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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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版【全文】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版【全文】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依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野生动物维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痊愈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糊口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同等地充沛介入社会糊口,同享社会物资文化成果,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者不正常,全体或者者部份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流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家庭糊口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力。

  残疾人的公民权力以及人格尊严受法律维护。

  制止基于残疾的轻视。制止侮辱、损害残疾人。制止通过群众传布媒介或者者其他方式贬低侵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用辅助法子以及扶持措施,对于残疾人给予尤其扶助,减轻或者者解除残疾影响以及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力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综合调和,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树立不乱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订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领,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领,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年度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调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调和、指点、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亲密联络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用措施,保障残疾人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以及情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以及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共政策,对于触及残疾人权益以及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该听取残疾人以及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以及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建议。

  第七条 全社会应该发扬人性主义精神,理解、尊敬、关切、匡助残疾人,支撑残疾人事业。

  国家激励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以及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应该做好所属规模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别人员,应该依法实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处所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处所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者接受政府拜托,展开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气力,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需对于残疾人实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需实行监护职责,尊敬被监护人的意愿,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该激励以及匡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制止对于残疾人施行家庭暴力,制止虐待、抛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气力。

  残疾人应该遵照法律、法规,实行应尽的义务,遵照公共秩序,尊敬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规划地展开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于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扬、普及母婴保健以及预防残疾的知识,树立健全诞生缺点预防以及初期发现、初期医治机制,针对于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难、环境污染以及其他致残因素,组织以及动员社会气力,采用措施,预防残疾的产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树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轨制,展开残疾人状态的统计调查以及分析。

  第十二条 国家以及社会对于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和其他为保护国家以及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履行尤其保障,给予抚恤以及优待。

  第十三条 对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就的残疾人,对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就的单位以及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十四条 每一年5月的第三个礼拜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 痊愈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痊愈服务的权力。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为残疾人痊愈创造前提,树立以及完美残疾人痊愈服务体系,并分阶段施行重点痊愈项目,匡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者补偿功能,增强其介入社会糊口的能力。

  第十六条 痊愈工作应该从实际动身,将现代痊愈技术与我国传统痊愈技术相结合;以社区痊愈为基础,痊愈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靠;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痊愈内容为重点,优先展开残疾儿童抢救性医治以及痊愈;发展相符痊愈请求的科学技术,激励自主立异,加强痊愈新技术的钻研、开发以及利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痊愈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激励以及扶持社会气力创办残疾人痊愈机构。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组织以及指点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气力,展开社区痊愈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以及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该创造前提,展开痊愈训练流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点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匡助下,应该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以及劳动技巧的训练。

  第十八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依据需要有规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痊愈医学科室,举行残疾人痊愈机构,展开痊愈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点、科学钻研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以及其他有关院校应该有规划地开设痊愈课程,设置相干专业,培育各类痊愈专业人材。

  政府以及社会采用多种情势对于从事痊愈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志愿工作者普及痊愈知识,传授痊愈法子。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组织以及扶持残疾人痊愈器械、辅助用具的研制、出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份,统一计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前提。

  政府、社会、学校应该采用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难题,匡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穷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糊口费等费用津贴;对于接受义务教育之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穷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履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侧重发展职业教育,踊跃展开学前教育,逐渐发展高档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该依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以及需要,依照以下请求施行: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以及职业教育;

  (二)根据残疾种别以及接受能力,采用普通教育方式或者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法子、入学以及在校春秋,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残疾人的数量、散布状态以及残疾种别等因素,公道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激励社会气力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于拥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施行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以及匡助。

  普通小学、低级中等学校,必需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糊口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档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学校,必需招收相符国家规定的录取请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患上因其残疾而谢绝招收;谢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该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该接管能适应其糊口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于残疾儿童施行学前教育。

  低级中等下列特殊教育机构以及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于不拥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施行义务教育。

  高档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以及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于相符前提的残疾人施行高档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该具备合适残疾人学习、痊愈、糊口特色的场所以及设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该对于残疾人展开翦灭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他成人教育,激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规划地举行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育、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者讲解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以及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补助。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组织以及扶持盲文、手语的钻研以及利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以及出版,特殊教育教学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出产以及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兼顾计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前提。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履行集中与扩散相结合的方针,采用优惠政策以及扶持维护措施,通过量渠道、多层次、多种情势,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渐普及、不乱、公道。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以及社会举行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推拿机构以及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支配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履行按比例支配残疾人就业轨制。

  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依照规定的比例支配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量的工种以及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激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支配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激励以及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应该组织以及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以及其他情势的出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于支配残疾人就业到达、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者集中支配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出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质、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罢黜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肯定合适残疾人出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支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出产或者者经营,并依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出产特色肯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平等前提下应该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者服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开发合适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该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于从事各类出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该在出产服务、技术指点、农用物质供应、农副产品购销以及信贷等方面,给予匡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该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行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该组织展开免费的职业指点、职业介绍以及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以及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以及匡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维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以及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略。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糊口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患上轻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该依据残疾职工的特色,提供适量的劳动前提以及劳动维护,并依据实际需要对于劳动场所、劳动装备以及糊口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用措施,保障盲人保健以及医疗推拿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该对于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巧以及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患上以暴力、要挟或者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腕逼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 文化糊口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同等介入文化糊口的权力。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激励、匡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文娱流动,踊跃创造前提,丰厚残疾人精神文化糊口。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文娱流动应该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糊口,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色以及需要,使残疾人广泛介入。

  第四十三条 政府以及社会采用以下措施,丰厚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糊口:

  (一)通过播送、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情势,及时宣扬报导残疾人的工作、糊口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以及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以及出版,依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藏书楼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播送栏目,推动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以及扶持残疾人展开大众性文化、体育、文娱流动,举行特殊艺术演出以及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竞赛以及交换;

  (五)文化、体育、文娱以及其他公共流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利便以及照应。有规划地创办残疾人流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 政府以及社会激励、匡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以及其他有利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 政府以及社会增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互相理解以及交换,宣扬残疾人事业以及扶助残疾人的业绩,宏扬残疾人发奋图强的精神,提倡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力。

  政府以及社会采用措施,完美对于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以及改善残疾人的糊口。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该激励、匡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于糊口确有难题的残疾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糊口确有难题的残疾人,通过量种渠道给予糊口、教育、住房以及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对于享受最低糊口保障待遇后糊口仍有尤其难题的残疾人家庭,应该采用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糊口。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穷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痊愈服务、必要的辅助用具的配置以及改换,应该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于糊口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者扶养人不拥有扶养能力、无糊口来源的残疾人,依照规定予以赡养。

  国家激励以及扶持社会气力举行残疾人赡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赡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侮辱、虐待、抛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该依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以及优惠。残疾人可以避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激励以及支撑提供电信、播送电视服务的单位对于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逐渐增添对于残疾人的其他照应以及扶助。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组织应该树立以及完美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以及服务的渠道,激励以及支撑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展开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流动。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国家以及社会应该采用措施,逐渐完美无障碍设施,推动信息交换无障碍,为残疾人同等介入社会糊口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兼顾计划,综合调和,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以及改造,应该相符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该相符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依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渐推动已经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动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糊口亲密相干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于无障碍设施应该及时维修以及维护。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用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换无障碍创造前提。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采用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以及社会研制、开发合适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换技术以及产品。

  国家举行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历考试以及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该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应该创造前提,为残疾人提供语音以及文字提醒、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换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以及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该逐渐到达无障碍设施的请求。有前提的公共泊车场应该为残疾人设置专用泊车位。

  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该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前提的,应该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 国家激励以及扶持无障碍辅助装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以及开发。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该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或者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者单位应该依法查处,并予以回覆。

  残疾人组织对于残疾人通过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匡助的,应该给予支撑。

  残疾人组织对于损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动,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有经济难题或者者其他缘由确需法律赞助或者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赞助机构或者者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匡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赞助或者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 背反本法规定,对于损害残疾人权益行动的申诉、控告、检举,推委、拖延、压抑不予查处,或者者对于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者上级机关责令矫正,并依法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实行职责,对于损害残疾人权益的行动未及时禁止或者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匡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机关依法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背反本法规定,通过群众传布媒介或者者其他方式贬低侵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播送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或者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矫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背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管残疾学生入学,或者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请求之外附加前提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并依法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背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轻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背反本法规定,赡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抛弃残疾人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背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相符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者对于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以及维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背反本法规定,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者其他侵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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