该在密闭空间或者者装备中进行,并依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没法密闭的,应该采用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该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树立台账,记录出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留期限不患上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和其他出产以及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该采用措施对于管道、装备进行日常保护、维修,减少物料泄露,对于泄露的物料应该及时搜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以及油罐车、气罐车等,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维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该加强精细化管理,采用集中搜集处理等措施,严格节制粉尘和蔼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出产企业应该采用密闭、围挡、遮盖、打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发生的粉尘和蔼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 工业出产、垃圾填埋或者者其他流动发生的可燃性气体应该回收应用,不具备回收应用前提的,应该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应用装置不能正常功课的,应该及时修复或者者更新。在回收应用装置不能正常功课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该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沛焚烧或者者采用其他节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讲演,依照请求限期修复或者者更新。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国家提倡低碳、环保出行,依据城市计划公道节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鼎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用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行利用节能环保型以及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挪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挪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损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提具备的地区,提早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以及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挪动机械不患上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制止出产、进口或者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挪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挪动机械出产企业应该对于新出产的机动车以及非道路挪动机械进行排放检修。经检修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修信息应该向社会公然。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于新出产、销售机动车以及非道路挪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态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该依照国家或者者处所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修机构按期对于其进行排放检修。经检修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修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患上核发安全技术检修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于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态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腕对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态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修机构应该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修装备,依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对于机动车进行排放检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修数据实时同享。机动车排放检修机构及其负责人对于检修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于机动车排放检修机构的排放检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出产、进口企业应该向社会公布其出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修信息、污染节制技术信息以及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该依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请求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于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到达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制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改换机动车污染节制装置等搞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修。制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制止损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于非道路挪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态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患上使用。
第五十七条 国家提倡环保驾驶,激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泊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念头,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树立机动车以及非道路挪动机械环境维护召回轨制。
出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挪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出产缺点或者者不相符规定的环境维护耐久性请求的,应该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挪动机械未安装污染节制装置或者者污染节制装置不相符请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该加装或者者改换相符请求的污染节制装置。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该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者采取污染节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相符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该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烧毁等处理。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挪动机械提早报废。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大气环境质量状态,划定并公布制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挪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 船舶检修机构对于船舶发念头及有关装备进行排放检修。经检修相符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六十三条 内河以及江海直达船舶应该使用相符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该使用相符大气污染物节制请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码头应该计划、设计以及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经建成的码头应该逐渐施行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该优先使用岸电。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节制区,进入排放节制区的船舶应该相符船舶相干排放请求。
第六十五条 制止出产、进口、销售不相符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挪动机械用燃料;制止向汽车以及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和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制止向非道路挪动机械、内河以及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以及重油。
第六十六条 发念头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以及润滑油添加剂和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资含量以及其他大气环境维护指标,应该相符有关标准的请求,不患上侵害机动车船污染节制装置效果以及耐久性,不患上增添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条 国家踊跃推动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激励在设计、出产、使用进程中采用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应该相符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念头排出物请求。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建设施工以及运输的管理,维持道路清洁,节制料堆以及渣土堆放,扩展绿地、水面、湿地以及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疆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该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肯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该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该制订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施行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和建筑物撤除等施工单位,应该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用笼盖、分段功课、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刷地面以及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该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该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该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动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该对于袒露地面进行笼盖;超过三个月的,应该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者遮盖。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该采用密闭或者者其他措施避免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依照规定线路行驶。
装卸物料应该采用密闭或者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该加强道路、广场、泊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打扫保洁管理,推广清洁动力机械化打扫等低尘功课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和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袒露地面和其他城镇袒露地面,有关部门应该依照计划组织施行绿化或者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 储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应该密闭;不能密闭的,应该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用有效笼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以及消纳场应该施行分区功课,并采用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 农业以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推进转变农业出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于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撑力度,加强对于农业出产经营流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节制。
第七十四条 农业出产经营者应该改良施肥方式,科学公道施用化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制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于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该及时对于污水、畜禽粪便以及尸体等进行搜集、储存、清运以及无害化处理,避免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该激励以及支撑采取先进合用技术,对于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应用,加大对于秸秆还田、搜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树立秸秆搜集、储存、运输以及综合应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展开秸秆搜集、储存、运输以及综合应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划定区域,制止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发生烟尘污染的物资。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对于公家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履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于排放口以及周边环境进行按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用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和废弃物燃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有益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法子以及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妆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在出产经营流动中发生恶臭气体的,应该科学选址,设置公道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妆置或者者采用其他措施,避免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该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维持正常使用,或者者采用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避免对于左近居民的正常糊口环境造成污染。
制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和商住综合楼内与栖身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发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在当地人民政府制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物或者者为露天烧烤食物提供场地。
第八十二条 制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殊维护的区域内燃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发生有毒有害烟尘以及恶臭气体的物资。
制止出产、销售以及燃放不相符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在城市人民政府制止的时段以及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 国家激励以及提倡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该设置除了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维持正常使用,避免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以及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流动的经营者,应该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者请求设置异味以及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维持正常使用,避免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五条 国家激励、支撑损耗臭氧层物资替换品的出产以及使用,逐渐减少直至休止损耗臭氧层物资的出产以及使用。
国家对于损耗臭氧层物资的出产、使用、进出口履行总量节制以及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 国家树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兼顾调和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态以及大气污染传输分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肯定牵头之处人民政府,按期召开联席会议,依照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请求,展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加强指点、督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大气环境承载力,制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为规划,明确节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兼顾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以及措施,增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状态,进一步提高环境维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请求。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施行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修法子以及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以及发展等计划,应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编制机关应该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发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该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者审批的首要根据。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该履行煤炭的等量或者者减量替换。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组织树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干信息同享机制,应用监测、摹拟和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然。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展开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答
第九十三条 国家树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树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产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该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树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将重污染天气应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可能产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树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产生重污染天气的,应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讲演。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肯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依据情况变化及时调剂。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通过电视、播送、网络、短信等途径告诉公家采用健康防护措施,指点公家出行以及调剂其他相干社会流动。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该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据应急需要可以采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者限产、限制部份机动车行驶、制止燃放烟花爆竹、休止工地土石方功课以及建筑物撤除施工、休止露天烧烤、休止幼儿园以及学校组织的户外流动、组织展开人工影响天气功课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收场后,人民政府应该及时展开应急预案施行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美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 产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相干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突发事件应答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环境维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背反本法规定,以谢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维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搞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维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矫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十九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或者者限制出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者超太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强占、损毁或者者擅自挪动、扭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备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于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以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依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备或者者未依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装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装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然或者者不照实公然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依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出产、进口、销售或者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制止的装备以及产品,采取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制止的工艺,或者者将淘汰的装备以及产品转让给别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依照职责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动形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煤矿未依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背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以及砷等有毒有害物资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原材料、产品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
(一)销售不相符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出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相符质量标准或者者请求的原材料以及产品的;
(三)出产、销售不相符标准的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挪动机械用燃料、发念头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以及润滑油添加剂和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海关责令矫正,没收原材料、产品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形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进口不相符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相符质量标准或者者请求的原材料以及产品的;
(三)进口不相符标准的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挪动机械用燃料、发念头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以及润滑油添加剂和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五条 背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相符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相符标准或者者请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者未依照规定休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笼盖地区新建、扩建扩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者未依照规定撤除已经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撤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背反本法规定,出产、进口、销售或者者使用不相符规定标准或者者请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以及服务流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者装备中进行,未依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者未采用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者未树立、保留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和其他出产以及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用措施对于管道、装备进行日常保护、维修,减少物料泄露或者者对于泄露的物料未及时搜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油罐车、气罐车等,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用集中搜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打扫、洒水等措施,节制、减少粉尘和蔼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出产、垃圾填埋或者者其他流动中发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应用,不具备回收应用前提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应用装置不能正常功课,未及时修复或者者更新的。
第一百零九条 背反本法规定,出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挪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没收烧毁没法到达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挪动机械;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出产主管部门责令休止出产该车型。
背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挪动机械出产企业对于发念头、污染节制装置搞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修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没收烧毁没法到达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挪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出产主管部门责令休止出产该车型。
第一百一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挪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依照职责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没收烧毁没法到达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挪动机械;进口行动形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分。
背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挪动机械不相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该负责修理、改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该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机动车出产、进口企业未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出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修信息或者者污染节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背反本法规定,机动车出产、进口企业未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出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捏造机动车、非道路挪动机械排放检修结果或者者出具虚假排放检修讲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缔其检修资历。
背反本法规定,捏造船舶排放检修结果或者者出具虚假排放检修讲演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分。
背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改换机动车污染节制装置等搞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修或者者损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于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一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背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修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挪动机械,或者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挪动机械未依照规定加装、改换污染节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矫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背反本法规定,在制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挪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挪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背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矫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者未采用笼盖、分段功课、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刷地面以及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背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于暂时不能动工的建设用地的袒露地面进行笼盖,或者者未对于超过三个月不能动工的建设用地的袒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或者者其他措施避免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肯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车辆不患上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矫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发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于不能密闭的易发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者未采用有效笼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用密闭或者者喷淋等方式节制扬尘排放的;
(四)寄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用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以及消纳场未采用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者对于排放口以及周边环境进行按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用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和废弃物燃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有益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法子以及工艺,配备净化妆置的;
(八)未采用措施避免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背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者未采用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肯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背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栖身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发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肯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背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制止的时段以及区域内露天烧烤食物或者者为露天烧烤食物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肯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没收烧烤工具以及背法所患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背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于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者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发生烟尘污染的物资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肯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的罚款。
背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殊维护的区域内,燃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发生有毒有害烟尘以及恶臭气体的物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肯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对于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列的罚款。
背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制止的时段以及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肯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背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以及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流动,未设置异味以及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维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拒不矫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背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休止工地土石方功课或者者建筑物撤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肯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获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下列的罚款。
对于造成一般或者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依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下列计算罚款;对于造成重大或者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依照污染事故酿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下列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背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出产经营者有以下行动之一,遭到罚款处分,被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依法作出处分抉择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矫正之日的第二天起,依照原处分数额按日连续处分:
(一)未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者超太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节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者储存易发生扬尘的物料未采用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对于举报人以消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当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侵害的,应该依法承当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维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搞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洋环境维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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