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最新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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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21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最新版【修正】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  依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2021年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最新版【修正】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

  依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修正案》以及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叙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力以及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叙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长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化,拥有荣耀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之后,封建的中国逐步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以及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勇敢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产生了天翻地覆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逐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止了封建帝制,创建了中华民国。然而,中国人民反对于帝国主义以及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尚无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阅历了长时间的艰巨弯曲的武装斗争以及其他情势的斗争之后,终于颠覆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以及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获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功,树立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利,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成立之后,我国社会逐渐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出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经完成,人克扣人的轨制已经经歼灭,社会主义轨制已经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同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患上到巩固以及发展。中国人民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克服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犯、损坏以及武装挑衅,保护了国家的独立以及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获得了重大的成绩,独立的、比较完全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经基本构成,农业出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获得了显明的成效。泛博人民的糊口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以及社会主义事业的成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谛,修正过错,克服许多艰巨险阻而获得的。我国将长时间处于社会主义低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点社会主义道路,集中气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首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美社会主义的各项轨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食其力,艰苦奋斗,逐渐实现工业、农业、国防以及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进物资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调和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融洽标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克扣阶级作为阶级已经经歼灭,然而阶级斗争还将在必定规模内长时间存在。中国人民对于仇视以及损坏我国社会主义轨制的国内外的敌对于权势以及敌对于份子,必需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份。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含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需依托工人、农民以及知识份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气力。在长时间的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已经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以及各人民集团参加的,包含全部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以及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阵线,这个统一阵线将继续巩固以及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阵线组织,过去施展了首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糊口、社会糊口以及对于外友好流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国家的统一以及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施展它的首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以及政治协商轨制将长时间存在以及发展。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同等团结互助融洽的社会主义民族瓜葛已经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保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于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于处所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增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华。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绩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撑分不开的。中国的前程是同世界的前程紧密地联络在一块儿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于外政策,坚持相互尊敬主权以及领土完全、互不侵略、互不干涉内政、同等互利、以及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以及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双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瓜葛以及经济、文化交换,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于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撑被压迫民族以及发展中国家争夺以及保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保护世界以及祥和增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情势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轨制以及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率。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以及武装气力、各政党以及各社会集团、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需以宪法为根本的流动准则,并且负有保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施行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同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轨制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根本轨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最本色的特征。制止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损坏社会主义轨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以及情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以及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国家机构履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发生,对于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讯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发生,对于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以及处所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沛施展处所的主动性、踊跃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各民族一概同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力以及利益,保护以及发展各民族的同等团结互助融洽瓜葛。制止对于任何民族的轻视以及压迫,制止损坏民族团结以及制造民族分裂的行动。

  国家依据各少数民族的特色以及需要,匡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之处履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处所都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不可分离的部份。

  各民族都有使用以及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维持或者者改革自己的习俗习气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履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以及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处所性法规都不患上同宪法相抵牾。

  一切国家机关以及武装气力、各政党以及各社会集团、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需遵照宪法以及法律。一切背反宪法以及法律的行动,必需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都不患上有超出宪法以及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轨制的基础是出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以及劳动大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歼灭人克扣人的轨制,履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低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轨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轨制。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气力。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以及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出产、供销、信誉、消费等各种情势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大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规模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以及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情势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大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维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力以及利益,激励、指点以及匡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以及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了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公道应用,维护珍贵的动物以及植物。制止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用任何手腕强占或者者损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以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土地履行征收或者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强占、买卖或者者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以及个人必需公道地应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规模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组成部份。

  国家维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力以及利益。国家激励、支撑以及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履行监督以及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略。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制止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用任何手腕强占或者者损坏国家的以及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略。

  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以及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履行征收或者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踊跃性以及技术水平,推行先进的科学技术,完美经济管理体制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轨制,履行各种情势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良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出产率以及经济效益,发展社会出产力。

  国家厉行节俭,反对于挥霍。

  国家公道支配累积以及消费,统筹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利益,在发展出产的基础上,逐渐改善人民的物资糊口以及文化糊口。

  国家树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轨制。

  第十五条 国家履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美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制止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规模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情势,履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照有关法律的条件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流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管理,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以及免职管理人员,抉择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允许外国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情势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和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需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力以及利益受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法律的维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行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翦灭文盲,对于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激励自学成才。

  国家激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气力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以及技术知识,奖励科学钻研成果以及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示代医药以及我国传统医药,激励以及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以及街道组织举行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展开大众性的卫糊口动,维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展开大众性的体育流动,增能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播送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藏书楼博物馆文化馆以及其他文化事业,展开大众性的文化流动。

  国家维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以及其他首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育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材,扩展知识份子的队伍,创造前提,充沛施展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以及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规模的大众中制订以及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以及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以及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于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以及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广规划生育,令人口的增长同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维护以及改善糊口环境以及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以及激励植树造林,维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履行精简的原则,履行工作责任制,履行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考查轨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力,反对于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必需依托人民的支撑,时常维持同人民的亲密联络,倾听人民的意见以及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公然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护社会秩序,弹压叛国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法流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损坏社会主义经济以及其他犯法的流动,惩处以及改造犯法份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武装气力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御侵犯,扞卫祖国,扞卫人民的以及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气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气力。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别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处所。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患上设立尤其行政区。在尤其行政区内履行的轨制依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维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力以及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需遵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对于于由于政治缘由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卵翼的权力。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力以及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拥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在法律眼前一概同等。

  国家尊敬以及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必需实行宪法以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栖身期限,都有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然而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了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以及个人不患上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者不信仰宗教,不患上轻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维护正常的宗教流动。任何人不患上应用宗教进行损坏社会秩序、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阴碍国家教育轨制的流动。

  宗教集团以及宗教事务不受外国权势的安排。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略。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者抉择或者者人民法院抉择,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拘捕。

  制止非法拘禁以及以其他法子非法剥夺或者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制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略。制止用任何法子对于公民进行侮辱、诬蔑以及诬陷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略。制止非法搜查或者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的通讯自由以及通讯秘密受法律的维护。除了因国家安全或者者清查刑事犯法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者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患上以任何理由侵略公民的通讯自由以及通讯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对于于任何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判以及建议的权力;对于于任何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背法失职行动,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者检举的权力,然而不患上伪造或者者曲解事实进行诬陷陷害。

  对于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需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患上压抑以及打击报复。

  因为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侵略公民权力而遭到损失的人,有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力以及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前提,加强劳动维护,改善劳动前提,并在发展出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以及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荣耀职责。国有企业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于待自己的劳动。国家倡导社会主义劳动比赛,奖励劳动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国家倡导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于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以及疗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以及休假轨制。

  第四十四条 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轨制。退休人员的糊口遭到国家以及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在年迈、疾病或者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以及社会取得物资匡助的权力。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力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援以及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以及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糊口,抚恤烈士家眷,优待军人家眷。

  国家以及社会匡助支配盲、聋、哑以及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糊口以及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以及义务。

  国家培育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有进行科学钻研、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其他文化流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利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赐与激励以及匡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妇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以及家庭的糊口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力。

  国家维护主妇的权力以及利益,履行男女同工同酬,培育以及提拔主妇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以及儿童受国家的维护。

  夫妻双方有履行规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育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供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制止损坏婚姻自由,制止虐待白叟、主妇以及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维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力以及利益,维护归侨以及侨眷的合法的权力以及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在行使自由以及权力的时候,不患上侵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以及权力。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有保护国家统一以及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必需遵照宪法以及法律,守旧国家秘密,爱惜公共财产,遵照劳动纪律,遵照公共秩序,尊敬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有保护祖国的安全、荣誉以及利益的义务,不患上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以及利益的行动。

  第五十五条 扞卫祖国、抵御侵犯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每一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按照法律服兵役以及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的荣耀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有按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尤其行政区以及戎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该有适量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及代表发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需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无比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部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延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无比情况收场后一年内,必需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一年举办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招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招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办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施行;

  (三)制订以及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以及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副主席;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的提名,抉择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依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抉择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依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抉择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以及批准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规划执行情况的讲演;

  (十一)审查以及批准国家的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讲演;

  (十二)扭转或者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量的抉择;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抉择尤其行政区的设立及其轨制;

  (十五)抉择战争以及以及平的问题;

  (十六)应该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免职以下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部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以及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部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该有适量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免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患上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讯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一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患上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施行;

  (二)制订以及修改除了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法律进行部份补充以及修改,然而不患上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牾;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以及批准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进程中所必需作的部份调剂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订的同宪法、法律相抵牾的行政法规、抉择以及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利机关制订的同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抵牾之处性法规以及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抉择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抉择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依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讯员、审讯委员会委员以及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抉择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抉择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首要协议的批准以及废止;

  (十六)规定军人以及外交人员的衔级轨制以及其他专门衔级轨制;

  (十七)规定以及抉择授与国家的勋章以及荣誉称号;

  (十八)抉择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遇武装侵略或者者必需实行国际间共同避免侵犯的条约的情况,抉择战争状况的宣告;

  (二十)抉择全国总动员或者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抉择全国或者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迫状况;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与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招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首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讲演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以及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以及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钻研、审议以及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依据调查委员会的讲演,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以及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规模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于国务院或者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需负责回覆。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拘捕或者者刑事审讯。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以及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需模范地遵照宪法以及法律,守旧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出产、工作以及社会流动中,协助宪法以及法律的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该同原选举单位以及人民维持亲密的联络,听取以及反应人民的意见以及请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职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以及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副主席每一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抉择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抉择,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与国家的勋章以及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告进入紧迫状况,宣告战争状况,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进行国事流动,接受外国使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抉择,差遣以及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以及废止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首要协议。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副主席受主席的拜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份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之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期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履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履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一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患上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招集以及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以及国务院全部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据宪法以及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订行政法规,发布抉择以及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以及各委员会的任务以及职责,统一领导各部以及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以及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处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以及执行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预算;

  (六)领导以及管理经济工作以及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以及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以及规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以及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于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以及协议;

  (十)领导以及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以及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同等权力以及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权力;

  (十二)维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力以及利益,维护归侨以及侨眷的合法的权力以及利益;

  (十三)扭转或者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量的命令、唆使以及规章;

  (十四)扭转或者者撤销处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量的抉择以及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以及区域划分;

  (十六)按照法律规定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模内部份地区进入紧迫状况;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按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查以及赏罚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与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招集以及主持部务会议或者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抉择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依据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抉择、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唆使以及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于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处所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于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集团以及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讲演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讲演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气力。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履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一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民政府。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以及工作依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处所国家权利机关。

  县级以上之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及代表发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照以及执行;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以及发布决议,审查以及抉择处所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公共事业建设的规划。

  县级以上之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以及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预算和它们的执行情况的讲演;有权扭转或者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量的抉择。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用合适民族特色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牾的条件下,可以制订处所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之处性法规相抵牾的条件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制订处所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免职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以及副省长、市长以及副市长、县长以及副县长、区长以及副区长、乡长以及副乡长、镇长以及副镇长。

  县级以上之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免职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者免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以及选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职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之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以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讲演工作。

  县级以上之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免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之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患上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讯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之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抉择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量的抉择以及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量的决议;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抉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免职以及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是处所各级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处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每一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以及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规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抉择以及命令,任免、培训、考查以及赏罚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抉择以及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抉择乡、民族乡、镇的建置以及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之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扭转或者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量的抉择。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之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处所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讲演工作。县级以上之处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讲演工作。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讲演工作。全国处所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以及农村按居民栖身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互相瓜葛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处、治安扞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栖身地区的公共事务以及公益事业,调处民间纠纷,协助保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应大众的意见、请求以及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了履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栖身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该有适量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该有履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履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之处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依据本处所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特色,制订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处所财政的自治权。凡是按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处所的财政收入,都应该由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自主地支配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规划的指点下,自主地支配以及管理处所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处所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该照应民族自治处所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处所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维护以及收拾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以及繁华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军事轨制以及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处所保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按照本民族自治处所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质、技术等方面匡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以及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匡助民族自治处所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育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材以及技术工人。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以及处所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一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患上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以及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处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处所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于发生它的国家权利机关以及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集团以及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背法以及职务犯法案件,应该与审讯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讯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处所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一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患上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尤其情况外,一概公然进行。被告人有权取得辩解。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讯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集团以及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讯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处所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的审讯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讯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处所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发生它的国家权利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处所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一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患上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集团以及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处所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处所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发生它的国家权利机关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于不知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介入人,应该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者多民族共同栖身的地区,应该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裁决书、布告以及其他文书应该依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射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以及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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