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最新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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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依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的抉择》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最新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新版【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以及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以及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布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维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出产、经营者保证商品以及服务质量,保护商标信用,以保障消费者以及出产、经营者的利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以及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维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集团、协会或者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流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历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于某种商品或者者服务拥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节制,而由该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法子、质量或者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以及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在出产经营流动中,对于其商品或者者服务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合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共享有以及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需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患上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注册以及使用商标,应该遵循诚实信誉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该对于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通过商标管理,禁止诈骗消费者的行动。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分开的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色彩组合以及声音等,和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有显著特征,便于辨认,其实不患上与别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力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以下标志不患上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者近似的,和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赞成的除了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赞成或者者不容易误导公家的除了外;

  (四)与表明施行节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修印记相同或者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了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轻视性的;

  (七)带有诈骗性,容易使公家对于商品的质量等特色或者者产地发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者公家通晓的外国地名,不患上作为商标。然而,地名拥有其他含意或者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份的除了外;已经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下标志不患上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处、重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

  (三)其他缺少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由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辨认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发生的形状、为取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者使商品拥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患上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干公家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力遭到损害时,可以按照本法规定要求驰誉商标维护。

  就相同或者者相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誉商标,容易致使搅浑的,不予注册并制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者不相相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者翻译别人已经经在中国注册的驰誉商标,误导公家,导致该驰誉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遭到侵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誉商标应该依据当事人的要求,作为处理触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誉商标应该斟酌以下因素:

  (一)相干公家对于该商标的通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延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扬工作的延续时间、程度以及地舆规模;

  (四)该商标作为驰誉商标受维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誉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背法案件进程中,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意权力的,商标局依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于商标驰誉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进程中,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意权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于商标驰誉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进程中,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意权力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于商标驰誉情况作出认定。

  出产、经营者不患上将“驰誉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者容器上,或者者用于广告宣扬、展览和其他商业流动中。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制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者相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别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者近似,申请人与该别人拥有前款规定之外的合同、业务来往瓜葛或者者其他瓜葛而明知该别人商标存在,该别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舆标志,而该商品并不是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家的,不予注册并制止使用;然而,已经经善意获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用或者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者人文因素所抉择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该按其所属国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签订的协定或者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者按对于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能够拜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该拜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该遵循诚实信誉原则,遵照法律、行政法规,依照被代理人的拜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者其他商标事宜;对于在代理进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拜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患上注册情景的,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明确告诉拜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拜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情景的,不患上接受其拜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了对于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患上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该依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前提,对于背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履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于其吸纳的会员以及对于会员的惩戒情况,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轨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该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种别以及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种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规模以外的商品上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该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扭转其标志的,应该从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按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者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按照前款请求优先权的,应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请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者承认的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按照前款请求优先权的,应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博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请求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材料应该真实、准确、完全。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以及核准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终了,相符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进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者修正的,可以请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抉择。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相符本法有关规定或者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者相似商品上已经经注册的或者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者相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患上侵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力,也不患上以不正当手腕抢先注册别人已经经使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力人、厉害瓜葛人认为背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者任何人认为背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该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抉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该听取异议人以及被异议人陈说事实以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不是准许注册的抉择,并书面通知异议人以及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许注册抉择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抉择,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抉择,并书面通知异议人以及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进程中,所触及的在先权力的肯定必需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外一案件的结果为根据的,可以中断审查。中断缘由解除后,应该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按期限届满,当事人对于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抉择、不予注册抉择不申请复审或者者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抉择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抉择、不予注册抉择或者者复审抉择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许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许注册抉择做出前,对于别人在同一种或者者相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者近似的标志的行动不拥有追溯力;然而,因该使用人的歹意给商标注册人酿成的损失,应该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商标复审申请应该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者注册文件有显明过错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规模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过错不触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以及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该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依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第二天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该对于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该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以及受让人应该签订转让协定,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该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于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者在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者近似的商标,应该一并转让。

  对于容易致使搅浑或者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该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该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以使用别人注册商标的,必需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以及商品产地。

  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该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患上抗衡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布

  第四十四条 已经经注册的商标,背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者是以诈骗手腕或者者其他不正当手腕获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抉择,应该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于商标局的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抉择,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该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保持注册商标或者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于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 已经经注册的商标,背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力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歹意注册的,驰誉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该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保持注册商标或者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于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按照前款规定对于无效宣布要求进行审查的进程中,所触及的在先权力的肯定必需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外一案件的结果为根据的,可以中断审查。中断缘由解除后,应该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六条 法按期限届满,当事人对于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抉择不申请复审或者者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抉择、保持注册商标或者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抉择或者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抉择、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布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抉择或者者裁定,对于宣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决、裁定、调处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抉择和已经经实行的商标转让或者者使用许可合同不拥有追溯力。然而,因商标注册人的歹意给别人酿成的损失,应该给予赔偿。

  按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显明背反公平原则的,应该全体或者者部份返还。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者容器和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扬、展览和其他商业流动中,用于辨认商品来源的行动。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进程中,自行扭转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处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期满不矫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抉择。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布无效或者者期满再也不续展的,自撤销、宣布无效或者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五十一条 背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处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背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背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经营额或者者背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背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处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禁止,限期矫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背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背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经营额或者者背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背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处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于商标局撤销或者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抉择,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抉择,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法按期限届满,当事人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抉择不申请复审或者者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抉择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抉择、复审抉择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以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者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致使搅浑的;

  (三)销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捏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者销售捏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赞成,改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改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行动提供便利前提,匡助别人施行侵略商标专用权行动的;

  (七)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别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誉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家,形成不正当竞争行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处、重量、数量及其他特色,或者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别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本身的性质发生的形状、为取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者使商品拥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别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别人已经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者相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者近似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规模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请求其附加适量区分标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之一,引发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动成立的,责令当即休止侵权行动,没收、烧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捏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背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背法经营额五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经营额或者者背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五年内施行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动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该从重处分。销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休止销售。

  对于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处,也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当事人未达成协定或者者调处书生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法的,应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已经经获得的背法嫌疑证据或者者举报,对于涉嫌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讯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流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于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流动的场所施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流动有关的物品;对于有证据证明是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该予以协助、配合,不患上谢绝、阻止。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进程中,对于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者权力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断案件的查处。中断缘由解除后,应该恢复或者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十三条 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依照权力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实际损失肯定;实际损失难以肯定的,可以依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肯定;权力人的损失或者者侵权人取得的利益难以肯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以使用费的倍数公道肯定。对于歹意侵略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依照上述法子肯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下列肯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该包含权力人为禁止侵权行动所支付的公道开支。

  人民法院为肯定赔偿数额,在权力人已经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动相干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动相干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力人的主意以及提供的证据断定赔偿数额。

  权力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以使用费难以肯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动的情节裁决给予三百万元下列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动遭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施行或者者行将施行侵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如不及时禁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填补的侵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责令休止有关行动以及财产顾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为禁止侵权行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者之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者厉害瓜葛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顾全证据。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形成犯法的,除了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者销售捏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形成犯法的,除了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形成犯法的,除了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给予正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进程中,捏造、变造或者者使用捏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腕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者以其他不正当手腕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背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抉择休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背反诚实信誉原则,损害拜托人合法利益的,应该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第六十九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以及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需秉公执法,廉正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从事商标注册、管理以及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患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以及商品出产经营流动。

  第七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树立健全内部监督轨制,对于负责商标注册、管理以及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遵照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以及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背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以及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攫取不正当利益,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该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实施。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除;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牾的,同时失效。

  本法实施前已经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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