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修正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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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9月19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章 节能减排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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