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审计法施行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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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审计法施行条例修订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审计法施行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审计法》(下列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讲演和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以及效益的行动。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预算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以及支出,和以下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以及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该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张罗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依法应该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依照国家财务会计轨制的规定,履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以及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以及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以及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于被审计单位背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动,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处理、处分的抉择。

  第六条 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对于依法应该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背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动,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该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以及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实行审计法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处所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以及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实行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于派出机关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讲演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规模内展开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集团以及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根据主要包含: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抉择以及请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规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履行审计专业技术资历轨制,具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拥有与审计事项相干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申请躲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躲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瓜葛、直系血亲瓜葛、三代之内旁系血亲或者者近姻亲瓜葛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瓜葛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厉害瓜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躲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抉择;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躲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抉择。

  第十三条 处所各级审计机关正职以及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该事前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患上随便撤换:

  (一)因犯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背法、失职遭到处罚,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缘由不能实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相符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前提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产生预算缴款、拨款瓜葛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于其他获得财政资金的单位以及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以及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于本级预算收入以及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含:

  (一)财政部门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剂情况以及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依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规划,和规定的预算级次以及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管理体制,拨付以及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和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以及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讲演,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于本级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和审计机关依法采用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良本级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请求讲演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于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行职责所产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讲演,应该包含对于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含: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下列,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具有实际节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于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含:

  (一)全体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张罗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体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下列,但政府具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节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于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于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于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获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含来源于境内外的货泉、有价证券以及什物等各种情势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以及外国政府赞助、贷款项目,包含: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赞助以及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拜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赞助以及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赞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法子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于预算管理或者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处所、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瓜葛,肯定审计管辖规模;不能依据财政、财务隶属瓜葛肯定审计管辖规模的,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瓜葛,肯定审计管辖规模。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建设项目,由对于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该依照肯定的审计管辖规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于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该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点以及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于象的单位,可以依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点以及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于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干审计讲演进行核对。

  审计机关核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干审计讲演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背反法律、法规或者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该按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该对于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完全性作出书面许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该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规划,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以及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规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和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以及会计等规章轨制;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该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该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该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以及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背反国家规定获得的资产,包含:

  (一)搞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什物和金融机构贷款;

  (二)背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津贴、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获得的资产;

  (三)背反国家规定向别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什物;

  (四)背反国家规定处罚国有资产获得的收益;

  (五)背反国家规定获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以及背反国家规定获得的资产的,应该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搜集与审计事项相干的证明材料或者者采用其他措施后消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之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量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患上超过7日。

  对于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患上损毁或者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者向社会公布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于社会审计机构相干审计讲演核对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于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该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诉上市公司。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依照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请求,肯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规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规划中肯定对于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该自肯定之日起7日内告诉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规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该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规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施行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投递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含:

  (一)办理紧迫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背法背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施行审计时,应该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清点、发函询证等法子施行审计;

  (二)通过搜集原件、原物或者者复制、拍照等法子获得证明材料;

  (三)对于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以及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者请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施行进程以及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以及个人调查获得的证明材料,应该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者盖章;不能获得提供者签名或者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该注明缘由。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讲演前,应该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该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讲演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该针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于审计组的审计讲演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以及专门机构或者者人员对于审计组的审计讲演和相干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讲演,内容包含:对于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于背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动提出的处理、处分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对于背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动,依法应该给予处理、处分的,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处理、处分的审计抉择;

  (三)对于依法应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罚的建议;对于依法应该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侵害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分根据又不明确的,应该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审计机关讲演。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该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以及请求执行审计抉择。对于应该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该依照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者财政专户。审计抉择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该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该对于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抉择背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者撤销,也能够直接作出变更或者者撤销的抉择;审计抉择被撤销后需要从新作出审计抉择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从新作出审计抉择,也能够直接作出审计抉择。

  下级审计机关应该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抉择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抉择,也能够直接作出审计抉择。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该向被调查之处、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处所、部门、单位应该接受调查,照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于象的部门、单位有背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动或者者其他背法背规行动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以及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讲演,作出审计抉择,或者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树立、健全审计档案轨制。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投递审计文书,可以直接投递,也能够邮寄投递或者者以其他方式投递。直接投递的,以被审计单位在投递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投递日期;邮寄投递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投递日期;以其他方式投递的,以签收或者者收件日期为投递日期。

  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以及格式,由审计署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背反审计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谢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全,或者者谢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矫正,可以通报批判,给予正告;拒不矫正的,对于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下列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罚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罚的建议;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于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背反预算的行动或者者其他背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动,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分情况采用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背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动,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区分情况采用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判,给予正告;有背法所患上的,没收背法所患上,并处背法所患上1倍以上5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背法所患上的,可以处5万元下列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下列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罚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罚的建议;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被审计单位背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动处理、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分抉择前,应该告诉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人员有请求举办听证的权力。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于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分的建议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该依法及时作出抉择,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抉择不服的,可以自审计抉择投递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判决,本级人民政府的判决为终究抉择。

  审计机关应该在审计抉择中告诉被审计单位提请判决的途径以及期限。

  判决期间,审计抉择不休止执行。然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休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休止执行的;

  (二)受理判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休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休止执行,受理判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请求公道,抉择休止执行的。

  判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判决抉择应该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量延长,并告诉审计机关以及提请判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患上超过30日。

  第五十三条 除了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判决的审计抉择外,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抉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该在审计抉择中告诉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期限。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该将审计抉择执行情况书面讲演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该检查审计抉择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抉择的,审计机关应该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者泄漏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背法背纪获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者责令退赔。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下列,包含本数。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往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施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另行制订。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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