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最新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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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最新版【修正】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最新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最新版【修正】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抉择》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施行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施行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抉择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节 听  证

  第五节 变更与持续

  第六节 尤其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以及施行,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保障以及监督行政机关有效施行行政管理,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流动的行动。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以及施行,合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于其他机关或者者对于其直接收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合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以及施行行政许可,应该按照法定的权限、规模、前提以及程序。

  第五条 设定以及施行行政许可,应该遵循公然、公平、公正、非轻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患上作为施行行政许可的根据。行政许可的施行以及结果,除了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者个人隐私的外,应该公然。未经申请人赞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介入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患上表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表露信息或者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触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了外;行政机关依法公然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公道期限内提出异议。

  相符法定前提、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同等权力,行政机关不患上轻视任何人。

  第六条 施行行政许可,应该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力,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享有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背法施行行政许可遭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维护,行政机关不患上擅自扭转已经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者废除,或者者准许行政许可所根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者撤回已经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除了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前提以及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患上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树立健全对于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的监督轨制,加强对于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该对于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流动施行有效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该遵循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律,有益于施展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踊跃性、主动性,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增进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调和发展。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触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维护和直接瓜葛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流动,需要依照法定前提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应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瓜葛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与特定权力的事项;

  (三)提供公家服务并且直接瓜葛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肯定具备特殊信用、特殊前提或者者特殊技巧等资历、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瓜葛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装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修、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肯定主体资历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以下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抉择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理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订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抉择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施行后,除了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该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法律,或者者自行制订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的,处所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处所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当即施行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施行满一年需要继续施行的,应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处所性法规。

  处所性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患上设定应该由国家统一肯定的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资历、资质的行政许可;不患上设定企业或者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患上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出产经营以及提供服务,不患上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规模内,对于施行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处所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规模内,对于施行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规模内,对于施行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于施行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患上增设行政许可;对于行政许可前提作出的具体规定,不患上增设背反上位法的其他前提。

  第十七条 除了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概不患上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该规定行政许可的施行机关、前提、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该采用听证会、论证会等情势听取意见,并向制订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于经济以及社会可能发生的影响和听取以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该按期对于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该对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者废除。

  行政许可的施行机关可以对于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施行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讲演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以及施行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以及施行提出意见以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于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休止施行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施行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规模内施行。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拥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规模内,以自己的名义施行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合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规模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拜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拜托机关应该将受拜托行政机关以及受拜托施行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拜托行政机关对于受拜托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的行动应该负责监督,并对于该行动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受拜托行政机关在拜托规模内,以拜托行政机关名义施行行政许可;不患上再拜托其他组织或者者个人施行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抉择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该肯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投递行政许可抉择。

  行政许可依法由处所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施行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肯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不患上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请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患上索取或者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患上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直接瓜葛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装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修、检测、检疫,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施行的外,应该逐渐由相符法定前提的专业技术组织施行。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于所施行的检修、检测、检疫结论承当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施行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流动,依法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应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取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该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患上包括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瓜葛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拜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然而,依法应该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了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根据、前提、数量、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体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对于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该照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及反应真实情况,并对于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患上请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以及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患上以转让技术作为获得行政许可的前提;不患上在施行行政许可的进程中,直接或者者间接地请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该依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行政许可的,应该即时告诉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规模的,应该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抉择,并告诉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过错的,应该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者不相符法定情势的,应该当场或者者在五日内一次告诉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体内容,逾期不告诉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规模,申请材料齐全、相符法定情势,或者者申请人依照本行政机关的请求提交全体补正申请材料的,应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该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以及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该树立以及完美有关轨制,推广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利便申请人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该与其他行政机关同享有关行政许可托息,提高办事效力。

  第二节 审 查 与 决 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该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相符法定情势,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抉择的,应该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抉择。

  依据法定前提以及程序,需要对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该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抉择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该在法按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全体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患上请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瓜葛别人重大利益的,应该告诉该厉害瓜葛人。申请人、厉害瓜葛人有权进行陈说以及申辩。行政机关应该听取申请人、厉害瓜葛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抉择的外,应该在法按期限内依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抉择。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相符法定前提、标准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抉择。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抉择的,应该说明理由,并告诉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抉择,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该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以下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历证、资质证或者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施行检修、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修、检测、检疫合格的装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者加盖检修、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许行政许可抉择,应该予以公然,公家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合用规模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获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规模内有效。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十二条 除了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抉择的外,行政机关应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抉择。二十日内不能作出抉择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该将延长时间限的理由告诉申请人。然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用统一办理或者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患上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该将延长时间限的理由告诉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该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抉择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该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终了。然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抉择,应该自作出抉择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投递行政许可证件,或者者加贴标签、加盖检修、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抉择,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修、检测、检疫、鉴定以及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诉申请人。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施行行政许可应该听证的事项,或者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触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该向社会公告,并举办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触及申请人与别人之间重大利益瓜葛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抉择前,应该告诉申请人、厉害瓜葛人享有请求听证的权力;申请人、厉害瓜葛人在被告诉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该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厉害瓜葛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该于举办听证的七日前将举办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厉害瓜葛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该公然举办;

  (三)行政机关应该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厉害瓜葛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厉害瓜葛的,有权申请躲避;

  (四)举办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该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厉害瓜葛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以及质证;

  (五)听证应该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该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该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抉择。

  第五节 变 更 与 延 续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请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该向作出行政许可抉择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相符法定前提、标准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持续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该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抉择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然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该依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不是准许持续的抉择;逾期未作抉择的,视为准许持续。

  第六节 特 别 规 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合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合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施行行政许可的程序,合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施行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抉择。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抉择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招标、拍卖程序肯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该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抉择,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背反本条规定,不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者背反招标、拍卖程序,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施行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与公民特定资历,依法应该举办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依据考试成就以及其他法定前提作出行政许可抉择;赋与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历、资质的,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形成、技术前提、经营事迹以及管理水同等的考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抉择。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历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者行业组织施行,公然举办。行政机关或者者行业组织应该事前公布资历考试的报名前提、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然而,不患上组织强制性的资历考试的考前培训,不患上指定教材或者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 施行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该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修、检测、检疫,行政机关依据检修、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抉择。

  行政机关施行检修、检测、检疫,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修、检测、检疫。不需要对于检修、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便可认定装备、设施、产品、物品是不是相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抉择。

  行政机关依据检修、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抉择的,应该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根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 施行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相符法定情势的,行政机关应该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相符法定前提、标准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前后顺序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抉择。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以及对于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患上收取任何费用。然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患上收费。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该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依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该依照公布的法定项目以及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需全体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者个人不患上以任何情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患上以任何情势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者变相返还施行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于下级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施行中的背法行动。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该树立健全监督轨制,通过核对反应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流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实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于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流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家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该创造前提,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流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于被许可人出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修、检测,对于其出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者请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该照实提供有关情况以及材料。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直接瓜葛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装备、设施进行按期检修。对于检修合格的,行政机关应该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施行监督检查,不患上阴碍被许可人正常的出产经营流动,不患上索取或者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患上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抉择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背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流动的,背法行动产生地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背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抉择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个人以及组织发现背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流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该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实行开发应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者未依法实行应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该责令限期矫正;被许可人在规按期限内不矫正的,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 获得直接瓜葛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前提,向用户提供安全、利便、不乱以及价格公道的服务,并实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抉择的行政机关批准,不患上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实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该责令限期矫正,或者者依法采用有效措施督促其实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对于直接瓜葛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装备、设施,行政机关应该督促设计、建造、安装以及使用单位树立相应的自检轨制。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瓜葛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装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责令休止建造、安装以及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以及使用单位当即矫正。

  第六十九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抉择的行政机关或者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厉害瓜葛人的要求或者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许行政许可抉择的;

  (二)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许行政许可抉择的;

  (三)背反法定程序作出准许行政许可抉择的;

  (四)对于不具备申请资历或者者不相符法定前提的申请人准许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景。

  被许可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得行政许可的,应该予以撤销。

  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于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侵害的,不予撤销。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予赔偿。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获得的利益不受维护。

  第七十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持续的;

  (二)赋与公民特定资历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者丧失行动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撤消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许可事项没法施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景。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一条 背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该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矫正,或者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背反本法的规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于相符法定前提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该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抉择行政许可进程中,未向申请人、厉害瓜葛人实行法定告诉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相符法定情势,不一次告诉申请人必需补正的全体内容的;

  (五)背法表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表露信息或者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获得行政许可的前提,或者者在施行行政许可的进程中直接或者者间接地请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该举办听证而不举办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施行监督检查,索取或者者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者谋取其他利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不相符法定前提的申请人准许行政许可或者者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许行政许可抉择的;

  (二)对于相符法定前提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者不在法按期限内作出准许行政许可抉择的;

  (三)依法应该依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者考试成就择优作出准许行政许可抉择,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者考试,或者者不依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者考试成就择优作出准许行政许可抉择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者不依照法定项目以及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者变相私分施行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背法施行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实行监督职责或者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责令矫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正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瓜葛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患上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腕获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获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瓜葛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患上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以下行动之一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者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出行政许可规模进行流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者谢绝提供反应其流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背法行动。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该获得行政许可的流动的,行政机关应该依法采用措施予以禁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法实施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订机关应该按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算;不相符本法规定的,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休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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