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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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3年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最新【全文】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

  2023年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最新【全文】

  2023年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最新【全文】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施行;树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议事调和机制,钻研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能力以及服务体系建设,将职业病防治相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查内容,树立以及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追究轨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港区、景色区等各类功能区应该依照职责,加强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者依照授权实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调和、督促、指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于用人单位展开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等工作施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以及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负有职业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明确机构以及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执法人员具备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执法能力。

  第三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该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完美职业病防治规章轨制及操作规程,加大对于职业病防治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两重预防机制,强化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注重劳动者身心健康,依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维护的权力。

  用人单位应该树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相干岗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人、责任规模、考查标准等内容,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状,按期对于责任人进行考查。考查结果应该在功课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作为责任人工作绩效、赏罚的首要根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于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实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施行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二)组织制订、施行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轨制以及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订、施行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规划;

  (四)保证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出产以及使用;

  (五)保障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投入、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按期钻研以及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解除职业病危害隐患;

  (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者专(兼)职管理人员实行以下职责:

  (一)介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制订以及考查工作;

  (二)组织或者者介入拟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轨制、操作规程;

  (三)介入本单位触及职业病防治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投入;

  (四)组织或者者介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工作,照实记录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状态,及时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整改措施;

  (六)介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审核提供服务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以及前提,督促本单位有关项目的承包、承租、协作单位实行职业病防治职责;

  (八)禁止以及纠正背章指挥、强令冒险功课、背反操作规程的行动;

  (九)其他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该配备拥有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的专职或者者兼职职业卫生医师以及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或者者兼职职业卫生医师以及护士前提的,应该与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该树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轨制,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规划,明确各岗位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以及效果等请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该接受与本单位的出产经营流动相干的职业病防治知识以及管理能力的教育培训,劳动者应该接受与本岗位相干的职业病防治知识以及操作技巧培训。用人单位不具备培训前提的,应该拜托具备前提的培训机构施行相干工作。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应该保证培训质量,履行严格的考试考查轨制,保证劳动者到达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岗请求。未经考试考查或者者考试考查不合格的,不患上上岗。

  用人单位应该树立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档案,照实记录劳动者的培训时间、内容以及考试考查结果;考试考查结果应该作为劳动者职务调剂的首要根据。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该制订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轨制,明确岗位人员、班组、车间、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的排查责任规模、排查频次以及危害隐患处理措施。

  排查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该当即采用技术、管理以及防护措施进行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该及时讲演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该及时采用措施解除职业病危害隐患。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该树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台账,照实记录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施行、相干责任人员实行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维护的权力,并实行以下义务:

  (一)落实岗位职业病防治个人责任;

  (二)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熟识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轨制以及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避免职业病危害的操作技巧;

  (三)正确佩戴以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四)配适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五)产生职业病危险时采用必要措施,并及时讲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等机构,接受拜托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应该依法独立展开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并对于所作出的检查、检测、评价以及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经不存在或者者没法确认劳动瓜葛的劳动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临床诊断确认为职业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基本医疗救治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该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规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对于象、时间、内容、法子、频次以及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该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规划展开监督检查,树立监督检查全进程记录轨制。年度监督检查规划施行情况应该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应该责令用人单位当即解除或者者限期解除。发现职业病防治相干背法行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该依法处理;没有相干行政处分权的,应该及时移送有关拥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应该及时依法处理并在结案后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诉移送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以及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实行相干职责时,发现职业病防治相干背法行动应该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的,应该及时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以及支撑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晋升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科技化以及信息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该计划建设全省统一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动省、市、县三级运用,并通过省政务信息同享平台实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同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该应用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公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背法行动及处理情况,并树立职业病防治背法失信人名单,依法纳入公共信誉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树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

  (二)未依照规定制订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轨制的;

  (三)未依照规定树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台账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实行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矫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实行本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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