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所患上税法2021年全文【修正】

689 人看过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所患上税法2021年全文【修正】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所患上税法2021年全文【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1年全文【修正】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所患上税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抉择》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患上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尤其纳税调剂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企业以及其他获得收入的组织(下列统称企业)为企业所患上税的纳税人,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患上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合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者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患上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该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患上缴纳企业所患上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该就其所设机构、场所获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患上,和产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所患上,缴纳企业所患上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获得的所患上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络的,应该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患上缴纳企业所患上税。

  第四条 企业所患上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患上,合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患上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了和允许填补的之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患上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泉情势以及非货泉情势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含: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房钱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以下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产生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公道的支出,包含本钱、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支出,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扣除了。

  第九条 企业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之内的部份,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扣除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份,准许结转之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扣除了。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以下支出不患上扣除了: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患上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捐赠支出;

  (六)援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筹备金支出;

  (八)与获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企业依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许扣除了。

  以下固定资产不患上计算折旧扣除了:

  (一)房屋、建筑物之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经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流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患上计算折旧扣除了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企业依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许扣除了。

  以下无形资产不患上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了: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扣除了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流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患上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了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企业产生的以下支出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依照规定摊销的,准许扣除了:

  (一)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该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本钱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不患上扣除了。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者销售存货,依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本钱,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扣除了。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扣除了。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共计算缴纳企业所患上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患上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准许向之后年度结转,用之后年度的所患上填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患上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患上,依照以下法子计算其应纳税所患上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房钱、特许权使用费所患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患上额;

  (二)转让财产所患上,以收入全额减除了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患上额;

  (三)其他所患上,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法子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了的具体规模、标准以及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该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 纳 税 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患上额乘以合用税率,减除了按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以及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以下所患上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患上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患上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份,可以在之后五个年度内,用每一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患上;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获得产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应税所患上。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者间接节制的外国企业分患上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患上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患上负担的部份,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患上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 收 优 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于重点扶持以及激励发展的产业以及项目,给予企业所患上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相符前提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相符前提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以下所患上,可以避免征、减征企业所患上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患上;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患上;

  (三)从事相符前提的环境维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患上;

  (四)相符前提的技术转让所患上;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患上。

  第二十八条 相符前提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患上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患上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对于本民族自治处所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患上税中属于处所分享的部份,可以抉择减征或者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抉择减征或者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以下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加计扣除了: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钻研开发费用;

  (二)安放残疾人员及国家激励安放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以及激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必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患上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因为技术进步等缘由,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法子。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应用资源,出产相符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维护、节能节水、安全出产等专用装备的投资额,可以按必定比例履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依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者因为突发事件等缘由对于企业经营流动发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订企业所患上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 泉 扣 缴

  第三十七条 对于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患上应缴纳的所患上税,履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一次支付或者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得工程功课以及劳务所患上应缴纳的所患上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该扣缴的所患上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者没法实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患上产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一次代扣的税款,应该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患上税讲演表。

  第六章 尤其纳税调剂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来往,不相符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者所患上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公道法子调剂。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产生的本钱,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应该依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来往的定价原则以及计算法子,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商定价支配。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患上税纳税申报表时,应该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来往,附送年度关联业务来往讲演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和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该依照规定提供相干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来往资料,或者者提供虚假、不完全资料,未能真实反应其关联业务来往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患上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者由居民企业以及中国居民节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显明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不是因为公道的经营需要而对于利润不作分配或者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份,应该计入该居民企业确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产生的利息支出,不患上在计算应纳税所患上额时扣除了。

  第四十七条 企业施行其他不拥有公道商业目的的支配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者所患上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公道法子调剂。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剂,需要补征税款的,应该补征税款,并依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患上税的征收管理除了本法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拥有法人资历的营业机构的,应该汇共计算并缴纳企业所患上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患上,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相符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前提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患上税。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患上,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患上合并缴纳企业所患上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患上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者终止经营流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该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理时,应该以清理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患上税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该自月份或者者季度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患上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该自年度完毕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患上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患上税纳税申报表时,应该依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讲演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流动的,应该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患上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该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理所患上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患上税。

  第五十六条 按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患上税,以人民币计算。所患上以人民币之外的货泉计算的,应该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依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渐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按期减免税优惠的,依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继续享遭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于外经济合作以及技术交换的特定地区内,和国务院已经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经肯定的其他激励类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议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订施行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所患上税法》以及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企业所患上税暂行条例》同时废除。

辩护律师网bianhulvshi.com,致力打造一个律师咨询、在线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平台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