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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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全文】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激励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动,维护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该遵循自愿、同等、公平、诚实信誉的原则,遵照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背反本法规定,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动。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者营利性服务(下列所称商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用措施,禁止不正当竞争行动,为公平竞争创造优良的环境以及前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不正当竞争行动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按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激励、支撑以及维护一切组织以及个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动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患上支撑、袒护不正当竞争行动。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动

  第五条 经营者不患上采取以下不正当手腕从事市场交易,侵害竞争对于手:

  (一)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独有的名称、包装、装饰,或者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以及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搅浑,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别人的企业名称或者者姓名,惹人误认为是别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捏造或者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捏造产地,对于商品质量作惹人误会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者其他依法拥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患上限定别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患上滥用行政权利,限定别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流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患上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埠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埠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患上采取财物或者者其他手腕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于方单位或者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于方单位或者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纳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昭示方式给对于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于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需照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需照实入账。

  第九条 经营者不患上应用广告或者者其他法子,对于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机能、用处、出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惹人误会的虚假宣扬。

  广告的经营者不患上在明知或者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患上采取以下手腕侵略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者其他不正当手腕获取权力人的商业秘密;

  (二)表露、使用或者者允许别人使用之前项手腕获取的权力人的商业秘密;

  (三)背反商定或者者背反权力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请求,表露、使用或者者允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者应知前款所列背法行动,获取、使用或者者表露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家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拥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患上以排斥竞争对于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动: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行将到期的商品或者者其他积存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了债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患上违抗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者附加其他不公道的前提。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患上从事以下有奖销售:

  (一)采取谎称有奖或者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诈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应用有奖销售的手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患上伪造、分布虚伪事实,侵害竞争对于手的商业信用、商品名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患上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以及招标者不患上互相勾搭,以排斥竞争对于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于不正当竞争行动,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动时,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规定程序讯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厉害瓜葛人、证明人,并请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者与不正当竞争行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动有关的协定、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以及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动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以及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患上转移、藏匿、烧毁该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动时,应该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动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厉害瓜葛人以及证明人应该照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规定,给被损害的经营者造成侵害的,应该承当侵害赔偿责任,被损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利润;并应该承当被损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动所支付的公道费用。

  被损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正当竞争行动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别人的企业名称或者者姓名,捏造或者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捏造产地,对于商品质量作惹人误会的虚假表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分。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独有的名称、包装、装饰,或者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饰,造成以及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搅浑,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该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依据情节处以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撤消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取财物或者者其他手腕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形成犯法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有背法所患上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者其他依法拥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别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该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该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依据情节处以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用广告或者者其他法子,对于商品作惹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该责令休止背法行动,解除影响,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该责令休止背法行动,没收背法所患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背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略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该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背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该责令休止背法行动,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以及招标者互相勾搭,以排斥竞争对于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背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患上转移、藏匿、烧毁与不正当竞争行动有关的财物的行动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藏匿、烧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于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分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抉择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背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别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流动,或者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矫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者上级机关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该没收背法所患上,可以依据情节处以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形成犯法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于明知有背反本法规定形成犯法的经营者故意袒护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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