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动增进条例2021【全文】
徐州市文明行动增进条例2021【全文】
(2020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点提倡以及规范的文明行动
第三章 激励与支撑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以及规范公民行动,晋升公民文明素养以及社会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动增进工作,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动,是指遵照宪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社会主义道德请求,保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进新时期社会文明进步的行动。
第三条 文明行动增进工作应该宏扬有情有义、诚实诚信、开明开放、创业立异的徐州精神,建设整洁环保的糊口环境、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
第四条 文明行动增进工作应该完美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施行、各方分工负责、社会踊跃介入的工作机制,坚持规范、提倡、激励、赏罚并举、重在养成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将文明行动增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以及请求,将文明行动增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点委员会兼顾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动增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点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动增进工作的指点、调和以及督促、检查,并按期对于本条例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以及通报。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该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动增进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该依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动增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依照肯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动增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该加强文明行动宣扬以及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动增进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该踊跃介入文明行动增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家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该在文明行动增进工作中施展榜样作用。
第二章 重点提倡以及规范的文明行动
第九条 提倡以下文明行动:
(一)遵照公共礼仪,言谈举止文明,着装整洁患上体;
(二)适当点餐、取餐,喝酒、劝酒适度,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需要照应的乘客让座;
(四)外出旅行时尊敬当地习俗习气、文化传统以及宗教信仰;
(五)邻里之间团结互助,辑穆共处,保护公共空间秩序,爱惜公共环境;
(六)遵照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取信、办事合理、奉献社会;
(七)建立优良家风,勤俭持家、敬老爱幼,营建同等、辑穆的家庭氛围;
(八)摒弃陈规陋习,抵制攀比之风,节约办理婚丧祭贺事宜;
(九)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实行法定以及商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践行低碳、绿色糊口方式,减少日常糊口废弃物对于环境酿成的危害;
(十一)其他有益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行动。
第十条 公民应该牢固建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保护国家安全、荣誉以及利益,保护国家统一以及民族团结;踊跃介入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流动,尊敬以及爱惜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以及使用国歌。
第十一条 公民应该保护公共秩序,遵照以下行动规范:
(一)遵照经营服务者设置的引导标识,顺次排队;
(二)公道选择场地以及时间展开广场舞、健步走等文娱、健身流动,节制音量,防止干扰别人;
(三)经营流动防止阴碍公共秩序以及公共交通;
(四)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重视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先出落后,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边上下;
(六)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装备时防止外放声音干扰别人;
(七)其他保护公共秩序的行动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该保护公共环境卫生,遵照以下行动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稳定扔垃圾、杂物;
(二)在公共场所指定位置发布信息,不随便涂写、刻划、张贴;
(三)爱惜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讳饰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施行相干检修、隔离医治等措施,照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在非制止抽烟的场所抽烟时公道避开别人;
(七)其他保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动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该保护社区公共文明,遵照以下行动规范:
(一)公道使用共用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不背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爱惜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带、车位等公共设施,稳定拉绳晾晒;
(三)按车位停放车辆,为别人预留空间,不占用或者者拥塞消防通道,不设置地桩、地锁毁坏车位或者者摆放物品圈占车位;
(四)装潢装修时节制噪声、粉尘和施工时间,防止或者者减轻对于别人糊口的干扰;
(五)应用合法、安全的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六)其他保护社区公共文明的行动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该文明糊口,遵照以下行动规范:
(一)婚礼喜庆流动遵照城市市容以及交通管理等规定,制止从事违抗公序良俗,侵略别人人格尊严、权益的行动;
(二)凶事祭奠流动应该保护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卫生安全,制止进行淫秽、色情表演;
(三)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悬挂、堆放物品,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四)遵照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无妨碍别人糊口,不抛弃宠物,养犬出户应该束犬链,及时清算排泄物;
(五)依法定点、分类投放糊口垃圾;
(六)不介入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邪教、非法宗教及其他低俗流动;
(七)不酗酒滋事;
(八)增强国防意识,维护军事设施,关怀、尊敬军人及其家眷,自觉遵照、执行军人及其家眷优待规定;
(九)不患上以侮辱、诬蔑或者者其他方式损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声誉、荣誉,不患上损坏、污损英雄烈士留念设施;
(十)其他文明糊口的行动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该文明出行,遵照以下行动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抢座、霸座,不嬉戏、打闹、拉扯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使用灯光,不加塞抢行,不随便变道、穿插、超车,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以瞬间提速等方式制造噪声;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主动礼让行人,遇有执行紧迫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时主动让行;
(四)步行时在人行道里手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随便横穿道路,不逾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通过路口或者者横穿道路时不阅读、操作电子装备,不嬉戏打闹;
(五)不擅自设置、占用、涂改道路泊车泊位,不在道路双侧擅自设置地桩、接坡等障碍物;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动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该文明游览,遵照以下行动规范:
(一)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流动;
(二)不损坏、毁损文物古迹、景色名胜等游览资源;
(三)爱惜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以及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不攀花折枝;
(四)出境游览自觉保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有损国家形象的行动;
(五)其他文明游览的行动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该文明就医,尊敬医学规律以及医务人员,配合展开诊疗流动,不患上侮辱、谩骂、要挟、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患上在医疗场所寻衅滋事、聚众闹事。
第十八条 公民应该文明上网,不患上编造、发布以及传布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和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患上应用网络扰乱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应该文明经营,遵照以下行动规范:
(一)不患上作虚假或者者惹人误会的宣扬;
(二)不患上价格欺诈;
(三)不患上逼迫交易;
(四)不患上制假,不患上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五)不患上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文娱产品以及服务;
(六)不患上泄漏顾客个人信息;
(七)其他文明经营的行动规范。
第三章 激励与支撑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对于在文明行动增进中做出凸起贡献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激励以及支撑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环保、赈灾等慈善公益流动。
第二十二条 激励以及支撑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流动、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志愿服务保障以及鼓励机制,有关部门以及单位应该搭建志愿服务需求方与提供方对于接平台,为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展开志愿服务流动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及保障,保护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对于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赞助以及糊口保障。
第二十四条 激励以及支撑公民无偿献血、捐募造血干细胞或者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
尊敬、维护捐募人的捐募意愿、捐募行动以及人格尊严,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力。
第二十五条 激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匡助。
激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了颤器等急救装备。
激励具备急救技巧的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施行紧迫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组织应该展开社会化救护培训,晋升公民救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 激励以及支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环卫工人、快递从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匡助的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七条 激励以及支撑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采用播放音视频、张贴标语等方式宣扬介绍文明行动规范。
第二十八条 激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用爱心公园、好人广场、荣誉墙、公益广告栏等场所以及设施,展开公民道德涵养、法治意识、身心健康主题宣扬教育。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以下与文明行动规范以及提倡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应该完好:
(一)公共交通站台、站点配套设施,道路监控系统,信号灯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缘石坡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泊车泊位等设施;
(三)盲道、轮椅坡道、无障碍洗手间、无障碍电梯、无障碍泊车位等设施;
(四)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照明、充电桩等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搜集寄存清运等设施以及指引标识;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舆、栖身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引标识;
(七)广告栏、宣扬栏等公益广告宣扬设施以及文明标识标志;
(八)其他与文明行动规范以及提倡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该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有序、使用正常。
第三十条 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应该成立新时期文明实践中心、所、站。
城乡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机场、车站、政务大厅、病院、景区景点、商业大街等公共场所应该设立志愿服务标准化站点。
机场、车站、政务大厅、病院、景区景点、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该设立母婴室,有前提的应该设置第三洗手间。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文明行动增进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相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树立由各相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介入、协同配合的背法行动信息同享以及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加能人员培训与管理,执法人员应该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第三十三条 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应该依照文明服务规范,公然服务许诺,公示办事流程,履行审批服务内循环,健全完美政务服务评价轨制以及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将文明行动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请求,并做好相应入职培训、岗位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类教育机构应该将文明行动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育师生的文明习气以及文明风气。
第三十六条 承当文明行动增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单位,可以聘用文明行动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动宣扬、教育以及不文明行动禁止、纠正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有权对于不文明行动进行劝阻、禁止、举报、投诉,相干部门应该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报刊、播送、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该加强对于文明行动的宣扬引导,对于先进业绩进行宣扬褒扬。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将文明行动信息以及不文明行动信息录入公共信誉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背反本条例规定的行动,法律、法规已经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采用要挟、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相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动增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者有其他不实行、不正确实行职责行动的,由有权机关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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